略谈贯彻落实党纪条规应关注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方法
黄江海(湖南省岳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1日】
字号:【大】 【中】 【小】

摘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11日起施行,审计监督工作更应深入贯彻落实相关规定,本文结合审计监督工作的特点,将相关规定细化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管理决策执行情况、经费支出真实合规效益情况及其资金支付情况、公共财产购置使用管理和服务劳务使用情况、公共资源和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筹资筹劳情况等五个方面,若干个应关注的审计事项,并针对性的提出了进行审前公告并设立审计举报箱、调阅被审计单位相关会议记录和重大事项相关档案等非财务核算资料等若干个应采用的特殊审计方法,并提示了相关的注意事项,值得借鉴。

关键词:党纪条规 审计事项 审计方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201611日起施行。《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方面开列出一系列的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审计机关作为经济监督的一支生力军,更应紧紧围绕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履职要更加到位,始终把维护党规党纪贯穿于审计监督的全过程, 加强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促进政令畅通。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促进依法履职。加大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揭露和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揭示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促进扎紧制度笼子。加强对公共资金的审计,维护国家财经法纪。贯彻落实执行党纪条例规定的行为,许多方面在经济方面有所反映和体现,审计监督工作具有独特的职能特征和工作方法,在日常审计监督工作中,应把贯彻落实《条例》规定作为工作内容之一加以积极关注。本文拟将《条例》相关规定细化为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及其审计方法谈谈个人看法,以抛砖引玉。

一、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贯彻落实《条例》规定情况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

(一)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重大管理决策执行情况

审计人员应全面学习掌握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大方针政策和出台的重大政策措施,做到心中有数,做好相关的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结合《条例》相关规定应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1.执行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应当不折不扣,是否存在拒不执行、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情况;

2.作出的相关决定和工作部署是否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相一致,是否存在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的情况;

4.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情况;

5.对所属单位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时)应关注是否存在下级单位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组织决定,或者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情况;

6.作出的重大管理决策,包括制订的相关管理制度是否与上级相关规定有重要偏差甚至相违背,或者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的情况;

7.是否存在执行党和国家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的情况等。

(二)经费支出真实合规效益情况及其资金支付情况

对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应进一步强化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等“三公经费”的日常审计监督,将“三公经费”审深审透,关注是否存在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或者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情况等,还应关注,“三公”之外,如办公费、会议费、印刷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等其他相关经费的支出情况。

1.对会议费的审计,应关注会议费支出是否用于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特别关注用于未经批准的会议支出,是否存在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是否存在擅自决定或者未经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情况,还应调阅相关资料关注其会议涉及的主要内容;

2.对培训费、印刷费、邮电费等支出的审计,还应特别关注印刷、邮寄的物品及其主要内容,培训的主要内容等;

对相关会议、讲课、广告、印刷品、邮寄物品等的内容关注上,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发表、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制作、贩卖、传播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或者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或者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情况;对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等其他活动,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是否存在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制造民族分裂的情况,是否带有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迷信色彩的情况等;

3.对差旅费的审计,应关注其出差前是否经过相关审批,是否执行的审批出差路线和工作内容,是否存在出差去向未按要求报告或者未如实报告,是否存在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是否存在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是否存在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是否存在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情况等;与此同时,对于被审计单位人员办理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及其使用情况也应进行相应的关注了解,看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情况等;

4.对公务接待费用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的审计,应特别关注其中是否违规列支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支出;

5.对工资福利支出和其他相关支出的审计,应特别关注其支出是否存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情况;

6.对被审计单位所属单位的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应特别关注其支出中是否存在应由上级单位或者有关个人承担的费用情况;

7.关注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情况等。

(三)公共财产购置使用管理和服务劳务购买使用情况

1.关注住房、办公用房等的购建、分配使用管理和宾馆的租用情况。 关注重点主要有:在分配、购买住房过程中是否存在侵犯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等是否存在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情况;是否存在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将公物无偿借给他人使用,特别是借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情况等。

2.是否存在占用公物长期归个人使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特别是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情况;

3.党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经商办企业,或者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及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情况;

4.党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买卖股票的情况;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否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是否存在上述情况等;

5.是否存在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的情况;

6.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情况等。

(四)公共资源和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情况

1.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情况。特别关注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存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情况;是否存在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的情况;是否存在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的情况;是否存在干预和插手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的情况等。

2.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情况;

3.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公共财政资金分配、项目立项评审、政府奖励表彰等活动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情况;

4.是否存在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

5.是否存在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等。

(五)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筹资筹劳情况

历史地看,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筹资筹劳职能的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往往容易发生吃拿卡要 、“雁过拔毛”式违纪违规问题,这类问题也是应该重点整治的问题,因此应重点关注:

1.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情况;

2.是否存在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情况;

3.是否存在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情况;

4.是否存在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情况;

5.是否存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情况;

二、可采用的主要审计方法

上述审计事项涉及面较为宽泛,有的不同于传统审计的审计事项,不能单纯依据相关会计帐目和财务数据进行审计,需要采用更加灵活多样的审计方法,灵活运用传统审计方法的同时应更加注重采用以下方法。

(一)进行审前公告并设立审计举报箱

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前调查或审计进点时,可在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公示栏区域就本次审计的审计类型、审计目标、审计时间、重大审计事项、审计组负责人员联系方式和审计举报箱的设立地点等进行公告,使被审计单位人员广泛知晓正在对该单位开展审计监督,在适当的地点设立审计举报箱便于广泛开展内部监督和群众监督,收集相关问题线索。

(二)调阅被审计单位相关会议记录和重大事项相关档案等非财务核算资料

审计不能仅局限于就财务数据审计财务收支情况。一般来说,对于涉及有违纪违规的财务收支,往往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会进行合规化处理,为了能够有效关注和查清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事实,需要审计人员注重调阅被审计单位相关会议记录和重大事项的相关档案等非财务核算资料,注意从中了解重大经济活动事项和重大经济决策的研究部署实施过程情况,从中分析发现所存在的违纪违规事实的蛛丝马迹。

(三)召开座谈会及开展延伸审计调查

审计过程中,在注重查阅会计帐目的同时,应注意组织召开座谈会。座谈会的形式多种多样,可邀请多层次多人参加,也可邀请相关人员个别座谈,座谈会应针对性拟订座谈提纲,并注意交流技巧,注意做好座谈记录,注意从座谈了解的情况分析提炼有用情况和线索。对分析提炼的线索和查阅会计帐目发现的一些疑问应及时展开延伸调查,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和问题。

(四)对资产实物盘点清查

违反党纪条例的一些行为,与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管理等的不当行为直接相关,因此,在审计过程中不能就帐查帐,应注重对房屋建筑物、车辆、重要设施设备等重点资产实物进行盘点清查,并就日常使用情况进行了解,从相关情况中发现是否存在相关问题。

(五) 对相关票据进行必要鉴别并结合其资金流向跟踪核对

在中共中央“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和反“四风”规定下发后,仍有一部分单位和个人不收敛、不收手,采取变通手法和手段将违规行为及其财务支出进行掩饰,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应用一双火眼金睛对相关票据进行必要鉴别,结合票据所反映的要素顺着资金流向,从预算安排、资金拨付一直追踪到项目支出,揭露骗取财政资金、侵占国有权益等违纪违法问题。

三、审计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应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应注意执法主体的各自定位和不同审计事项所查出的违法事实及其相关责任人的情况不同,作出相应的处理

1.严格执行不同执法主体职能定位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由各级党委(党组)担当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各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查处违反《条例》行为,职能职责明确具体。审计机关对于查出的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条例》规定和其违纪违规的行为和事实,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事实,审计机关可依据宪法和审计法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对应负有相关责任的责任人应依不同情况移送给具有相应权限的执法主体进行处理;

2.对应负有相关责任的责任人的处理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对应负有相关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被审计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于应负有相关责任的人员属于非党员干部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移送处理。

(二)对于进行移送处理的,应依据审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移送处理书,并办理好相关文书的送达手续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存在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和事实,或者案件线索的,应及时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文书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和内容;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单位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事项的事实、定性及其依据和审计机关的意见;移送的依据和移送处理说明,包括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说明等,并附上审计的相关证据材料。将案件线索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移送进行处理,相关文书应办理好送达签收手续。审计机关应把这项工作常态化,所移送的案件线索立案及查处情况,由审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后续跟踪,确保审计移送书件件落实到实处。(黄江海

参阅资料:

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中共中央中发〔201531

2.刘家义:《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维护党规党纪》,《中国纪检监察》20162

3.柯希庆:《开晒“十二公”让预算更阳光》,《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321日第2 

4 洁:《厘清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人民日报 20151028 06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