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水资源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庞子涛(吉林省吉林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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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7日,江苏省沛县审计局王广庆同志在审计署网站“理论探讨”栏目发表的《浅谈基层水资源费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审计策略》,引起了笔者的共鸣,本人对作者从六个方面详述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及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策略非常赞同。 今年春节刚过,吉林省吉林市政府对全地区所辖县(市)政府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了考核,笔者作为考核组成员全程参与了此次工作,也对基层政府水资源费的管理使用情况有了另外的一种思考。
   
    审计部门在考核工作中重点关注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审查水资源费是否主要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保护和管理。
   
    按照《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县级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应该是财政全额预算单位。而此次检查却发现许多基层的水政水资源部门编制却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全年收取的水资源费虽然以非税收入的形式全额上缴地方财政,但最终这部分收入除去上缴中央的10%,剩余部分又全部以事业经费的形式返还给该部门。这部分资金真正能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资金则少之又少。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还是由于基层部门自收自支的编制问题造成的,而此类问题在许多县级政府是一个共性问题。正值全国事业单位分类开革之机,各级政府应抓紧与编制部门积极沟通,将基层水政水资源管理部门的预算编制问题尽早落实。
   
    只有完善了这种体制上的欠缺,才可能改变以收定支、以费养人的局面,切实保障“取之于水,用之于水”,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达到节约用水、合理用水、保护水资源的目标。(庞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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