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在监督体系中的作用
唐鑫(审计署沈阳办)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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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审计作为八大监督形式之一,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赢得社会和人民的信任。
    
    那么,审计在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呢?
    
    一方面,审计以其自身优势,在多个领域拓宽监督广度,用专业所长挖掘监督深度。
    
    审计监督财政财务收支情况。李克强总理指出,“审计是管好钱、用好钱的利器,哪里有公共资金,哪里就要有审计”。以财政资金、国有资产为线索,审计发挥在财经领域的传统专业优势,去监督资金有没有得到规范有效使用,有没有得到保值增值。审计在财政预算执行、国有企业财务收支、重点投资项目等多个方面行使监督权力,履行“公共资金的守护者”职能。
    
    审计保障权力运行得到制约。在对经济活动的监督中,人是支配经济利益关系、左右经济活动进行的主导者之一,国家公务人员、国有企业单位人员等权力实施者成为审计的重点关注对象。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体现在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中,更体现在对相关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审计中。经济责任审计以人为主线,将权力运行置于审计监督中,揭露贪污腐败、错误决策等权力利用不当问题,并加强问责,提醒领导干部慎用权力。
    
    审计推动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正在进行的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致力于“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宣告着政策落实也成为审计的常态化工作对象,“审计全覆盖”进入一个新阶段。政策落实纳入跟踪审计范围,沟通漏斗、制度瓶颈、部门壁垒等问题有望得到进一步解决。
    
    另一方面,审计与其他监督形式合作交流,增强监督合力,完善监督体系。
    
    审计监督为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监督形式提供案件线索。由于各种监督形式分工与职责不同,每种监督形式都有自己的优势,也存在各自的劣势,这就需要各项监督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在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合作中,审计居于问题发现前端,在审计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将违法违规问题移交给纪检监察、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监督合力得以体现。2013年,审计署向有关部门移送重大案件线索和事项408件,为其他部门的有效监督提供了重要线索。
    
    审计监督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提供公开信息。十年前的“审计风暴”让国人深刻认识了审计,也让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深入人心。审计报告的社会公开,既保障了公众对审计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又督促了相关部门迫于社会舆论压力落实审计整改,还增强了审计监督的权威性。社会和舆论利用审计监督的部分成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再监督,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进行探讨,有助于问题的解决和相关制度的完善。
    
    审计监督为人大监督提供监督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是人大依法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利用审计机关的审计成果去监督财政运行情况是一种有效的工作方式,也成为人大评价政府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手段之一。由此可见,审计监督覆盖人、财、令,狠抓问题查处与整改,将自身的监督职能发挥得淋漓尽致;同时,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起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唐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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