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审计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如何发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审计署沈阳办)
房晓丹(审计署沈阳办)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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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则对落实“两种责任”进行了具体部署。笔者结合审计机关实际,谈谈审计机关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如何切实发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
    
     一、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概念
    
    (一)主体责任的概念
    1.基本概念:党委的主体责任指各级党委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要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也要督促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格局。
    
    2.从地位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是由党委的领导地位和党委统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主体定位所决定的,具有政治性、全面性和宏观性。主体责任,顾名思义,就是主要责任人是谁或者谁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谁就是责任中的“主体”角色,要负主要责任。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主体责任,意味着党委就是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党委应该负总责。
    
    3.从责任上理解:党委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领导班子的集体责任、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班子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监督责任的概念
    1.基本概念:纪委的监督责任指各级纪委要根据上级纪委的决策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加强检查考核,促进各项任务落实。
    
    2.从地位上理解:纪委的监督责任是由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地位所决定的,具有政策性、专业性和约束性。纪委不仅要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进行监督,还应当监督党委,包括监督党委是否履行好其主体责任。
    
    3.从责任上理解:纪委拥有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执纪问责的权力,承担着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责任。纪委的监督对象主要包括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三)主体责任与监督责任的辩证关系
    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着辩证的逻辑关系,党委的主体责任是基础、是前提,纪委的监督责任是服务、是保障。党委的主体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地位、领导权力和领导责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基本方向。纪委的监督责任强调的是如何通过进一步强化纪委作为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地位,明确纪委的监督主责,提高纪委的监督地位和能力,进一步推进纪检监察机关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聚焦主业,突出主责,为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保障。
    
     二、审计机关落实“两个责任”的现实意义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形势正确判断后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对反腐倡廉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战略思考,是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制度性安排。三十年来,审计机关始终将廉政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高压线”,认真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恪尽职守,为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相当程度上发挥出了国民经济卫士、反腐败尖兵的作用。在当前反腐败和整顿“四风”的高压态势下,国家审计履职尽责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加严峻,打铁必须自身硬,抓好审计机关自身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两个责任”落实到位,是执行党章规定、落实中央部署的实际行动,也是努力打造审计铁军、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重要保证。
    
    常言道“公生明,廉生威”,审计工作越是形势大好,越要加强作风和廉政建设,越要从严要求党员和干部,没有廉政作保证,审计纪律就难严明,审计质量就难保障。审计人员如果在廉政上出了问题,对审计任务的完成必然造成冲击和损失,对审计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必然带来危害。为此,审计机关抓业务必须抓廉政,抓廉政必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各级审计机关党组要从思想上深刻认识落实主体责任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强化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意识,强化敢于担当、勇于担责的历史使命意识,牢固树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落实是失职,落实不好是渎职,把主体责任牢牢记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守好自己的“责任田”。驻审计机关纪检组要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增强政治自觉性,切实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体责任,抓好三个方面的监督,即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监督;抓好审计干部、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抓好全体审计人员日常廉政行为和遵守纪律的监督。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审计干部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错酿成大问题。
    
    三、审计机关强化“两个责任”的途径
    
    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刘家义指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个永恒的主题,也是实现党的宗旨、维护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履行好审计监督职责的根本保证在此,就如何更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
    
    (一)明确责任划分,筑牢履责理念
    
    1.突出第一责任。各级审计机关党组书记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抓不好是工作不称职,本单位出现贪污腐败问题是工作的失职”。要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入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党组成员要承担分管责任,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落实“一岗双责”,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抓好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明确监督责任。驻审计机关纪检组要进一步明确定位,履行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党组及其领导班子要自觉接受监督。具体监督内容:一是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二是认真落实作风建设监督检查有关规定,加大执纪检查力度,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三是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四是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
    
    (二)分级确立责任,层层传导压力
    一是健全责任分解。探索推行“项目化”“精细化”“扁平化”责任分解模式,着眼惩防体系规划的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分工责任制,分时段、分年份、分项目对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行分别定责、分类建账,构建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人”的责任分解网络体系。
    
    二是注重示范引领。审计机关监督别人,首先要管好自己。党组书记要担起第一责任人职责,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带动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驻审计机关纪检组要聚焦监督主业、突出监督主责,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三项任务”“五项经常性工作”,沉心静气抓惩治、抓检查、抓问责。
    
    三是落实报告制度。党组每年要将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党组和纪委监察部门,纪委每年要将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书面报告上级纪委监察部门;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要将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写入述职报告,述职报告要向全体审计干部公告,接受群众民主评议。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追究
    1.建立健全制度规定。一是各级派驻纪检组长要按照“三转”要求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二是按照兼职廉政监督员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同层级的兼职廉政监督员要协助本部门负责人做好廉政监督及风险防控工作。三是建立健全办、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将干部基本信息、舒适述廉报告、参加民主生活会及发言资料、受到各类惩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执行审计纪律情况等定期进行整理归档。四是构建党风廉政建设信息化平台,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加强党的作风建设、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等内容纳入信息化管理,并制定具体的防范办法或措施,进一步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2.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要构建落实“两个责任”的长效监督检查机制,明确检查范围、对象、内容、方法、程序和结果。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管理检查和审计项目廉政检查两大类,由派出纪检组长、纪委成员组成检查组,在检查中要综合运用听(听汇报)、评(民主测评)、谈(个别谈话)、问(问卷调查)、访(走访查看)等多种形式,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和移交,并督促被检查单位或部门及时整改。
    
    3.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应用多种问责手段,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对党委(组)落实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履职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该组织处理的坚决处理,该纪律处分的坚决立案查处。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部门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要体现责任追究刚性,责任追究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对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并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案例适时在审计系统内进行通报,增强责任追究的震慑力。(房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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