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责任界定(河南省三门峡市审计局)
安群文(河南省三门峡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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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难点在于,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应承担责任的界定上,很多审计人员存在着对责任界定标准理解不透、把握不准等问题,往往在确认被审计领导干部所承担哪种责任时,或稀里糊涂,模模糊糊,或凭经验和感觉应付了事,对存在的问题应当承担责任定性不严、界定不准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得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加大了审计风险。为此,笔者就如何准确界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领导干部对存在的问题应承担的相关经济责任,谈一下自己不成熟的一点看法。
    
    一、两办《规定》对存在问题所承担责任的种类和承担责任标准的界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责任的种类和标准作出了具体的界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其三种责任的界定的标准为:

    (一)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1、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3、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4、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5、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二)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1、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2、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上两办《规定》,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规定了5项行为;对应承担主管责任的规定了2项行为;除承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之外的行为,规定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二、对《规定》承担责任界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一)对直接责任界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直接责任界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应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凡是领导干部自己“直接违反”或领导干部“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的,领导干部都应要承担直接责任;第二,对“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凡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或虽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但多数人不同意的,而领导干部决定、批准、组织实施的,领导干部均应承担直接责任。
    
    可以说,直接责任认定的两种情况是:其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由领导干部本人直接违反的或由领导干部本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造成的;其二是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是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或者虽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但多数人是不同意的。
    
    (二)对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界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
    主管责任界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也应把握两点:第一,对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凡是经民主决策程序或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且多数人同意的,领导干部应承担主管责任;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因为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的。第二,对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凡是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而违反的,领导干部应承担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其中具体是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要承担主管责任,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要承担领导责任。
    
    主管责任相对应认定的两种情况是: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其一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由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的 ;其二是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且多数人同意的。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因为,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的。
    
    领导责任界定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应把握:领导责任是对其非直接主管的职责范围内的部门、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及其他问题负有的责任。
    
    领导责任的认定有一种情况是: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是非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干部,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造成的。
    
    (三)对存在的每一个问题,都要界定责任
    对审计中存在的每一个问题,都要一一的界定责任。程序合法不能代替经济责任,也不能用集体共同承担的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在界定责任时,首先应看领导干部是否承担直接责任,如不承担直接责任,再看是否承担主管责任,如前两种责任都不是,最后才能界定为领导责任。在界定承担某一种责任时,就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即一个问题只能界定承担一种责任,不能界定承担两种或两种以上责任。
    
    以上我们可以判明,领导干部分管财务工作,并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问题都承担主管责任,领导干部不分管财务工作,也并不是对所有存在的问题都承担领导责任。领导干部无论分管和不分管财务工作都有可能承担直接责任,只要符合承担直接责任的条件就要承担直接责任。
    
    (四)举例说明
    例一:在对某单位审计时发现,某单位未经审批批准,用30万元公款违规购轿车一辆,供后勤部门人员使用。此案中此辆轿车若是单位领导干部本人自己擅自决定购买的,或是由领导干部本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购买的,领导干部本人都要承担直接责任。此案中此辆轿车若是单位后勤部门领导自己擅自决定购买的,领导干部本人又具体负责分管后勤工作,则领导干部则应承担主管责任;领导干部本人若不具体分管后勤工作,领导干部本人则应承担领导责任。
    
    例二:在对某县长离任审计时发现,某县用二千多万元在一水库附近建一垃圾回收站,因容易造成水源污染,后被拆除。此案中若县长在未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或者虽经民主决策程序、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但多数人是不同意的情况下县长本人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建造的,则此县县长应承担直接责任。若经民主决策程序或相关会议讨论和研究,且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县长决定、批准、组织实施建造的,此县县长则应承担主管责任。
    
    三、责任界定应把握的原则和方面
     
    (一)只对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就是审计机关对领导干部在某岗位任职期间或任期届满时,通过对其单位资产和财政、财务及其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检查,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职责的履行情况,划分经济责任的行为。为此,第一,审计机关的审计时限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范围内;第二,审计机关的责任认定只能是对其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计认定。任何超出这个时限和范围的事项,都不应当是经济责任审计的界定事项。
    
    (二)坚持实事求是原则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所以,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评价,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评价要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丁是丁,卯是卯,不能附带有任何主观成分和意志的意见,不能做言过其实的表述。
    
    (三) 坚持谨慎性原则
    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对一时搞不清楚和发生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进一步查阅认定责任的相关会议纪要、记录、批示、文件、合同和协议等方面证据;在认定责任时,还要应当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客观环境以及领导干部所起的作用等。
    
    (四)正确把握“直接违反”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直接违反”是明知故犯,主观上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是希望所存在问题的发生,存在的问题是由领导干部直接决定、批准或组织实施的;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可以理解为“不知道而犯”,主观上具有被动性和消极性,存在问题的发生和不发生都不是自己所希望的,存在的问题一般为“不知道”,或者知道后“没有管理到位”。(安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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