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在审计中的应用
徐思思(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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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3年11月26日印发了《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推进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将发挥重要作用。《条例》明确了审计机关作为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应当加大对党政机关公务支出和公款消费的审计力度,依法处理、督促整改违规问题的职责。如何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强化审计监督,是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应该思考的问题,笔者通过学习《条例》,结合工作实践,就《条例》在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适用上作些探讨。

    1、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问题。《条例》标题虽然明确说是党政机关,但《条例》第二条不仅明确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还明确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更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附则还规定了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该《条例》执行。因此,《条例》适用范围与审计监督范围基本一致,有些地方还宽过审计监督对象。

    2、关于《条例》适用时效问题。《条例》附则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针对具体情况,把握好以下问题:一是对于单笔违规行为发生在该《条例》颁布之前,而且后续没有发生,就不能适用该《条例》定性。如一次性违规购置资产,一次性公务活动违反《条例》规定等。二是对于连续发生的违规行为,且《条例》颁布后仍在发生的,就应该将整个违规纳入定性和处理处罚范围。如违规接待、违规发放津补贴等。三是审计取证要做到详细,特别是违规行为的发生时间,对违规问题在账号、账户上的反应必须认真取证并在工作底稿上详细说明。

    3、关于《条例》中的应该落实事项问题。该《条例》主要是规范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哪些事情是严格禁止,审计中容易忽视的问题是《条例》还同时规范了应该作为的事项,这些事项也是审计应该关注的事项。如相关部门有无制定公务活动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实行公务卡制度、有无建立例行节约发对浪费监督检查机制、有无建立健全例行节约反对浪费的信息公开制度并实施公开等。这些《条例》规定了落实事项,也是审计必须关注的重要内容。

    4、关于预算方面应关注的问题。结合《条例》,在财政管理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中应该对相关部门的下列问题加以关注:没有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的;没有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没有按程序报批的(人大审批)。

    5、关于非税收入应关注的问题。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处置等非税收入,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将非税收入以各种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的。

    6、关于公务活动和采购结算应关注的问题。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没有按规定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者银行转账,也没有使用公务卡结算。

    7、关于政府采购应关注的问题。政府采购没有依法完整编制采购预算,超标准采购,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违反规定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没有进行公开招标,改变采购方式,没有执行有关公示和审批程序;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控制协议供货采购的数量和规模,以协议供货拆分项目的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8、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关注的问题。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二是没有将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作为报销凭证的,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用虚假费用单据报销的。

    9、关于公务接待应关注的问题。《条例》中明确了公务接待应遵循的四项制度,即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在审计中也应关注相关单位对上述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如接待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接待单位超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没有将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等。

    10、关于公务用车应关注的问题。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未实行政府采购,同时还应关注长期借用、占用下属及其他单位车辆等情况。

    11、关于会议活动应关注的问题。在会议费中报销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开支;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列支公务接待费等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套取会议资金;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徐思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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