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不合规发票入账问题的定性依据
孙佳伟(山东烟台海阳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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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审计人员在对发票和往来款收据使用不合规的问题进行定性时,往往都归为“不合规发票入账”,没有根据问题的具体情况来分析定性依据。笔者对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定性依据进行了分析,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发票行为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需要缴纳相关税费的,取得的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发票本身合法, 但是在开具、取得、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例如:虚开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扩大发票使用范围;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票据内容不真实;票面字迹模糊等。上述情况都是建立在发生需要纳税的经营活动的基础上的,所以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问题恶劣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定性。
    
    (二)发票本身不合法,如非税务机关印制、发售的假发票,或是普通收据、自制收据代替发票等。并且这些发票行为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需要缴纳相应税款,则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及问题恶劣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定性。
    
    二、发票行为不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不需要缴税的,例如: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单位内部往来、单位与个人往来等并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利用普通收据、自制收据代替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者自制往来票据代替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的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代替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未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未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未使用捐赠票据,而是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者自制往来票据等行为。笔者认为上述情况不应将其归于“不合规发票入账报销”,应是“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问题,其定性依据应该是《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孙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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