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
范争(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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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村集体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管理问题,但是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系统有效的审计监督体系,使得村集体经济管理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导致干群关系、党群关系紧张,矛盾激化,影响农村改革发展 、社会稳定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因此,客观上存在着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使用的审计监督需求。针对这种情况,村集体经济需要专业审计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从而促进村集体经济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建设。
    
    一、城乡一体化进程需要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
    (一)村集体经济的现状
    1、村集体经济质和量的变化
    苏州作为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以来,在全省率先探索推进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基本实现了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股份市场化,改革使农民个个是股东,人人有分红,收入节节高,村集体经济在城乡一体化大发展中发生着质和量的变化。
    
    农村经济规模快速壮大,农民收入逐年增加。据《苏州日报》消息,2013年初苏州农村集体资产总额超过1200亿元,村均收入超过528万元,已有90%的农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88%的农业用地实现了规模经营,48%的农户实现了集中居住,全市已累计有136万农民实现了居住地转移和身份转变。
    
    村集体经济多样发展。村集体经济发展中,有依托成熟的股份合作社组建集团公司的;通过以村经济合作社参与镇区、城区建设的;利用村级资产走村村联合规模发展的;有加强流转土地的经营和管理,通过发展现代农业不断增加村级农业经营收入的,等等。
    
    2、村集体经济管理现状
    近年来,农村财务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财务公开、乡镇建立农村会计服务中心和农村综合招投标中心,实行农村财务委托“双代管”等多种程序和手段,规范农村“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使其更趋规范和透明。但也有少数个别村民主理财流于形式,局限于村干部“近亲”理财、“亲信”理财,财务公开走过场,“双代管”运作不规范等多种主客观因素,致使村级财务管理处于松散无序状态,村级资产资源管理混乱,有限的资金大量流失。具体村级经济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白条抵库严重,无手续借支公款,虚开发票报账,用非正规发票入账,村务公开、村民理财没有落到实处,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审计而报账,村级招待费用过多,资金使用不合理,村级债务负担沉重,等。
    
    (二)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现状
    一是农村审计工作组织机构不合理。乡镇一级农经干部(经管办干部兼任内审人员)取得审计资格证少,同时取得审计资格的乡镇农经干部均是兼职审计,充当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角色,这种组织机构的不适应,不可能使审计结果取信于民。从法律的角度上说也是行不通的,为确保审计机构独立地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构必须是独立的专职机构,应单独设置,与被审计单位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二是农村审计工作条件的限制。一是审计工作时间和工作精力得不到保证。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主力军是乡镇农经员(经管办),但是乡镇农经员从事审计工作是兼职的。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乡镇农经员不可能象专业审计机构一样把主要精力花在审计工作上,审计工作的时间就会显得很仓促,而审计工作的审计对象又比较多。二是村集体经济审计是免费服务的。到目前为止,国家财政部门还没有将审计工作经费列入预算,审计经费无法保障,工作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时常感到有心无力。
    
    三是农村审计人员素质不够全面。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点多且面广,要求审计人员不仅应该具备较全面的财会知识和相关制度和法规,而且还应该具备较强的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乡镇一级由农经员担任的审计工作是兼职的,并且从事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的起步时间晚,开展的审计工作时间短,虽说已经过专业培训,但审计专业水平仍然受到很大的限制,特别是对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理解和运用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学习和研究。大多数审计人员缺乏协调、交往能力和文字综合处理能力。
    
    四是相关审计立法滞后。农村审计目前尚无全国性条例,仅有少数省市出台了地方性农村合作经济审计条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结果所出现的村级财务严重问题,因为缺少专门的针对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二、开展此项审计的可行性及开展形式
    (一)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的依据
    近年来,基层审计机关的审计面越来越窄,拓展审计领域是摆在基层审计机关的新课题。同时,由于目前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的现状不乐观,如果摒弃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由乡镇农经办负责的传统做法,授权基层审计机关来实行是否可行呢?虽然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审计机关进行村级财务审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审计机关受政府的授权,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监督,是履行自身职责的行为,符合《审计法》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和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关于“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以及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中关于“农业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的规定精神。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可行性不言而喻。
    
    (二)开展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形式
    一是基层审计机构可以通过成立乡镇审计服务中心的形式,配齐配优配强乡镇审计队伍。成立中心的形式一方面可以解决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另一方面也解决了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素质不够全面、综合的问题;更是解决了原有审计组织机构不适应,兼职审计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乡镇审计服务中心这支专业的审计队伍有能力也有精力可以全面开展财政财务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等工作。
    
    二是若是成立乡镇审计服务中心的条件还不成熟的话,可以采用在加强乡镇内审力量的基础上,审计机构结合其他审计项目进行重点监督的方式。一方面,继续指导、培养、壮大内审队伍,使内审人员成为日常监督管理的主要力量,尽可能的争取加强内审机构、人员素质和经费的保障,由其充当对村级经济的日常审计监督和对村级财务人员的指导管理工作。内审机构要了解并上报各个乡镇、片块上村集体经济的现状,参与审计机构延伸审计时的工作,便于内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审计协调工作的更好开展。另一方面审计机构可以结合乡镇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预算执行审计以及专项资金审计的多个平台,把审计的触角延伸到村集体经济管理领域,在内审人员上报的面上信息中寻找审计的重点和突破点。
    
    三、审计监督关注的重点内容及具体方法
    (一)选择三种类型的村作为重点审计对象。一是集体收入大的村。这类村的村干部财大气粗、花钱大手大脚,违纪违规问题就在所难免,审计发现问题的几率就比较大,审计成果也就容易体现。二是是经济交往活的村。这类村往往地处城郊,与市里有关部门、单位、企业乃至外商交往频繁,尤其是城市扩展,征地拆迁、土地补偿和房地产开发收入较多,审计从这块资金切入,最容易发现问题。三是群众反映多的村。这类村往往在村级财务管理中问题突出,群众积怨深,通过审计搞清问题真相,以便尽快缓解矛盾,帮助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紧紧围绕村集体经济管理的现有问题查找。比如现金存款是否账款相符,各项收支是否符合规定,财产物资是否账物相符,债权债务是否落实,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基建项目是否符合建设程序等等。
    
    (三)审计方法上,发挥两个结合。在使用传统的查询法、审阅法、复核法、核对法的基础上,一是发挥查访结合力。在着力查深查透会计资料的同时,通过召开会议、个别走访、鼓励举报等形式进行调查取证,广泛发动群众尤其是老支书、老村长、老会计参与审计,鼓励大家提供审计线索,摸清经济交往和财务往来的真相,从而掌握了大量第一手真实资料,为正确定性和处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二是发挥审慑结合力。在审清问题的来龙去脉、掌握真凭实据的基础上,对隐瞒事实真相、编造假账、设立账外账、收支不入账的当事人,讲清政策法规、说明处理原则、分析利害得失、告知最终移送检察机关的后果,使当事人亲身体验到审计的威慑力,变被动接受询问为主动提供实情。
    
    (四)在问题处理上把好四道关。一是事实关。初步发现问题后,要反复调查、研究、核对被审单位(或人员)以及村民群众的意见,坚持依据事实真相来敲定发现的问题。二是定性关。依据事实和情节,划清界限、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于业务工作中的疏忽和差池,允许自行纠正,不予追究;对于一般性的违规和错误,恰当处理,治病救人;对于贪赃枉法和民愤难平的责任人,绝不姑息,坚决依法处理。三是执行关。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同有关部门进行反复协商,多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使之口服心服。决定作出之后,毫不动摇地执行,有力地维护审计决定的严肃性。四是公开关。在审计后,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采用适当的方式方法公开审计结果,让审计工作更阳光,更有效地监督好村集体经济。(范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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