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探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的“第三只眼”
朱春峰 (江苏淮安清河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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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强化审计人员自身“免疫力”,提升审计公信力,规避审计风险,清河区审计局不断拓展第三方审计思路,由审计项目实施相关的财政评审中心、中介服务机构和建设单位组成的“第三方”,对审计工作事前、事中和事后进行再监督,打破“同体监督”现象,用“第三只眼”审计“审计者”。现就第三方监督机制、成果转化和面临难题等三个方面浅探第三方监督机制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工作中的运行情况。
    
    一、打破“同体监督”现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

    第一,预算审核:联合评审机制。在对工程预算审核中,审计局与财政评审中心形成联合评审机制,两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各有侧重,但缺一不可,互相衔接。财政评审中心更侧重于对项目方案、图纸的合理性,项目投资的控制,而审计局更多的是对工程量计算和预算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各项费用标准是否符合现行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核,包括招标文件主要条款、清单编制、组价、取费情况等。在预算审核过程中,两职能部门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程序上,先后有序,互相穿插;内容上互相补充、纠正、完善;形式上互为监督第三方。采用联合评审机制,旨在加强预算的科学性、合理性和严谨性,实现“项目资金可控,过程变更为零”,同时也是加强工程项目廉洁自律的一项举措。

    第二,跟踪审计:三方合同机制。由于审计局普遍存在人员紧缺的现状,目前全过程跟踪审计往往是由审计局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从审计介入的时机来说,跟踪审计无疑是最好的一种审计模式,它参与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发挥着一个实时见证的作用,因此,跟踪审计工作面临着时间跨度长,工作体量大,现场需要解决处理的纠纷、矛盾多的问题。作为审计局的现场代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跟踪审计对现场量价的确认、索赔纠纷的处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利用三方合同机制,将建设单位作为第三方,加强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现场监督尤为必要。三方合同机制要求在签订跟踪审计服务合同时,由审计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单位三方签订,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职责,其中强调的是建设单位在现场对跟踪审计工作的监督权力,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接受监督的义务。建设单位作为被审计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既被跟踪审计监督,又对跟踪审计工作进行反监督,形成权利的相互制约,在提高工程建设现场管理及跟踪审计工作质量的同时,减少了权力运行的风险。三方合同机制不仅全面检验了跟踪审计的成果,也找出了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也尝到了被监督的滋味。跟踪审计与第三方在互相监督、共同合作的情况下,能够更加规范、愉快地工作,达到做好建设工程现场管理的目的。

    第三,结算审计:交叉复核机制。结算审计是项目投资控制的最后一关,审计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审计准则》,将审计组复核不断细化,聘请第三方介入,引入交叉复核机制。对于已经审计局(新区审计处)或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专家结算审计的项目,在《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造价咨询机构名录库》(后简称《咨询库》)或《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另一家满足资质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或另一名具有较高资质和专业水平的专家,对出具的审计初步结果进行交叉复核,抽取的第三方与被监督对象不存在利害关系,以确保监督的客观公正。复核的内容包括现场查看、工程量抽审、定额子目的套用、取费等,力争做到“三个核对”,即投标书与工程实际相核对,施工图纸与工程实际相核对,施工现场签证与工程实际相核对。审计局对初审、复审机构的审计底稿严格把关,复审机构所有的复核内容必须留下书面记录,并签章确认。在交叉复核机制中,初审与复审机构的选取都是随机的,复审机构对于初审机构来说相对保密,二者在不同项目中可互相交叉复核,不直接接触,只对审计局负责。交叉复核机制的运行,对于在结算审计中引入第三方监督,确保审计质量,避免审计风险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第四,机制运行:量化考核机制。好的机制运行,必须要有好的考核制度保证,在审计工作接受第三方监督的过程中,我区制定的相关制度对造价咨询结果进行了量化考核,根据《咨询库》合同约定:对于预算编制、跟踪审计结果、初步审核误差率高于2%的,委托人不支付任何费用,另外,根据《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服务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河政规〔2013〕2号)要求:预算审计调整率[(调增额+调减额)/送审额]超过4%,委托跟踪审计、结算审计经复核,误差率超过5%的中介服务机构将从库中予以除名。为了激励中介服务机构延续做好后期结算审计工作,可按结算部分核减额的1%予以奖励。
    
    二、注重成果转化,提升第三方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一石激起千层浪,第三方监督的实践,在有效提升审计质量的同时,凸显出更广泛的连锁效应。在保证第三方监督机制平稳运行的基础上,要注重第三方监督成果的转化,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领域推行第三方监督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其他审计领域,提升监督广度和深度,以“预防、揭露、抵御”为目的,着眼防范、着力规范,创新思路,跟踪问效,促使审计人员养成按制度办事、在监督下工作的习惯,保证审计始终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对待每个工作环节,不留任何疑点和隐患。

    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敲响警钟,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错误酿成大错误,并将检查结果与干部的考核、奖励和晋升挂钩,在确保监督取得实效的同时,有效提升了审计的执行力。

    同时,为了更有效地破解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谁来审计审计者”、“同体监督”等制度缺陷,还可以主动邀请兄弟市县审计局第三方介入审计,从而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减控审计风险,预防腐败滋生,同时还可以增加审计机关之间的经验交流。
    
    三、正视现实不足,循序渐进化解第三方监督难题

    第三方监督在实践中还不成熟,尚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对于在《咨询库》和《专家库》中抽取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专家,往往只有造价的理念,却没有审计的思路,工作理念达不到审计的要求,这就对第三方监督的工作重点和审计方式提出一个要求,必须遵循《审计准则》来规范被监督的审计工作。

    其次,第三方审计监督地位不对等,工作难度较大。引入的第三方,往往来源于中介服务机构或是个人,而被监督的对象是审计机关(或是审计机关聘请的中介服务机构),二者之间地位不对等,且有业务隶属关系,工作开展有一定难度。

    再次,第三方审计不具有强制性,推行艰难。对于跟踪审计和结算审计来说,审计资料往往来源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是建设主管部门。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很难保证,根据《审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而第三方不属于《审计法》所定义的“审计机关”。因此,第三方在获取审计资料的第一环节就会受阻,更不要说在审计监督过程中求得被监督对像的完全配合。

    由此可见,要开展好第三方监督工作,确保监督第三方的绝对独立性是首要条件,以上类似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是亟需解决的,但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在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引入第三方监督是一种趋势,势在必行,其既可以促进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也可以使审计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有利于提高审计的社会公信力。从预算审核到跟踪审计,再到结算审计,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然而,如何将第三方监督无缝衔接到审计工作中,在提高审计工作质效的前提下,有效规避审计风险,目前需要我们长期地摸索和尝试,其间涉及到审计工作内部机制的建立,还涉及到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从而促使整个建设氛围形成一个互相监督、互相促进的大环境,建立第三方监督长效机制,让“第三只眼”不仅是监督之眼,更是认可之眼。(朱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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