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审计查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能力的实践与思考
雷华夏 陈 峰 (审计署京津冀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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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大案要案,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这表明反腐倡廉、查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仍将是现阶段审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审计机关虽然不是专门的办案机关,但是在反腐败和打击违法犯罪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刘家义审计长指出:在我们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一些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查不出来、查出来没有如实报告、如实报告了没有依法处理,这不仅仅是工作上的失职,从客观上讲也是对人民的犯罪,还会对违法犯罪分子产生“保护伞”作用,使之存有侥幸心理。因此,我们一定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履行好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要具备发现和查处案件能力。使命、责任、态度、能力,缺一不可。
    笔者对近几年参与审计查办大案要案的过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认为必须把握以下五个关键点才能有效提升审计人员突破能力,实现发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目标,进而优质、高效地完成查处任务。
    
    一、树立十足的信心,打破思想上的束缚
    
    首先,审计人员要树立起查处大案要案的信心。有些审计人员在审计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应该查出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而查不出来,归结起来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没有查处大案要案的经验或平时工作中对违法犯罪现象关注不够;二是总感觉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离自己很远,对自己缺乏足够的信心;三是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对一些表面违规但实质存在违法事实的问题忽略掉;四是突破能力不强,没有剥茧抽丝挖掘问题根源的能力。而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经济环境下,各个经济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一些违法犯罪现象,有些领域还呈现出高发频发的态势。对于审计工作而言,在审计人员视野范围内的,不仅有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而且有与被审计单位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这往往涉及众多的经济业务和领域。因此,一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实际上距离审计人员并不遥远,它往往就在审计人员的视野范围之内,甚至就发生在审计人员的身边。
    其次,审计人员要打破思想上的束缚。当前在审计实践中一个较为普遍的认识误区就是,审计只能查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的违法犯罪问题,否则就超出了审计范围。对此,笔者的理解是,查办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计工作的基本职责,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审计单位以外或者犯罪人员不属于被审计单位人员,审计人员也有责任将案件线索核实清楚并移送给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因此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人员就必须打破思想上的条框束缚,充分利用被审计单位及其与之相关的其他单位的数据和信息,发现违法犯罪案件线索。
     
    二、加强知识储备,掌握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必要的知识储备是审计人员发现问题的基础,《审计人员常用刑事法律知识读本》中概括了四类85种经济犯罪罪名,审计人员只有清楚地了解这些具体罪名,树立联系的观点,将实践中发现的问题与经济犯罪的罪名和类型相对照,这样才不会让重大违法案件线索从眼前溜走。在掌握各种经济犯罪罪名的基础上,审计人员还应掌握以下知识:
    一是各种经济犯罪构成的要件,包括主体、主观、客体、客观。以金融领域经常涉及的贷款诈骗罪为例,其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在主观上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所有权,还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笔者在某审计项目中,发现某国有地产公司用同一套资料向四家银行借款并全部获得批复,但此事项由于主体不是自然人,因而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在另一审计项目中,审计人员发现某私营企业主利用虚假会计报表等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但是贷款资金确实用于其生产经营,因此在主观上就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由此可见,掌握各种经济犯罪构成要件是判断罪名是否成立的关键。
    二是与刑法相关的其他法律知识,包括量刑标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等。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有助于审计人员判断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其他罪之间的界限以及案件性质和社会危害性。例如,非法集资行为一般涉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个罪名,如果集资的对象是特定人群,则并不构成犯罪;如果非法集资的资金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则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较后者更为严重,在量刑上判罚也更重。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发现案件线索
    
    审计人员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审计数据的综合分析利用,运用各种有效的审计方法,迅速发现经济犯罪案件线索。笔者通过审计实践总结了以下三种审计方法:
    一是“从行为到数据”的特征发现方法。这种方法是以行为分析为主、数据分析为辅的特征发现方法,其过程一般是先假设存在某种行为,然后通过行为分析列举出可能的行为特征,然后通过数据分析来验证这些行为特征在数据中是否有反映,如果发现了对应的数据特征,那么就说明最初假设的行为是存在的,从而形成审计线索。
    二是运用内控测试方法。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一般是通过内部控制制度来实现的,不完善的内控极易滋生权力寻租等经济犯罪行为。在审计实践中,审计所查处的一些贪污腐败案件,虽然有些不是从内控测试入手,但随着核查的深入,往往都牵涉到内控的问题。因此,加强对内部制度的测试,关注权力运行中的薄弱环节,是审计人员迅速锁定大案要案线索的一种重要手段和方法。
    三是要善于运用互联网。互联网是审计人员开展工作的宝库,在发现问题与线索阶段,互联网充当了网络举报的功能;而在审计核查过程中,互联网又是完善各种取证的有效渠道。例如,在查处某公司非法集资案件时,审计人员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为关键字,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了集资广告和银行账号,从而发现案件线索;又如,在查处某团伙POS套现案件时,审计人员以该团伙成员在银行申请POS时留下的手机号码为关键字,在互联网上搜索到了其发布的套现广告,从而形成了关键证据。
    
    四、坚持合理的怀疑并能及时调整思路
    
    首先,审计人员要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态度,不放过任何的蛛丝马迹,对当事人的解释要从多个角度来印证,不断拓展思路,从而发现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例如在某汽车消费贷款骗贷案件查处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大量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还款资金都来源于同一家公司,初步怀疑该公司以个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然而经过询问,当事人都有比较合理的解释。审计人员坚持不放过任何细节,最终发现贷款档案中的购车发票是虚假的,这成为案件核查的突破口并有利地佐证了该起骗贷案件。
    其次,随着审计核查的不断深入,审计人员会发现实际情况可能会与开始时确定的方向不同,犯罪分子的手法可能也会与以往的手法不一样,因而审计人员必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审计的思路和方向。例如,在对某电信公司审计中,审计人员最初确定的审计方向是重点关注利用电信平台进行非法传销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在核查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了一些私募股权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的重大案件线索,审计人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向,最终查实这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又如,在查处某团伙POS机套现案件中,审计人员并没有发现以往查处此类案件中常见的大量提取现金的情况,经过讨论和研究,大家分析可能犯罪分子改变了作案手段,POS套取的资金没有提取现金而是直接转到套现者个人账户中,审计人员据此分析调整了核查方向并最终查清了此案。
    
    五、注重取证策略、充分取证
    
    审计人员在取证过程中,要注意把握审计取证的策略,尽可能地获取相关的外部证据,必要时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同时在与犯罪嫌疑人的接触中要把握好分寸并提高警惕性和危险意识。如某案件线索的调查过程中,通过银行账户资金往来的调查,发现某银行行长与某私营企业主的银行账户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审计人员初步怀疑某银行行长涉嫌收受某私营企业主贿赂,在尚未掌握其他相关证据的情况下就直接向该行长询问,结果该行长辩称账户内的资金往来属于私人借款,并且有双方所立借款字据。几天后,该行长将字据提供给审计人员同时将相关款项归还,导致线索中断。此案中正是由于审计人员过早地接触了犯罪嫌疑人,结果打草惊蛇,导致审计线索中断。此外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审计工作,有的甚至态度十分恶劣,遇到这种情况,审计人员应当不卑不亢地对其讲法,如果对方仍不配合,则应提请有关机关予以协助,通过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消除某些人对审计的误解甚至亵渎,切实维护审计人员和审计工作的尊严。
    对审计工作而言,任何怀疑和判断都必须以审计证据为基础,而取证的思路就是要围绕犯罪要件来取证,同时还要保证取证质量、提高审计效率。例如在查处某汽车消费贷款骗贷案件时,审计人员通过网络查询已证实相关购车发票为虚假发票,但网络查询的证明力不够充分,只有通过到税务机关对大部分或全部发票进行现场检验,由税务机关出具相关证明才是可靠的证据。此外,审计人员取得的审计证据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如在查处某POS机套现案件时,审计人员已经取得了相关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在账户流水上可以看出刷卡资金通过公司账户打给多名个人并支取现金,但仅有此项证据还不足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力偏弱。审计人员接着又向有关工商、税务机关进行查询,证实这些获取POS机的公司实质上均为空壳公司;同时,审计人员又在互联网上找到团伙成员发布的POS机套现广告,并电话联系团伙成员取得了直接的录音证据。这些证据相互联系、互为佐证,从而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充分地证明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审计机关在查处经济违法大案要案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审计人员要有很强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保持对党和人民负责的态度,履行好承担的责任,同时还要具备发现和查处案件能力,使命、责任、态度、能力,缺一不可。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需要付出执着和汗水,更需要智慧和勇气,广大审计人员要用更多理性的创新和勇敢的实践,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贡献。(雷华夏 陈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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