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寻租腐败的另一个视角:从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变迁
王 征 徐 震 (审计署深圳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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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人格化交易是一种依赖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交易方式,即交易各方的行为取向和价值标准依赖于双方的社会属性。当前,这种交易方式正逐渐成为权力寻租的护身符,两者的相互融合大大增加了打击寻租腐败、监督制约权力的难度。国家审计应高度警惕隐蔽于人格化交易背后的寻租腐败事实,有效瓦解攻守同盟的腐败关系网,坚决杜绝权力向资本的渗透,严格执法,并以法的实践弘扬法的精神,培育尊重法律崇尚平等的法治精神,重塑超越传统人情社会的信任结构,推动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变迁,充分发挥国家审计完善国家治理路径的作用。
    [关键词] 寻租  人格化  制度变迁
    
    腐败与寻租相伴而生,在经济学领域,腐败即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侵蚀着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激化社会矛盾。一直以来,国家审计不断“加大查处重大违法违规和经济犯罪问题的力度,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多年的审计实践,我们深刻体会到,寻租腐败现象并未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而消亡,甚至在经济建设的某些领域继续深入。究其原因,根源在于制度的缺失,或许我们可以换一个视角,从历史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制度变迁,从而分析寻找治理寻租腐败的有效途径。
      
      中国传统文化与人格化交易
       
    “人格化交易是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了解基础上的交易。” 回顾几千年中国历史,不难发现,中国社会是一个强调人际关系及社会关系的社会,建立于特殊主义社会信任结构、依赖于特殊主义关系网络的人格化交易有着深厚的历史文化渊源。
    中国传统社会以家庭、宗族和乡土为基本单元,是一种“乡族式”的关系网络,社会结构呈现一种“差序格局”。相应的,中国传统社会形成了一种以己为中心、逐渐向外推移的人际关系,进而发展成一种以血缘和地缘为纽带不断累积并向外扩展的社会关系网络。在这一网络中,社会个体将人际或社会关系依据亲疏程度分为家人关系、熟人关系、生人关系,形成基于各类关系的“圈子”,强调“圈内”的特殊主义人际关系。受此传统文化的渗透和影响,中国在商品经济以及传统市场经济阶段,人格化交易居于主导地位,即建立在家人关系以及熟人关系基础上,以交易双方的声誉和信任为保证来实现交易。可见,在传统文化背景下,在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环境中,对称的信息、低廉的交易成本使得人格化交易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然而,人格化交易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为了受益最大化,交易主体依据亲疏关系,编织兼经营着人际关系网,交易更多地在这个相对封闭的网络中进行。长久以往,封闭性逐渐导致市场内部化,交易原则被非经济因素所扭曲, 经济效率遭受损失;信任关系被禁锢在熟人圈子内,委托代理关系无法展开。于是,“在情理社会中,通过人情和面子,放弃规则、理性和制度”,正式制度无法实现对交易行为的约束,社会化大生产的规模经济无法实现,这种依赖特殊主义人际关系的人格化交易必将限制市场经济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从人格化交易到非人格化交易
    
    如前所述,人格化交易依靠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依赖交易各方的人格支撑着交易主体之间的互利合作,也正是这一逻辑使得现代市场经济中的人格化交易衍变为权力寻租成为可能。事实上,如今广泛存在的人格化交易,交易价格就是根据所谓的特殊关系而对交易对象及其行为的价值认定,交易主体依据着特殊关系及信任强度来操纵交易成本。于是,在经济人理性之下,交易主体具有了将不拥有特殊关系转变为拥有特殊关系的强烈动机,纷纷转向“关系投资”以挤入特殊主义的关系网络中。
    不同于人格化交易所依赖的特殊主义的关系网络, 非人格化交易则主要依靠普遍主义的信任结构,即独立于行为双方身份及地位的特殊关系, 坚持机会均等、效率优先、利润最大化的原则。在普遍主义的信任结构下,具有权威性、成文性、透明性、稳定性的正式制度终将取代约定俗成的“潜规则”,规则的公平推进了广泛信任关系的建立,而信任规模的扩大也拓宽了市场的广度, 适应了社会分工和交易发展的需要, 更有助于组织或经济体制的创新与变革。
    正如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所言“从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转变是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性制约因素”。经济发展首先需要法治社会的进步,现代市场经济如果仍然充斥着强调社会人际关系传统的人格化交易,则必然导致公权力在关系网络构建中的广泛介入,法治让位于人治,从而为权力在资源配置中的扩张和渗透提供机会,刺激寻租腐败的生长繁殖,阻碍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人格化交易向非人格化交易的制度变迁势在必行。
       
    推进制度变迁,治理寻租腐败
    
    从近年发现并查处的寻租腐败案件的经验看,人格化交易这种强调交易主体社会属性的交易形式正逐渐成为腐败链条上权力掮客们的护身符,他们凭借广泛而稳定的人际关系网络、交易双方信任的身份优势,在人格化交易的掩护下,牵线搭桥, 成为联系设租寻租双方、实现人际关系上资源交换的中介桥梁。如此环境下,瓦解人格化交易建立广泛的非人格化交易才是治理寻租腐败的根本途径,推动这一制度变迁,国家审计责无旁贷。
    首先,警惕形式隐蔽的人格化交易,瓦解攻守同盟的犯罪关系网。
    当前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时期,关系网络仍然盘错在资源的配置和流动中,人格化交易与权力寻租交织融合,形式日渐隐蔽。从审计部门近年发现和查处的重大腐败案件来看,权力掮客们纷纷借道中介机构,采用公司化运作方式,为权力寻租披上了一层合法经营、市场化运作的华丽外衣。他们或者自行设立并控制某咨询服务类公司,或者依托社会中介组织,以“咨询费”或“财务顾问费”等形式,对拥有某种特殊关系的交易对象及其行为进行确权定价。这种依托特殊主义人际关系搭建的寻租腐败链条体现并进一步强化了中国传统社会人际关系网络的特征,即以血缘与地缘关系来编织攻守同盟的犯罪关系网。案件查处过程中,审计人员屡屡面对破解犯罪关系网的困境:权力掮客们精心编织着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众多公私账户盘根错杂的关系网,处在关系网中的均为亲属、朋友等“内部人”,资金谨慎地在“内部人”银行账户间运转,关系网中的关键节点也通常是权力人假以亲属身份甚至在避人耳目的偏远地区注册成立的中介公司。这种强调关系网的文化传统和强调市场化的交易模式使得权力寻租在人格化交易的庇护之下更具隐蔽性,增加了审计取证的难度,加大了打击寻租腐败的阻力。
    毫无疑问,新的寻租腐败形势对审计人员的知识经验、技术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为了有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部门应继续加强审计能力建设,审计人员不仅要善于学习和总结,更需要具备透过现象抓本质的能力。具体而言,审计人员需打牢财务知识根基,善于从繁杂的财务数据中发现线索;熟知各类法律法规,把握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及构成要件;理解国家宏观政策,梳理并明确政策的实施路径,准确把握重点及切入点;同时,审计部门应继续加强信息化建设,审计人员不仅需适应信息化,熟练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更要善于驾驭信息化,创新技术方法,从而突破传统审计取证方式的单一性,丰富证据形式,提高证据效力。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与隐藏于人格化交易背后的寻租腐败作斗争,审计人员应十分的警惕,广泛占有信息,通过多专业、多视角、多方式的数据分析,厘清交易路径以及资金腾挪轨迹;充分掌握技术,借助计算机信息技术手段,获取腐败分子编制关系网“大隐于市”的证据;不断将信息和技术转化为知识、升华为智慧,用智慧来驾驭审计工作,瓦解攻守同盟的犯罪关系网,让寻租腐败无以遁形。
    其次,立足国家治理,服务法治建设,剖析制度缺陷,防范权力向资本的渗透。
    市场经济中,市场在配置资源中起基础性作用,当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的行政干预。但是当行政权力与人际关系相结合时,行政干预的公权力便呈现了人格化倾向,滋生了设租和寻租的土壤,并使得人格化交易逐渐集中于公权力介入资源配置的领域。于是权力掮客依托所谓特殊关系,介入本应按照正式制度和公平规则开展的行政审批、财政资金分配、工程建设、产权交易、土地转让、金融产品发行等等活动,而一旦权力向资本渗透并形成设租、寻租、抽租铁三角,权力监督便陷入了困境,公平市场培育和民主法治环境建设遭受破坏。
    因此,国家审计在发现并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更应注重发现体制机制层面的缺陷和漏洞,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推进法治社会的建立。法治与现代市场经济密切关联,法治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约束政府,避免行政权力对市场的过度规制,另一方面是约束经济人行为,加强对微观主体公平竞争的规制。具体到打击人格化交易、治理寻租腐败的过程,国家审计应针对寻租腐败多发于资源配置中公权力介入的领域这一特征,科学安排计划、合理配置力量,聚焦寻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从制度层面进行梳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公权力的介入,杜绝自有裁量权的滥用,发挥市场规制作用,推动资源配置的非人格化;同时,从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要素市场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等切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证资源流动过程的程序化与规范化。
    此外,契约精神和法治意识的确立是实现制度变迁的“心理”基础,在治理人格化交易的过程中只有通过法的实践弘扬法的精神,才能最终改变人情社会的信任结构,建立非人格化交易的理性制度基础。
    
    长久以来,“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等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根深蒂固,在人情社会的信任结构下,缺乏理性化的制度结构,人格化交易崇尚着基于交易主体身份与地位特殊关系的潜规则。然而为了破除潜规则的同化作用,短期内移植或构造有形的制度框架或成文的法律条款并非一劳永逸, 毕竟改变积淀已久的心理倾向和价值观念是个长期的复杂过程。因此,只有不断通过法的实践,确立正式规则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才能进一步弘扬法的精神,培育尊重法律崇尚平等的法治精神,重塑超越传统人情社会的信任结构。而法的实践,国家审计肩负重任,不仅仅是发现寻租腐败案件线索,更重要的是加强与公安、纪检、检察、监察等部门的协调和配合,加大查处寻租腐败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结果,形成震慑腐败的舆论氛围。同时,作为拥有审计监督公权力的国家机器组成部门,审计人员更需以身作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树立健康的价值取向、高尚的道德操守,严格自律、拒腐防变,以清正廉洁的形象维护公权力的公开透明、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王征 徐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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