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参与财政专款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李晓明 (审计署南京办)
【发布时间:2013年0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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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专项转移资金是中央政府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特定需求而设置的预算资金,主要服务于中央的特定政策目标,重点用于解决国计民生或地方经济发展中的急需事项,且资金与项目挂钩,金额巨大、种类繁多,几乎覆盖了所有预算科目,涉及每个职能部门。2012年,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高达18804亿元,种类超过200多种。中央转移专项资金所涉及的项目,与地方政府需要实施的项目吻合或类似,因此地方政府对争取上述资金热情高涨,想方设法包装项目、沟通联络、争取资金。同时,由于专项资金种类多、数量大,相关部门人手有限,根本无法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有效监督,更多的是通过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检查及验收,但由于中介机构对结果不负责任,不承担失实的后果,以及缺乏对中介机构的有效监管等原因,致使部分中介机构履职不到位,其作用形同虚设,造成大量中央财政资金闲置、损失浪费,甚至被骗套取,未能发挥财政资金应有的效益。
    
    本文结合审计中发现的中介机构在中央转移专项支付资金分配中履职不到位,帮助项目企业弄虚作假、编造申报资料,对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不到位、走过场,在项目验收时把关不严、流于形式等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是中介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或项目执行方之间存在利益关系,难以公正履职。中介机构为经营性机构,以创造利润为目标。政府部门在项目制定、实施过程中,往往委托熟悉的中介机构;而中介机构又要通过帮助企业获取项目拿到中介费。中介机构为了自身获益,往往只考虑企业利益,而忽视了项目质量。如某中介公司为某县申报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协议约定该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技术方案论证、申请报告编制、申报程序设计、国家相关部委攻关等工作,并支付前期的申报及相关部委工作联系费用,该县获得补助资金后,按比例共支付技术服务费780万元。中介机构本应为中立机构,才能充分发挥咨询,检查,验收作用。若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产生利益关系,则很难保证其履职公正性,对项目的顺利有效开展产生不利影响。更严重的,如果中介机构帮助项目申报单位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攻关,则容易产生贪污腐败现象。

    二是中介机构无需对项目承担责任,履职情况缺少监督。中介机构只起到咨询、检查、验收等作用,对项目执行效果并不承担相关责任。同时由于部分项目的专业性,中介机构的咨询、验收结果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中介机构履职情况的监督也具有一定难度。如某中介公司为某县申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补助资金,在编制申报资料之前,未对立项情况、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资金落实情况、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进行认真审查,部分项目不派员现场协助与指导,仅提供申报材料样本,由申报单位自行收集资料编制方案后,再由该公司审核汇总定稿。由于前期审核不严,该项目后期因无法按照计划执行而取消。中介机构这种重申报轻管理、重资金获取轻质量审核的做法将降低其对项目的服务价值。

    三是中介机构自身能力不足,无法充分履职。部分中介机构因责任心不强,或自身能力有限,无法发现项目执行单位存在问题,无法履行检查职责,令项目顺利进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如某项目法人大量虚假注资,中介机构未能及时发现,令其通过可行性研究评审,导致最终项目失败。
    
    为提高中介机制效能,保障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对防止因中介问题导致的财政损失甚至贪污腐败,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是规范中介机构,评定审核中介机构资质并建立中介库;二是将政府项目申报评审过程透明化,防止政府部门与相关企业通过中介机构相互串联;三是建立中介机构追责机制,若因中介机构失职导致项目出现问题,则对中介机构进行相应经济处罚并取消其中介资质,直至追究机构法人法律责任。(李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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