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审计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张瑞民(审计署成都办)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6日】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审计结果公告的力度日益加大,而“屡审屡犯”问题依然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责任追究不到位。民众热切期盼在“审计风暴”之后能够出现“问责风暴”。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进程日益加快,完善审计问责机制,让审计监督在国家问责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是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审计问责是国家问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问责制”,简而言之,就是责任追究制度。完整的问责程序包括责任监督、责任确定和责任追究3个环节,三者一脉相承,不可分割。因此,国家问责的主体不仅包括责任追究主体,还应包括责任监督和责任评价主体。
    我国《宪法》确定了政府审计在国家组织结构中的法律地位,属于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监督控制系统之一。《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审计的职责、权力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其他国有资金和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机关直接出具审计决定书,作出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决定;对不属于自身职权范围内的财经违法行为,审计机关认为应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向被审计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出具审计移送处理书,依法提出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可见,审计机关既是国家问责的主体,又是国家问责的工具。作为国家问责的主体,它依法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对财经违法行为直接进行处理处罚;作为国家问责的工具,它通过审计评价和经济责任的界定,为其他问责主体问责提供前提和事实依据。
    
    二、审计问责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国家问责体系中,审计机关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问责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种种因素制约,审计问责的力度还远远不够,问责作用的发挥还远不尽如人意,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对责任人的问责不到位,存在“重事轻人”的问题。公告的审计报告通常仅仅披露“某某部门、某某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而未公告违法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及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二是审计问责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存在“四重四轻”的问题。即重重大事故的问责,轻财经责任的问责;重违纪违规问题的问责,轻损失浪费行为的问责;重后果责任的问责,轻决策和管理责任的问责;重下级执行层面的问责,轻上级领导层面的问责。由于审计问责不到位,部分单位和个人更加肆无忌惮,这是“屡审屡犯”现象没有根本扭转的重要原因之一。社会公众对此反应强烈,甚至对政府审计的公信力和权威性产生了质疑,构成了挑战。
    审计问责的效果不尽如人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问责机制不完善的原因,又有审计机关自身不完全适应国家治理需求的因素。一是问责机制不完善,审计结果运用不到位。政府审计只是国家治理的监督控制系统中的一个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揭露和查处案件线索,主要承担“责任确定”的职责,其自身的责任追究权比较有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主要依赖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以及国资监管等行业主管部门。当前公共部门问责机制中一个突出问题是执法部门配合不够紧密,“责任追究”的严肃性差,审计结果运用不够充分。二是部分审计人员问责意识不够强,怕得罪人,面对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时不能坚持原则,不敢深入查处和问责。三是部分审计机关职责履行还不到位,侧重于对财经违纪行为的揭露,对审计发现问题的后续追踪问效不够,影响了审计整改和移送案件线索的办理结果。
    
    三、加强审计问责的建议
    
    一是大力推行审计结果公开,提升审计问责效果。审计结果公开不仅有利于“倒逼”审计机关提高工作质量,而且对被审计单位依法整改、其他问责主体依法问责都具有十分显著的推动作用。当前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执行中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如公告的内容比较笼统,不够明确具体;只公开审计结果,未公告问责结果等等,都需着力解决。审计机关应与媒体开展有效合作,建立统一发布问责情况的平台,做到与审计查处的问题一一对应,让公众一目了然,方便媒体和公众参与问责,实现审计问责与舆论监督的良性互动。
    二是加大后续追踪问效力度,促进审计整改落实。审计机关应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在规定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建议将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督办和考核内容,赋予审计机关督办权,将审计问责与行政考核紧密结合,使考核因问责而增强威慑力,使问责因考核而更具可操作性。对被审计单位拒不整改的事项,要依法采取通知财政部门暂停拨付款项或代扣资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是整合问责资源,发挥国家问责体系的整体合力。为弥补审计机关处理处罚权不足的缺陷,审计机关应当好其他问责主体的助手,通过畅通移送渠道、完善联合办案机制、强化查办案件责任及工作效率等方式,加大与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以及被审计单位行业监管部门等的合作力度,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形成整体问责合力。继续完善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向人大报告制度,进一步增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有效促进政府责任落实。
    四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继续加强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全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使问题的定性更加准确、所提问责建议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审计人员,要依法问责,严肃追究审计质量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通过高效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审计问责的功能和作用,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的“紧箍咒”,把审计机关建成廉洁机关、俭朴机关、法治机关,当好国家利益的捍卫者、公共资金的守护者、反腐败斗争的“利剑”。(张瑞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