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利益相关与社会审计的公共性
黄波(审计署长沙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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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问题的提出

    一般认为,社会审计接受企业的股东或董事会的委托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属于企业的内部事情,与社会公众无关,政府也无权干涉。社会审计行业管理和提升也是社会审计行业的内部事务,应由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实行自律管理,政府不应插手。但是,从安然事件发生到世通舞弊案曝光,从安达信的轰然倒地到最近发生的麦道夫骗局,数以亿计的当事人受到牵连,一些人的投资血本无归,众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破产,愤怒的公众不仅谴责从事舞弊的管理层,同时也迁怒于进行监督的社会审计,认为他们应承担责任。美国政府积极响应公众呼应,不断采取补救措施。从萨班斯-奥科斯利法案的颁布到最近美国联邦法院要求政府尽快设立特殊政府储备基金,美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在诈骗案中受害的投资人。审计理论界和社会公众不禁发出疑问,难道社会审计只是企业内部事务吗?然道仅靠行业自律就能使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做出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吗?
    安然公司破产在社会上产生了巨大影响,波及到社会公众、会计事务所、投资银行和政府等。为安然服务的著名五大国际会计事务所之一的安达信被诉妨碍司法公正,并因此倒闭,更由此引出另一电信巨头世通公司的丑闻,随后世通公司宣告破产,取代安然成为历史上最大的倒闭案。花旗集团、摩根大通、美洲银行等也因涉嫌财务欺诈,向安然破产的受害者分别支付了20亿、22亿和6900万美元的赔偿金。随后美国国会采取了补救措施,一是对企业退休金的法律进行修改。美国现在的公司法允许它的雇员购买自己公司的股票以作为退休保险基金,安然事件之后,安然的雇员不仅失去了工作,而且也失去了他们的养老保险积蓄,因此国会建议对此进行修改。第二就是修改现有的会计规则,禁止会计事务所向客户同时提供审计和非审计业务。
    随后发生的麦道夫骗局波及面更广、后果更严重。欧亚众多大型银行深陷其中不能脱身。这其中包括西班牙桑坦德集团公司(Spain’s Group Santander)、英国汇丰控股有限公司(Britain’s HSBC Holdings)、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Royal Bank of Scotland Group)、曼氏集团(Man Group)、法国巴黎银行(France’s BNPP aribas)和日本野村控股(Japan’s Nomura Holdings)。对冲基金遭遇麦道夫之劫,半数基金将倒闭。如投资麦道夫的几家对冲基金包括,Fairfield Greenwich(投资规模73亿美元),Kingate管理公司(投资规模28亿美元),还有Tremont等公司都将受损。
    随后,联邦法院对 “麦道夫诈骗案”作出初步裁决,并要求政府尽快设立特殊政府储备基金,以保护在诈骗案中受害的投资人。特殊政府储备基金可以满足麦道夫客户不超过50万美元的补偿要求,这其中包括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的现金,其他40万美元的补偿将以其他形式支付。可笑的是,15年来为麦道夫基金提供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只有3-4人,办公场所不到20平方米。
    可见,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地域扩张,企业牵连的范围越来越广,企业经营成败不再是企业本身的事情,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政府顺应民众的需要,从各方面对公司经营进行规范,比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监管、加大违法打击力度以及增强企业经营的透明度等等。社会审计作为公司治理的一部分,原本是董事会、股东会和经营管理层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但是由于企业股东的多元化和企业经营的外部性,导致社会审计不再是仅仅替股东监督经营管理层的一种机制,而是代表企业的众多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经营的监督管理。也就是说,社会审计具有外部性的特点,其成果不仅惠及股东和债权人等,也惠及到众多中小股东、债权人、消费者以及政府、社区等;社会审计失败不仅会给股东带来损失,也会给全体社会公众甚至政治经济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要理解社会审计的公共性,既要从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历史发展寻找依据,也要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企业理论来进行解释,寻找理论依据。

    二、社会审计的产生和发展都跟政府息息相关

    社会审计一诞生就具有公共性的特点。世界上最早出现社会审计的是英国。1720年,拥有1000万英镑资产的“南海公司”破产,数以万计的债权人和股东蒙受损失,在他们的压力下,议会聘请查尔斯斯内尔审查“南海公司”的账目,并检查出了公司董事和经理的舞弊行为。斯内尔是世界上第一位接受委托对股份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可以看出,世界上最早的社会审计不是受股东的委托而是受代表公众利益的议会委托,具有明显的公共性。随后的1825年,英国发生第一次全面性的经济危机,而且以后每隔8到12年就要发生一次经济危机,每次都有大批股份公司倒闭,社会经济陷入混乱,影响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英国议会认为有必要制定法律,对股份公司加强监督,保护股东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于1844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1855年出台了《有限责任法》和《公司法》。从而在法律上明确了社会审计的地位。从英国社会审计的产生和立法可以看出,社会审计从一开始就是由议会推动,具有典型的公共性特点,出发点和目的都是维护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其他各国社会审计的发展大多借鉴了英国的发展经验,立法规定社会审计的地位和强制性,要求具备一定量利益相关者的企业必须接受社会审计。
    鉴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政府都通过政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管。在我国,政府主要通过财政、审计这两个部门对社会审计进行监管。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审计行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则对社会审计质量进行检查。法国是西方国家对社会审计控制最严的国家之一。1966年公司要求所有公开公司和资本超过30万法郎的私人公司必须指定一个法定审计师,上市公司或资本超过500万法郎的公司至少要指定两个法定审计师。法国不像英美等国那样让审计职业自由化,实行自我管理。监督管理会计审计的是官方组织和半官方组织,民间审计团体所起作用很小。此外,德国与法国一样,社会审计受政府控制。日本政府对社会审计的控制最严格。考试合格的公认会计师必须报大藏省认定后方能注册登记,审计法人的成立,必须得到大藏省的同意,全国约3000个大公司的审计报告需报送大藏省。
    美国对社会审计的立法始于1929年的经济危机和20世纪30年代初的经济大萧条,正是由于这次经济危机对美国经济、社会带来的巨大、全面、深远的影响,美国认识到公司的经营不仅仅是自身的事情,还会深刻影响与企业相关的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公众。1933年制定《证券法》、1934年制定《证券交易法》,并成立隶属于国会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依法对大公司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法》规定上市公司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每年必须接受审计。1981年修订的标准则明确规定资产超过300万美元和股东超过500人的公司必须公布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美国社会审计主体要接受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管理,但由于证券交易委员放任自由,社会对审计师的反映很大,1976年美国众议院的摩斯委员会(Moss Subcommittee)和1977年参议院的梅特卡夫委员会(Metcalf Subcommittee)调查了联邦管理机构和会计组织,尖锐批评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会计职业监督不力,并声称要将社会审计收归国会管理。会计师的行业组织为了避免社会审计收归国会管理,通过建立“自我管理委员会”、“CPA事务所志愿质量控制检查方案”,推行同业互查制度等措施想法设法加强自我管理。
    因此,无论是社会审计的产生,还是社会审计在各国的实践,都跟政府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很少有政府直接从事社会审计实务,但是任何一个政府都没有放弃对社会审计的监管权,这一切源于社会审计结果影响到社会公众利益,历史地证明了社会审计具有公共性的特点。

    三、社会审计公共性的理论依据

    要理解社会审计的公共性,必须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从审计的产生开始进行分析。
    对于审计的产生,吴联生的论述相当精辟。[1] 社会公众为了提高自身福利,必须通过绝对财富和相对财富的增长来实现,而为了实现财富的增长,又必须将自己拥有的资源进行投资。企业作为合作投资的一个项目,具有降低成本和递增报酬的优势,是社会公众追求财富增长比较合理的选择。利益相关者在发生投资行为过程中所进行的合作,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但是,要使合作能够成功,必须满足一些基本的条件,首先是对利益相关者所投入的不同资源和利益相关者所享有的收益进行计量,并将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这就是会计和会计制度发挥作用的地方。但是,会计制度只是企业经营行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全部,而且它对经营者的行为约束也是基础性的,而非决定性的。如要达到切实控制经营者行为的目的,如何对经营者执行会计规则的行为进行控制和惩罚,必然也是利益相关者合作投资所需要进行互动的重要内容。互动的结果就是形成审计制度,通过审计对企业的经营行为(包括会计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在企业形成过程中,由于非人力资源与其原来的所有者是可以相互分离的,而人力资源与其原来的所有者是不可分离的,这便决定是人力资源所有者而不是非人力资源所有者对企业进行具体的经营管理。根据企业最优产权安排,虽然人力资源所有者经营管理企业,但真正经营管理企业的是经营者,而不是生产者。经营者在具体企业行为中,出于自利倾向,必然会存在使自己受益使其他利益相关者受损的动机,所以其他利益相关者必须对企业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并非只有一个,如果由某一个利益相关者对经营者进行监督,那么,监督成本由他承担,而监督收益则由其他利益相关者共享,这样,任何一个其他利益相关者都没有动力去监督经营者,存在“搭便车”的倾向。如果他们都对经营者进行监督,那么不仅成本高昂还存在大多数利益相关者不具备监督能力的现实障碍。这样以来,既具有监督能力,又能够代表所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者的出现是大家共同呼唤的结果。这个监督者的代表性必须够强,否则就会影响部分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按照这个标准,只有政府才有可能成为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监督的第三方。因为政府是由个体所构成的一个集体,政府的行为是构成政府的个体利益冲突与协调的结果。政府是全体社会成员的组合形式,在所有的集体中具有最大的合作广度,它不仅代表着企业现有的利益相关者,也代表着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也就是说,政府最大程度地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尽管社会公众与不同企业的利益相关程度是各不相同的,但这种利益关系总是存在的。因此,利益相关者选择的第三者必然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政府。虽然承担对经营者监督责任的是政府,但是政府基于有限规模和成本效益的考虑,可能并不直接进行监督,而是将部分权力委托给社会审计机构,由他们进行检查评价。因此,社会审计机构实际上是代表政府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具有公共性的特点,政府应承担最终责任。

    四、社会审计公共性的启示

    社会审计具有公共性,这是由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因为企业是无数利益相关者合作投资的共同选择,企业的经营行为会影响到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往大说关乎到全体社会公众的利益。理论上明白这一点,那么在实践中如何进行体现呢?
    首先,要从理论上理解并接受社会审计公共性的观点。上文已经论证,社会审计的公共性既是理论研究的结果,也被无数实践予以证明。社会审计的诞生就具有公共性的特点,而且,各国政府在历史发展中或多或少都对社会审计进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因此,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要对社会审计的公共性进行讨论、交流、宣传,并研究如何加以应用。
    其次,在法律上要明确体现政府对社会审计的管理和监督权。理论证明,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接受政府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政府拥有最终权力并承担最终责任。各国审计实践基本遵循这一规定,但是,由于之前理论上一直没有充分论证,实践中就没有明确政府对社会审计的最终权力。今后,要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政府对社会审计机构或人员的各项权力、义务。
    再次,要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研究审计收费问题。之前研究审计收费的论文很多,特别是研究审计收费与审计独立性之间关系的更多。现在,既然社会审计具有公共性的特点,那么,社会审计收费问题是否由政府解决,怎么解决就值得认真研究,要改变以前从被审计单位收取费用的规定。这样,既是明确社会审计公共性的需要,也顺便解决了社会审计收费和独立性之间的矛盾。(黄波)

    [1] 吴联生,利益协调与审计制度安排,审计研究,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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