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审计方法初探
吴晓伟(审计署太原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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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炭是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资源,是世界上储量最丰富的化石燃料,占全球化石能源约70%。煤炭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始终处于主体地位。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的比例始终保持在70%左右。近年来,随着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各项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伴随着大宗能源价格的大幅上涨,民营资本对煤炭资源投资力度,不断加强。在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和国有煤矿改制转让过程中,出现的低估资产、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日益增多。结合审计实践和经验总结,笔者认为,在煤炭资源审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审计内容:
    
    一、井下实物资产评估
    
    小煤矿井下实物资产具有隐蔽性强、专业性强,不易进行实物监盘,历史因素多等特点,造成对小煤矿的井下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时,形成许多评估障碍。评估人员往往无法去现场进行实物监盘(已封闭关停的煤矿和封闭的巷道是不能进入的),更无法确定实物资产种类、数量、状态等。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只能依据对方提供的财务资料、生产资料和工程管理资料,进行评估。因此,在国有小煤矿改制转让给民营资本,或者民营资本所有的小煤矿转让给国有大型煤矿企业过程中,不法分子就会利用这一漏洞,对井下资产进行少评或者多评,达到廉价获取国有资产,或者高价将资产卖给国家的目的。
    
    审计实务中,应首先理清转让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国有煤矿转让给民营企业,应重点关注井下资产少计情况,通过函证、延伸设备、材料供应商、井下工程建设方等方式,获取设备供应清单,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和实际评估中采用的相应数据进行对比,查找线索逐一核实,确认少计井下资产等问题;二是民营企业将其所有煤矿转让给国有大型煤矿企业,应重点关注井下资产多计情况,也是通过函证、延伸设备、材料供应商、井下工程建设方等方式,获取设备供应清单,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资料,和实际评估中采用的相应数据进行对比,查找线索逐一核实,确认多计井下资产等问题;三是国有煤矿转让给民营企业后,随即又将其转让给另一家国有煤矿企业;应重点关注的是国有煤矿转让给民营企业过程中少计资产、民营企业将其获得的煤矿再次转让给国有企业过程中多计资产的情况,主要工作是对比两次转让的评估报告,对比同一煤矿、同一时间的井下资产数量、种类、状态、评估方法等内容有何不同,依照对比发现的线索,逐一落实。
    
    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价值评估涉及的参数主要包括:资源储量、可采储量、生产能力、矿山服务年限和评估计算年限、产品方案、采(选、冶)技术指标、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更新改造资金、流动资金、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经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采矿权权益系数和折现率等。其中:资源储量作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中,最重要的一个参数,直接影响采矿权价值的大小。用通俗的话来说,矿业权的资源储量越大,该矿业权的价值就越大。国土资源部为了确保国有资源收益不流失,明确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以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或与评估有关的其他地质报告为依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中的矿产资源储量必须符合国家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有关办法的规定要求。资源储量必须得到国土部门的评审认定,是审计核查的关键点。审计中,应以国土部门评审认定的储量为依据,核查评估单位采用的数据是否符合其规定,如未采用国土部门评审认定的数据,则认定评估方法违规,选定资源储量数据小于评审认定的数据,会造成少评估采矿权价款,最终造成大量国有资源收益流失的问题。
    
    井下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价值是煤矿的两大核心资产,掌握好两者,煤矿的实际价值就会得到充分反映。因此,对两者审计方法、审计方式等内容的研究,还应继续深入。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国有资源收益完整,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失。(吴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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