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查找钢材质量证明书背后的猫腻
俞东杰 谭红燕(审计署西安办)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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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是体现建设工程效益的直接指标,但由于其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强等特点,是历来建设项目审计中的难点之一。笔者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作为证明钢材质量的资质证书——钢材质量证明书存在较多问题,我们初步探索了通过分析钢材质量证明书等来审计工程主要材料质量,从而间接检查工程质量的方法。
    
    一、工程材料质量审计的思路
    
    大型建设项目所涉及的主要材料有钢材、水泥、沙石等,沙石等材料一般在当地购买,或就地取材加工,钢材、水泥均由专业厂家生产,经招投标后由施工单位向中标供应商采购。以钢材为例,目前我国钢材市场按流通环节主要分为生产商、代理商、其他经销商。生产商即各大型钢厂;代理商是各大型钢厂在各地的一级销售商,一个城市或地区为一至两个,多为钢厂直接成立的子公司,或者是钢厂与当地规模较大、合作时间较长、有经济实力的钢材经销商签订代理协议,由该经销商负责销售钢厂产品;其他经销商指各中小型钢材贸易公司,自身规模不大,销售的钢材主要来源于代理商或其他经销商。
    在建设项目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要求,钢材采购必须采取公开招投标,一般招标文件中会要求投标人为大中型钢材生产厂商或者是钢材生产厂商合法授权的代理商。但具体实施中,钢材生产商一般不直接参与招投标,参与者主要为代理商和其他经销商,其他经销商由于不具备代理资质,往往伪造授权代理书等资质文件骗取中标。代理商实力较强,货源有保障,而其他经销商则良莠不齐,货源多是东拼西凑,更有甚者以小钢厂生产的质量不合格钢材以次充好,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审计时,我们会将中标的其他经销商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
    目前,各大型钢厂销售钢材的主要对象为代理商,每一批次钢材发货时钢厂都会出具质量证明书,证明书中标注了钢材的型号、重量、收货单位、运货车次、主要成分指标以及出具证明书的时间,并且加盖钢厂质量检测合格公章,代理商在对外销售时将证明书复印给购买方。由于购买方多为其他经销商,往往不是购买整批次钢材,代理商会将同一批次的钢材销售给多个经销商,质量证明书被第二次复印,分发给多个经销商。其他经销商在销售钢材时,会将证明书第三次复印,最终在施工单位手中的很可能是被多次复印过的证明书。此外,由于其他经销商销售给施工单位的钢材可能从多家代理商或者经销商处购买,经销商手中有各个钢材厂家的证明书,销售时经常随意将其中一张证明书给钢材使用单位,导致钢材质量证明书与工地实际使用的钢材无法一一对应,这就为经销商以次充好留下了可乘之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购买钢材入库时都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质量证明书,证明书是证明钢材质量合格的主要依据。此外,施工单位还会对钢材质量做抽检,但抽检仅仅限于钢材的物理性能,尚不具备检测化学性能的能力。
    由以上钢材从出厂至最终使用各个环节,我们可以发现存在以下漏洞:
    (一)钢材实物与质量证明文件逐步脱节,最终导致质量证明文件无法证明钢材质量。
    (二)钢材最终使用者只能对钢材做一些简单检测,实际使用时仍然主要依靠质量证明文件证明钢材质量是否合格。
    (三)部分经销商可能利用以上薄弱环节,在销售小钢厂的劣质钢材时伪造或复制大钢厂的合格的质量证明书,以次充好,牟取不法利益。
    按照上述思路,审计中可以首先从钢材招投标程序是否合规开始,查出存在问题的经销商,接着对这些经销商提供的钢材质量证明书进行抽查、分析,从中发现钢材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二、工程材料质量审计的实践
    
    上述审计思路和方法源于审计人员对钢材流通环节的掌握和多角度思维,我们在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付诸实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对T工程项目审计中,我们延伸审计了施工单位——A项目部,在审查工程质量方面,我们选取了主要材料——钢材作为审计重点。首先审查钢材采购招投标过程,确定有疑问的中标钢材供应商。T工程项目钢材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次招标的钢材的投标人可以是生产厂家,也可以是生产厂家合法授权的代理商。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以C钢铁有限公司钢材代理商身份投标并中标两个包件。经调查询问钢材生产厂家,该贸易公司实际为钢材经销商,不是C钢铁有限公司代理商,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上述两个钢材包件投标资料中伪造了C钢铁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书,从而骗取了中标。
    其次,要求A项目部提供所有钢材进场材料报验单及其所附的钢材质量证明书,从中选取与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有关的报验单和钢材质量证明书。我们将报验单上的入库数量、质量证明书的编号、批号、钢材出库数量等重要信息输入电脑,制作成表格,筛选出证明书编号、批号重复以及入库数量大于质量证明书标示的钢材出库数量等信息。如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C钢铁有限公司热轧圆盘条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中证书编号为QP305R171-1-1的,批号为261406,重复达9次,并且质量证明书中标示该批钢材仅出库12.036吨,而施工单位验收入库数量为64.2吨,比证明书标示数量大52.164吨。根据上述有疑问信息,我们询问了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对方承认了伪造投标文件骗取中标的事实,并且难以说明其钢材来源。进一步审查了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财务账簿和钢材采购发票,发现该公司采购钢材来源于包含C钢铁有限公司在内的多个钢材厂商以及其他经销商。
    最后,我们审查了A项目部物资领用记录,发现F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来源不明的钢材在隧道及大桥的初支、仰供、填充、衬砌等主体工程中使用。将来源不明的钢材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给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三、不足及改进之处
    
    (一)此类审计方法只能从侧面证明材料质量,从而间接证明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并不是通过材料直接检测和工程质量鉴定得出的结果,存在一定片面性,也具有一定局限性。如何继续深化工程材料质量审计方法,使之能够更加有效、直接的证明工程质量仍需深入研究。
    
    (二)审计时工程大多已经完工且钢材多使用在隐蔽工程中,即使审计已查明钢材来源于某小钢厂,下一步如何证明小钢厂的钢材质量是否存在问题,是否可以借助专业部门的物探等技术手段对隐蔽工程质量予以鉴定,仍需要继续探索。(俞东杰  谭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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