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质检员” 当好“修理工”--浅谈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孟霞 宋贵芬(山东省平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12日】
字号:【大】 【中】 【小】
    按照审计署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从2010年建立起了审计项目审理制度。与以前的三级复核制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一是内容上,复核仅关注审计结果本身,审理既关注审计结果也关注审计实施过程。二是方式上,复核仅对审计结果资料本身进行基本的审核,审理需要与审计人员深度沟通,掌握审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三是角色上,复核是质检员,“审计产品”的最终责任人是审计实施者;审理是修理工,既审又理,审理者是最终责任人。四是责任上,复核仅对“审计产品”挑毛病,而审理需要对其进行深加工。
    审计项目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审计工作管理方式,对于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意义重大。由于目前审理指南尚未出台,各审计机关在审理职责权限、工作程序、内容和方法等方面见仁见智。现将我们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敬请各位同仁斧正。

    一、对调查了解记录的审理

    准则第57条规定,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大体分为三部分: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情况;评估被审计单位存在重要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事项和应对措施。三者互相衔接,缺一不可,所以调查了解过程中确定审计事项是成功编制实施方案的关键。
    审理时把握重点:一是调查了解记录的内容是否全面,围绕单位的主要业务,内部控制以及现在单位管理中(包括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等进行座谈了解,首先从整体上掌握单位的总体财务状况;二是按照职业判断进行评估,确定审计重点;三是记录的内容必须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支持。

    二、对审计实施方案的审理

    准则第58条规定,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审计工作要求,包括项目审计进度安排、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审理重点:一是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一般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编制,报本部门领导审核,然后由分管领导审批;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的重要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由审计组长编制,报本部门领导审核,然后由局长审批。这一环节重点关注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方案中有关事项时,是否编制了调整方案并经过审批。二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另外还应关注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三是执行情况。这一环节要重点关注方案在实施过程中是否与实际工作脱节,出现实施脱离方案,“我行我素”的情况。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

    三、对审计证据的审理

    准则规定:审计证据是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审计证据应当具有适当性和充分性。审计证据必须真实、可信。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对审计事项比较复杂或证据数量较大需汇总分析时可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证据提供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其他取得的原始证据由相关人员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审理重点:一是凡是报告上涉及的主要内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认定的事实、评价的事项,包括管理控制方面需要整改纠正的,都要有相应的证据支持。不是有了问题才取证。二是必须取得原始证据。三是有问题的和重要事项的证据材料,都要有签名、盖章,附在相应调查了解记录和工作底稿之后。

    四、对审计报告的审理

    准则要求:一是取消了实施审计情况,将其放在引言部分;二是审计评价部分增加了以前年度审计决定落实情况的评价。三是审计发现的问题部分,定性和处理处罚必须引用法规条款内容。四是审计决定的落实和执行时间。审计法实施条例取消了原来决定执行和检查的期限30天和90天,由审计机关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决定落实和检查的期限。
    审理重点:在对审计报告的审理中,着重审理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是否恰当。除此之外,还应审理同类项目的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是否一致。对外出具的正式结果类文书还要关注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准则颁布实施以来,我局实行了审计组长审核、审计业务科长复核、法规科审理的三级复核审理的模式。法规科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在工作实践中采用了“两个前置”、“全程审理”的工作方式。从下达通知书开始,到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法规科一直进行跟踪复核审理把关,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理;对审计实施方案和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两个重要文件实行了审理前置。逐步扭转和避免了“千人一面”缺乏可操作性、“大而全、面面俱到”缺乏指导性重点不突出、“两张皮”后补方案等现象,从审计方案入手提升审计项目实体质量。对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进行审理,有效地防止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带病上岗”,防范了审计风险。(孟霞   宋贵芬)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