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刘瑞(吉林省前郭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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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前基层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上存在偏差。经济责任审计是由审计部门(或组织)接受委托和授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的规定,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鉴证和评价的活动。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领导干部本身缺乏认识,对经济责任审计不够重视;另一方面,基层审计机关面临审计项目多、任务重、时间紧、审计专业人员少的现状,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通常借用以前的审计结果,简单地对财务收支审计情况进行汇总,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二)“先离任后审计”普遍,“审”与“用”脱节。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当遵循“先审后离”的原则。但在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大部分项目是先离任后审计,存在为了任用干部而委托审计部门走形式的现象。这种先离任后审计,审计监督滞后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讲,经济责任审计已经失去了考核、监督的意义。
    (三)评价缺乏科学性。从界定经济责任看,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既有领导干部个人行为,又有领导班子集体行为,很难界定个人所起作用大小,致使责任难以区分;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应追究何种责任,没有明确金额标准界定。由于对经济责任界定缺乏具体的理论依据和操作标准,不同的审计人员面临同一问题,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评价。其次,从审计评价模式看,目前,部分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经济责任概念较模糊,审计评价简单套用。由此,不能很好反映不同部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和岗位的个体职责,就是对同一行业不同类型单位来说,在经济责任评价时没有很好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没有做到区别对待、有所取舍,而是用一些一成不变的“万能指标”套用所有领导干部。第三,从评价结果看,往往将个人与单位审计评价相混淆,长篇累牍,面面俱到,不容易看到哪些评价是针对被审计自身的,从而很难满足组织部门、纪检部门正确考察、任用干部的需要。
    (四)审计技术和方法不完善。审计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审计特性不明显,基本上沿用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方法和手段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权力行使效果没有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重点。对权力运行效果的监督,即绩效审计,没有广泛的运用到经责审计当中。
    (五)审计问责不到位。近年来,从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屡审屡犯”问题突出,比如: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私设账外资金或“小金库”、自行处置资产、超标准列支招待费等问题,几乎成了单位的“通病”。这些问题的发生不是偶然或者巧合,而是恰恰反映出审计问责机制的欠缺,查处问题不能触及违纪违规者的“灵魂”,难以实现以儆效尤的目的,严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权威性的发挥。

    二、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现状的对策

    (一)要加强领导,重视和支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选调和配备一批政治素质好、熟悉审计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干部从事这项工作,以尽快适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发展需要,充实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多方面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必要的支持,为尽快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把“先审后离”、“审、用”结合的制度落到实处。首先,离任领导作为被审计对象,应在原岗位接受审计和质询,积极配合和协助审计工作的开展。对于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应在离任前,由其本人加以妥善处理和解决,避免离任领导不能管旧事,新任领导不愿理旧账的现象发生。其次,审计部门应严格依法从审,不搞关系审计、人情审计,要向组织部门提供真实可靠的审计结果,并提出运用的可行性建议。第三,离任领导应在审计部门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后,组织部门再确定其离任与否,使审计结果真正成为组织部门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只有这样,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才能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积极探索建立一套切合实际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一是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审查分析各种情况和问题,避免以偏概全。要通过审计重点资金支出的绩效,评价被审计领导决策绩效和廉洁自律情况;通过审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评价被审计领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情况;通过审计全部政府性收支结果,评价被审领导的政绩、行政成本和组织收入能力等。二是审计评价要慎重,要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权责相对应,防止评价过高或过低带来的审计风险。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事项或审计依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超出审计职责和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三是要建立成果分析和成果提炼制度。善于从现象找出本质,就审计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着力从制度、机制和管理上揭示问题,找出差距,提出治本之策,实现审计成果的二次开发,向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提供坚实可靠的审计结论,并提出审计结果运用的可行性建议,从而把审计结果转化为规范运行、强化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和反腐倡廉的实际成果,真正为党委、政府选人、用人服好务。
    (四)改进审计方法,着力提高审计质量。要切实改变过去单纯根据会计账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做法,要从一般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扩展到对权力运用情况的审计;要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审查在财政财务收支过程中的权力行使是否民主、科学、合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审查权力行使的绩效性;要更侧重于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审计调查应该成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方法发挥重要作用,比如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合理合法性及效益性问题,行贿受贿问题,私分国有资产及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仅从账上很难查清,必须要依靠开展多方面、大范围的审计调查来实现。通过改进经济责任审计方法,进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五)强化问责意识,着力树立审计权威。加强与公安、检察、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联系,发现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违纪问题让这些部门迅速介入,追究违法违纪者的责任,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要尽快形成以审计部门为主、纪检、监察及社会舆论等有关方面为辅的全面监督检查问责机制,营造良好的审计问责环境。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离任审计,它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要求相适应,所以,要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必须注意所处环境的要求,与各方面协调共事,群策群力,取得各方面的广泛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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