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难点和对策
吉宁 王弢 章敏娟(江苏省苏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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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颁布,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已涵盖了从乡镇到省级的所有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实际上,各地审计部门对县(市、区)级和乡镇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同步审计试点工作早已开展,本文拟在阐述对开展同步审计必要性体会的同时,就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难点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地方党政领导  同步审计  必要性  难点  对策

    经济责任审计是我国特有的审计模式和干部监督机制,从1999年5月中央“两办”印发《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确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到2010年12月《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正式公布,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逐步扩大,从乡镇到省级的地方党委和政府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已明确纳入了审计监督对象,如何更好地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也成了各级审计部门研究和实践的重点,在此想就地方党政领导同步审计的必要性、难点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必要性

    (一)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扩展使更多党委决策纳入审计监督范畴
    2010年新颁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将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情况等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意味着地区经济社会和事业科学发展中的各项决策过程及效果、效益情况等属于地方党委经济责任范畴的内容将成为地方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关注重点。
    (二)开展对地方党委领导的审计是防止监督“缺位”的客观要求。
    地方党委是一个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最高决策层和核心,党委书记作为行政区域范围内名副其实的“一把手”,拥有很大的权力,对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负有首要责任,若只审行政领导,不审党委领导,就会出现权力监督“缺位”。在以往的审计中,由于未将党委领导纳入审计监督对象,对一些由地方党委领导作出的决策和行使的权力所派生出来的经济活动纳入了对行政领导的审计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由行政领导来承担责任,违反了权力与责任对等原则,造成审计评价不客观,甚至有失公允,难以使被审计行政领导信服,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效果,因此对地方党委领导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势在必行。
    (三)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同步审计是提高经济责任审计成效的有效形式。
    党委和政府共同承担着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责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其责任具有广泛关联性和不可区分性。党委侧重管决策、管监督制度建设,政府侧重管实施、管具体事务管理,地方党政领导与经济活动相关的主要是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经济政策执行权和监督权,决策、管理、执行、监督是一个互相交叉的连续过程。对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采用同步审计的方式适应了地方党政领导经济目标一致,重大决策统一,经济责任相关,权力监督相同的特点,对促进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深化,提高审计成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客观界定和评价地方党政领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同步审计可以贯穿地方各项重要经济活动决策、执行、效果的全过程,通过结合对党委、政府会议纪要、文件、工作总结等资料的审查,能较客观地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单审政府领导或党政领导分开审计中存在的行政领导有苦难言,或成绩争功、失误推诿的现象,促进党政领导干部树立责任意识。
    二是有利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厘清各自在管理经济社会中的职责,逐步理顺关系。通过同步审计的责任界定,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树立权责相关意识,明确各自责任,依法履行职责。党委科学决策,政府积极执行,决策为执行引路,执行对决策负责,权责分明,共同促进地方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有利于责任追究和问题整改。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审计结果报告分别针对地方党政领导,责任明确,可以有效地改变以往审计责任主体模糊,问题整改无法落实或是冶标不冶本的状况。
    四是有利于提高审计效率。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审计范围涵盖了地方所有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了对地方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阶段性检查。组织一次审计,同时完成了地方预算执行和党政两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任务,部分审计部门还同步开展了环境保护等绩效审计,避免了重复劳动,充分利用了审计资源,节约了审计成本。

    二、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难点

    (一)地方党政职能分工不明确,经济责任确定划分难。
    一般认为,地方党委是领导核心,担负着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实行全面领导的责任,主要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其主要职能是决策。地方政府是党委政策的执行者,担负着把党委的主张、意图、决策转变成政府的政令并付诸实施的责任,其主要职能是执行,因此,理论上党政是应当分开的,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1、地方党政的职权范围不明确,经济责任划分难。由于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职权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要求各级党委把主要的精力放到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的同时,又要他们担当本地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首要责任人,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在基层较为突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是以“权”定“责”区分党政“一把手”经济责任,职权范围的不明确使责任划分难度增大。
    2、党政不分形态多样,责任划分标准统一难。
    由于各地方情况的复杂性,领导者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差异性,党政不分形态多样,程度不一,如有的书记事无巨细,管得较多,行政首长几乎没有决策权,甚至没有完整的执行权,因此对不同地方的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去划分。
    3、地方党政职能交叉,责任性质确定难。从决策到执行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党委在决策的过程中还承担着执行上级决策的职能,政府在执行的过程中也需作出决策,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客观上是难以截然分开的。书记和行政首长分别作为党委、政府的“一把手”,实际各自拥有较大的权利。要区分书记和行政首长在某项重要经济活动中谁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存在一定难度。
    4、决策程序多样,责任主体确定难。一个地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决策,有时是党政两个“一把手”共同决定的,有时是一人提议另一人同意的,有时是按决策程序的,有时是特殊情况下采用非程序性决策的。而且由于一些重大事项是集体决策,导致责任扩散和追究主体缺失。在没有本人直接签字或详细的会议记录等书面依据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党政领导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较困难。
    (二)经济责任评价标准不明确,审计评价尺度把握难。
    经济责任审计有别于其他审计的一点就是需“审事议人”,审计评价事关领导干部的升迁去留,是组织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方面关注的焦点,因此审计评价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是一个极为关键的环节,是审计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由于目前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要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作出准确的评价难度较大。而且地方基层情况各异,影响经济责任履行的原因多样,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主观的,有客观的,有班子集体的,有领导干部个人的,更有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难以用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来评判。现阶段更多依赖审计人员的审计专业判断,使得审计评价容易带有个人主观性和一定的随意性、片面性,直接影响着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成效。
    (三)审计部门人员素质有差距,审计质量提高深化难。
    地方党政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兼具政治意义、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政策性强、涉及领域广、审计对象层次高,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高。而且随着中央两办新规定的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在关注各项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的同时,将更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经济活动的经济、社会、环境的效益性。如何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等内容逐步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畴,经济责任审计朝着绩效型经济责任审计方向发展,这就要求审计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策水平、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但目前基层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缺乏宏观经济管理的知识和经验,准确把握政策意图的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审计人员长期受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传统审计观念的束缚,评价政府工作绩效的意识不强,审计视野狭窄,以宏观的角度,采用政治的、经济的、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来衡量、分析地方党委和政府各项决策和经济活动的综合能力欠缺。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与目前审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差异严重制约和影响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

    三、深入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同步审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力求准确区分党政领导经济责任。
    现阶段,在地方党政领导职权范围不明确,经济决策不规范,并且缺乏法规依据和标准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审计资源及同步审计的有利条件,通过三个步骤,力求准确客观地区分和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的经济责任。
    首先,以党政领导的主要职责为原则,初步明确地方党政领导的职责范围。地方党委领导是地方的第一领导,其主要职责是决策与监督,对地方的重要经济决策和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应负主管责任,对其余党委部门和政府执行中发生的失误也应承担领导责任。政府领导的主要职责是执行和管理,对落实党委决策、组织地方财政财务收支和分管部门的经济活动负主管责任,对其余政府部门的经济活动应承担领导责任。同时地方党政领导各自需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三十五的所列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其次,以各项资料、记录为依据,细化地方党政领导的职责范围。一是从地方党政领导提交审计部门的述职报告入手,根据领导本人反映的法定职责、权限、工作分工、直接领导或参与领导的工作情况等报告内容来明确领导职责范围。二是从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及党政主要领导审阅、签批的文件入手,区分党政领导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最后,利用经济责任审计征求意见反馈环节,修正地方党政领导的责任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同步审计、同步反馈的工作方式,使审计部门可以通过党委、政府的意见反馈,综合分析,反复沟通,有效避免责任推诿的情况,从而对地方党政的经济责任作出相对客观准确的评价。
    (二)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共克经济责任界定与评价难关。
    要解决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的难点,促进同步审计的深入发展,单靠审计部门毕竟力量有限,视野也有所局限,还应充分发挥组织、纪检等部门的力量,优势互补。
    一是开展联合审计,优化审计环境。将组织监督、编制监督、审计监督和纪检监督有机结合,通过共同召开进点会,共同开展民主测评;分别就用人、用编、用财和遵守廉政规定情况实施检查;共同分析重大经济事项;共同结果反馈;共同督促落实整改等措施,一方面丰富信息资源,集思广益,从不同角度研究问题,提高经济责任界定与评价的全面性、客观性、准确性,另一方面发挥部门合力,促进地方党政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二是规范地方党政领导分工,促进评价体系的完善。由组织部门牵头调查地方党政领导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管理权等权力方面的现状,纪检、审计部门共同参与,对党政领导权力分工和经济责任内容、指标、标准进行研究分析,制定相应法规,规范党政权力运行,明确党政职责范围,为审计区分党政经济责任、提高审计评价水平创造条件。
    三是建立决策后评估机制,提供绩效评价依据。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征询民意、效能评议等方式,对地方各项经济决策行为实施后产生的财务、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效益和影响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在及时发现决策存在的问题,为今后的决策和管理提供参考的同时,也为审计评价党政领导工作绩效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三)建立审计人才培养和专家咨询机制,破解审计力量难题。
    审计力量、人员素质与地方党政领导同步审计要求的矛盾已成为其继续深化的瓶颈,在审计部门无法通过大量引进人才予以解决的情况下,挖掘内部潜力和借用外脑成为切实可行的两项选择。
    一是建立审计人才培养机制。以大专院校为依托,加强对现有审计人员的培养、开发和使用,采用全员培训与骨干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尽快提高审计人员素质,改善人才结构。培训应着重拓宽审计人员的思路,丰富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使审计人员具备以宏观的、发展的眼光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训的内容应该包含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资源环境学以及工程管理、法律和统计等,以适应地方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和关注绩效的特点和要求。
    二是建立专家咨询机制。通过与专业部门、大专院校建立协作机制和建立智囊团、专家库等形式,储备精通社会学、经济学、法律、工程、环保、科技等各方面知识以及具有宏观经济管理经验的专家,完善借用模式,打造咨询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内外合力。(吉宁 王弢 章敏娟)

    参考文献:
    ⑴崔振龙  《做好党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应关注的问题》 中国审计报  2011.1.5
    ⑵蔡根  《区分县委书记与县长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方法》  审计文摘  2010年第2期
    ⑶齐齐哈尔市审计局  《实践尝试开展经济责任同步审计》  中国审计新闻网  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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