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中的一些问题成因分析及对策
李振军(审计署京津冀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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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于解决我国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发挥了巨大作用,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暴发以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重挑战,就业形势更加严峻,职业培训作为劳动者实现创业、就业的基础,成为解决就业难题的有效途径。笔者结合近两年媒体陆续披露的贵州、山西省等地区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案件和审计工作实践,就其成因和完善对策谈一些自己的体会。供大家借鉴、参考。

    一、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是政策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对培训机构申报的已实现就业学员的真实就业情况缺乏后续监督,在发放培训补贴时,往往仅凭培训机构提供的学员花名册、用工合同等资料即发放补贴,而上述资料往往极易造假。另外,当前再就业政策对官员能否参与办学没有明确要求,对资金审批权限缺乏有效约束,对培训机构资质、培训质量和效果缺乏有效监督。
    二是政府越位造成培训与市场脱节。我国的再就业职业培训是政府主导型的培训机制,再就业资金主管部门对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进行了太多干预,而灵活高效的职业培训机制需要由培训机构、用工单位、劳动者等依托公开透明的劳动力市场实现。

    二、完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尽快完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一是要建立职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培训机构在师资力量、办学规模等方面要满足一定条件,培训内容要满足市场需求,有关部门要对培训质量和效果作出评价。二是要确保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与培训机构相互独立,对于管理部门负责人私设培训机构的情况应予以禁止,对于劳动部门下属的公立培训机构,要保证再就业资金审批发放和培训工作分属不同负责人,劳动部门内部还应设立监督部门,形成相互制约机制。

    (二)形成有效的再就业职业培训补贴监督机制。一是再就业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内部审核。如针对培训机构合同造假行为,主管部门要与用工单位联系,掌握实际签约状况。为防止用工单位与培训机构勾结作假,主管部门可参考个人养老保险或公积金缴纳数据,查询学员实际就业状态。二是审计、司法部门应形成合力,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的监管力度。审计部门应对职业培训补贴发放的合规性和使用效果作出评价,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三是要引入社会监督。参训学员应该对培训补贴发放政策、培训内容、学时等情况享有知情权,对培训学校授课质量优劣有权作出评价并提出建议。政府部门应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平台定期发布再就业职业培训政策、培训信息、补贴发放情况、公众对培训机构的评价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将再就业资金管理和发放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改变过去完全由政府主导的再就业职业培训体制,形成按市场需求招标培训、公私培训机构平等竞争、符合条件者自主选择培训机构的机制。培训机构根据用工信息确定培训专业和师资规模;政府部门要在合理测算培训成本的基础上,确定补贴标准;参训人员根据社会公布的培训机构资质评级和公众口碑选择培训学校,根据自身条件和意愿选择专业。(李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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