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审计的方法和体会
丁琳(审计署郑州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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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审计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也逐渐加强。手续费支出审计一直为保险公司财务审计的重要关注部分,本文结合具体审计实务工作,谈谈对保险公司手续费支出审计的方法和体会。

    一、手续费支出基本情况

    手续费支出为保险公司承保类支出的一种,所谓的承保类支出指保险公司为在市场上获得保险业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来讲手续费支出是指保险公司在取得原保险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支出。一般保险公司会对手续费制定相应的政策,政策中会明确各险种手续费支付上限控制标准;手续费支付上限控制标准应与产品费率水平联动,即不同销售价格水平对应不同的手续费水平;明确手续费超标使用授权审批流程。在实际工作中,具体险种的手续费率由保险公司和代理公司协商,只要不超过上级公司规定的限定水平均可。

    二、手续费支出的会计核算方法

    手续费支出通常按照险种和销售渠道装进行明细核算。发生手续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等,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三、手续费支出审计的关注点

    首先,真实性的审计。按支付对象进行分类汇总,抽查总金额大的代理公司进行延伸调查,或者比较代理公司的业务量和手续费金额,抽查平均手续费率较高的公司进行延伸调查。主要是跟踪手续费支付后的实际资金流向,关注是否有手续费通过代理公司账户回流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开、虚增手续费形成小金库的情况;保险公司及员工向代理公司收取回扣的情况。
    其次,完整性的审计。对照保险公司执行的手续费标准和通过代理公司完成的保险业务清单,重点对市场竞争激烈的险种、公司规定不允许支付手续费或者手续费率低的保险业务、政策规定不允许支付手续费(如政策性农险)的险种进行抽查,延伸代理公司的银行账户,检查是否有通过其他渠道汇来的手续费收入。在对其他支出类账户的审计中也要关注是否有虚列支出用于支付手续费的情况。
    第三,合规性的审计。一般保险公司都会规定支付保险中介机构手续费时必须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不得向任何未取得中介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手续费。对未收到保费资金的业务严禁支付手续费,不允许采用坐支方式支付手续费。除对个人代理人外,不得以现金支付手续费。代理业务退保且已支付手续费的,各级分支机构应向代理人追回已支付的手续费。各级分支机构应加强对专业团队和综合团队销售费用的管理。对全部由保险公司直销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销售费用应严格从承保费用中列支,不得变相套取手续费;对由保险公司直销人员和代理人员混编的综合团队,应做好手续费的合规管理。各级分支机构均不得超标支付手续费,对存在特殊情况,确需超标支付手续费的,应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均为不合规操作。(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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