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审计如何在影子银行监管中发挥国家治理的作用
张明(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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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11年10月底,国内16家上市银行的三季报披露完毕,业绩依旧耀眼。但盛景之下,存款数字的悄然变化却隐含着我们不得不关注的结构性风险。有10家银行均不同程度出现存款负增长。中行、招行、民生、兴业4家银行的存贷比已超越75%的存贷比红线,交行、华夏、中信、深发展、浦发银行、光大银行6家银行的存贷比也已超过70%。笔者不禁要问:我们的存款到底去哪儿了?
    再来看人民银行近期公布的一份数据:新增银行信贷在全社会融资总量中的比重,由最高的92%下降至今年上半年的53.7%。看到这里,“影子银行”的字眼浮现在笔者眼前。今年以来,宏观调控政策一再收紧,信贷增量也逐步放缓,但实体经济各领域对信贷的需求却仍然旺盛,尤其是前几年大举上马的各地在建续建项目嗷嗷待哺。在这种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面对高额利息收益的诱惑,大量的银行存款资金从各大商业银行的账面上悄无声息的转入了隐藏地下的影子银行。
    一、何为影子银行
    到底何为影子银行呢,所谓“影子银行”,一般是指那些有着部分银行功能,却不受监管或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或业务。按照影子银行的定义来看,也包括商业银行采用非传统的手段开展的一些业务,比如理财产品、委托贷款等等。但是一来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下,这些业务虽不在商业银行表内反应,但仍在金融监管机构控制之中,对这些业务的监督管理绝非难事,今年以来银监会对理财产品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就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本文要重点论述的影子银行所指的是那些完全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的,从资金进入循环体系到套利转出,整个过程全部在地下完成的民间借贷和地下钱庄。
    二、影子银行的影响
    影子银行一直以来都给人一种很神秘的感觉,这主要是因为其游走在法律和制度边缘,长期在地下经营的特征所致。那影子银行到底对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有何具体影响呢?
    (一)造成社会经济数据统计失真,影响货币政策制定的准确性。
    我国目前尚无影子银行的专业定义和统计范围,对于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发展程度官方也没有权威统计数据,这使得中国人民银行无法获得关于宏观经济和流动性情况的关键信息,总量调控政策效用降低。
    (二)影子银行缺乏有效监管,造成信贷政策失效,影响国家产业调控政策效果。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尚无法把影子银行纳入其中。影子银行因为业务开展和资金投向不受约束,资金容易流向国家严厉控制商业银行投放贷款的领域,比如房地产、两高一剩等行业。使本该淘汰的落后产能得以继续存活,严重影响国家产业调控政策的效果。
    (三)影子银行风险防范措施落后,易引起金融秩序的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影子银行的主体多为小型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地下钱庄,而资金来源也多为民间资金或银行贷款曲线进入。一方面因为监管不到位,借贷利率根据市场走势容易进入高利贷领域,造成法律风险;另一方面,面对高额利润的诱惑,一些人会铤而走险走上非法集资的道路,一旦资金链断裂,容易造成大面积民间资金损失,影响社会稳定。
    三、如何发挥审计的作用,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
    目前,影子银行的规模和发展程度,已经足以对金融秩序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部分,国家审计尤其是金融审计应该在对影子银行的监督管理中发挥怎样的作用?笔者尝试浅析之。
    根据刘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第三次理事论坛上对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关系的阐述,金融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仅是对金融机构进行简单的监督管理,更要在完善国家治理、促进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首先我们应该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来看待影子银行的存在。它的产生有着环境和政策的原因,同时又弥补了金融机构某些职能缺漏,它不只是一个银行体外信贷的载体。因此解决影子银行的出路,不应该简单地用围堵的思维去加强监管、加强治理,否则很有可能会提前或加大释放里面已经累积的风险,要综合治理影子银行的风险,金融审计要有区别于一般金融机关机构思维模式的独特思路。
    (一)切断影子银行的放贷资金来源。
    追踪资金是金融审计的传统优势所在。影子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有两项,一是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集资。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切断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让其变为无源之水、无米之仓。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反洗钱和追查热钱的审计思路。在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条件下,前几年金融审计在反洗钱和追查热钱方面不断取得突破,也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追踪资金的审计方法。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曝光的几桩非法集资和高利贷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资金的流动仍然是追查这种案件线索的关键,其具备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比如大量个人非住房贷款是否投放到统一的企业账户中;某个企业或个人账户是有资金分散进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情况。我们可以利用这些方法,发现影子银行的资金来源中是否有银行的信贷资金,是否是某些个人或组织利用高额回报的虚假宣传向民间进行的非法集资。一旦发现信贷资金用于投放高利贷的违规事项或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线索,要毫不手软的予以查处。
    (二)将影子银行逐步纳入金融监管体系。
    把隐藏在地下的、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民间借贷放到阳光下来。首先,民间借贷在制度层面具有合法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和个人财富逐步积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转化、正规金融尚不能百分之百满足社会需求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笔者今年在审计中,延伸了大量的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公司,并对他们的业务开展和客户群体进行了分析调查。笔者认为,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相比,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如信息搜集和加工成本低,手续便捷、方式灵活、交易成本低,灵活的贷款催收方式和特殊的风险控制机制等。可以说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因此把影子银行放在阳光下,既有法律和制度层面的合法性,也有促进国民经济良好运行的必要性。近年来,相关部门批复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规范担保公司等行为都是对影子银行逐步纳入监管体系的一种尝试,虽然在开始阶段会出现一些问题,遇到一些困难。但是在经历过初步放开的阵痛之后,换来的是影子银行问题的根本解决和监管死角的逐步减少。
    (三)加快利率市场化步伐,从根本上解决影子银行的问题。
    虽然从2000年开始我国就迈出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第一步,但时至今日仍未彻底实现利率市场化。在目前的利率制度下,银行贷款的利率并非由市场决定,虽然银行可以据此获得稳定的利差收益,但也容易造成银行创新动力不足,主动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的积极性不够。加之我国的宏观调控多是从量调控,每每在经济过热、有通货膨胀预期之时通过收紧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虽然快速有效,但根据市场经济学的原理,当一项资源被限量后,其价格的攀升是必然的。所以每次的流动性收紧都会造成资金价格的大幅上涨,而在利率市场化不充分的情况下,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又被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这样就会造成两个差异巨大的资金价格双规并行的现象:一方面是银行存贷款的低利率,一方面是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率。虽然银行自身可以利用其强势的地位,通过加收贷款附加费、信贷承诺费等手段弥补低贷款利率造成的盈利损失,但普通储户却没有足够的筹码来提高存款资金的价格,只能被动的看着自己的存款在强烈的通货膨胀预期中不断缩水。所以面对民间借贷的高额利息诱惑时,银行存款必然毫无抵抗力的流入影子银行。
    利率市场化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这期间我们还是要用疏堵并用的方法对影子银行进行有效地监管,以保证其对我国的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但是要根治影子银行的乱象还是利率市场化,只有真正实现了利率市场化,资金价格才能够真实的反应市场需求。这样,当我们的银行存款通过正规的投资途径也能获得公允的利息收益的时候,地下金融和高利贷就失去了生存土壤,影子银行的乱象也将消失殆尽。(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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