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几个问题
黄敏杰(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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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以来,审计署受中央组织部委托开始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长(主席、市长)和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长(统称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深化干部监督制度的有效举措,不仅能促进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保障民生,同时也推动被审计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今后,随着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铺开与常态化,及时总结以前工作的经验与不足、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指导以后的审计实践成为审计理论与实务界亟待研究的课题。
    目前,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中央与地方权责不清晰、党委与政府权责不清晰、“自上而下”的干部管理体制以及“先离后审”现象普遍等复杂的客观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同时,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在法制层面也存在欠缺,在操作层面也存在目标、内容不清晰、评价风险大等一些问题。本文立足于服务审计实践与提高理论研究水平,从审计实践中指出问题、总结经验、提炼做法,以便为以后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参考。目前,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目前仍处在探索阶段,放眼未来工作需要,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亟待解决以下几个重大问题:
    一、如何定位审计目标的问题。审计目标是审计人员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境地或标准,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审计目标管理贯穿于审计工作的始终。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标定位应充分利用理论界对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研究成果,摒弃“审计结果提供给组织部门走过场,没有实质作用”和“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可以解决干部管理中的所有问题”的两种错误观点,认识到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受托审计,首要目标是满足中央组织部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的要求,同时作为国家审计的有效组成部分,也应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免疫系统”功能,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审计的总目标应在充分考虑社会客观政治经济环境、人的主观因素等影响因素,明确界定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基础上,以前瞻性、可操作性、灵活性为原则确定为“依法行政、尽职尽责、科学发展、保障民生”,并细化至财政审计工作目标、环境审计工作目标、土地审计工作目标等分目标。
    二、如何确定审计内容的问题。审计目标决定审计内容,审计内容应紧紧围绕审计目标展开。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确定应充分利用理论界对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研究成果,明确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而是以界定经济责任基本内涵为基础,考虑中央组织部的具体需求初步确认为: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出台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二是各类政府资产、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三是促进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四是促进本地区改善民生和基础设施条件情况;五是其他方面;总体上是维护政令统一。同时,具体内容应注意区分省长、自治区主席和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市长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内容方面的差异。
    三、如何恰当地作出审计评价的问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指审计人员根据财经法规及查证事实(审计证据)对被审计领导人员任期内,所在单位或所管辖范围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对被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进行界定的行为。对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高、风险性较大的工作,确定审计评价应遵循客观性、相关性、公正性、发展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原则,研究解决审计评价的方法、标准、体系和程序。
    四、如何有效组织实施审计的问题。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目标的深入性、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工作的复杂性,如何有效地组织实施审计、保证审计质量、确保审计方案有效落实是关键。按照审计实施流程,研究解决计划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及处理阶段的各类要点、程序,重点关注审计计划、人员组织和力量调配、资料准备、改进审计方法、科学编制方案等问题,保证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开展。(黄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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