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审计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美良(湖北省罗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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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审理机构审理。”这就说明审理是审计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加强审计审理工作,对于保证审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审计质量,确保对各类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公正、公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还可以有助于促进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形成自我约束机制,提高审计执法效率,从而规范具体的审计执法行为,避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的发生。但是,从基层审计机关开展审理工作的情况看,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笔者结合审理实践,谈几点对策,以供参考。
    一、基层审计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㈠审理方式多局限于书面审理,影响审理工作的质量。由于基层审计机关审理人员较少,一般只有一到两人,审理工作只能进行案头审理,依据审计人员在实施环节取得的审计资料进行判断,难于掌握审计的全面情况,加之审计人员对问题的理解以及业务能力水平的差异,因而对审计资料的取证等方面也会有所不同,这就会造成审理案头材料的局限性,制约审理工作有效开展,从而影响审理定性工作的准确性。
    ㈡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处理标准不一致。由于审计人员不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钻研,因此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对问题的定性认识存在区别,没有一个清晰的统一标准;哪些情形适用最轻的处罚标准,哪些情形适用从重处罚标准,没有统一尺度;这样造成审计执法的随意性,保证不了问题处理的公正、公平。
    ㈢审理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在具体操作中,只是用书面的初审情况记载存在的问题,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正,这些初审记录并不保留在案卷资料中,也没有使用限期补充调查。而在实际审理工作中,审计资料一般要经过“送审-退回补正-再送审-通过或退回”几个步骤,经过几次反复最终通过的资料,最终才能形成审理报告,所以对于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审理意见或建议在案卷中却难以反映。
    ㈣自《国家审计准则》实施以来,由于审核、复核、审理环节的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但在实际工作中,面对熟悉面孔,审理人员受诸多因素的干扰,把关太严容易得罪人,因此会草草审理了结,这样内部之间很难起到监督作用,难以完全做到公正、客观,不可避免地影响了审计审理质量,从而大大削弱了审理功能,降低了审理质量。
    ㈤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审理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法律法规、政策边缘性的问题,对于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审计和审理人员各方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不统一,各说其词,难于统一,主要原因一是法律、法规、规章效力等级不同、内容冲突;二是许多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对于执法中所遇到的实际情况,特别是新问题的不断出现,难以面面俱到予以规范;三是审理人员与审计人员对于法律法规、政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意见难于统一。这些问题到底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衡量和判断,没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来判断,使得审理过程中的争议时有发生,制约了审理工作的效率,影响了审计审理工作的实效。
    二、加强基层审计审理工作的对策
    面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基层审计机关应深刻认识到不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审理工作难于有效进行,也难于将审计审理工作的质量全面提高,必将影响审计整体工作的有效开展,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㈠建立健全审计审理工作规范制度。一要建立健全审计审理相关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审理权限和工作程序,全面落实审理责任,实施规范化审理。要根据审计操作规程制定审理工作办法,从受理、审理的内容、权限以及程序上都作出具体的要求;二要明确审理工作的业务流程,从接受审理任务后到审理、文书制作及案卷归档都由审理小组人员负责,明确责任,减少互相推诿;三要规范审计内部文书,制作审计内部文书规范范本,尤其是对审计工作底稿、证据提取以及审计报告的制作要作出具体的要求,审计人员要按照统一文书的要求出具审计文书,以利于提高审理工作的效率。
    ㈡创新审计审理模式,实现案头审理与实地审理相结合。审理人员在案头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延伸审理的力度。在案头审理时,审理人员一方面要善于利用分析方法,根据审计人员取得的有关资料间存在的一定关系,进行客观分析,寻找异常差异,并通过分析寻找差异的原因,量化、细化重点审理项目;另一方面也要根据审计人员提供的证据资料中寻找突破口,对发现的有异议及有疑问之处,可以延伸至被审计对象进行调查或与被审计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审查,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及时纠正和调整,这样既可保护被审计对象的合法权益,又可保证问题处理的准确性。
    ㈢建立和完善审计审理工作初审记录工作制度。针对目前审计案卷中审理报告不能真实反映审理往复过程中的内容,应建立审理初审工作记录,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审计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执行,经过初审发现,被审对象认定错误、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以及审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等问题,应将有关资料退回审计业务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同时制作初审记录。对审理工作有全过程的反映。这样既有利于案卷使用者了解问题的整个处理过程,提高工作效率,又有利于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工作责任。
    ㈣建立业务探讨机制。对法律法规、政策理解不同,引起争议,难于统一等问题,或是在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一些特殊问题,应建立业务讨论机制,由主管领导、审理人员、审计实施人员及相关业务部门的人员参加讨论,通过审计人员与审理人员的对问题的梳理、共同进行讨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使问题得以解决。
    ㈤统一执法标准、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在对审计终结的问题依法进行审核和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为了防止出现主观臆断、随意定性、处理畸轻畸重等现象,应对同一违法性质的问题采取同一处理标准,保证审计执法公正、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所以要加大集体审理力度,定期召开审理委员会,审委会成员要对违法违规问题的事实、证据、初审处理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辩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见确定处理处罚意见,以此做到定性上实事求是,处罚上合理适当。另外,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既要对同一违法违规性质的问题规定同一处理标准,又要区分情节轻重,分别适用一定的处理标准,规范处罚标准,有效遏制审计处罚裁量权过大对问题处理的不公正、不公平。促进审计执法的高效、廉洁、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
    ㈥建立内部岗位轮换培训制度。基层审计机关可以定期将审理人员和审计人员进行轮换培训,一方面可以让审理人员也能够熟悉实际审计工作程序,掌握审计工作技能,增强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审理工作水平,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审计人员到审理部门实践,了解和理解审理工作的性质、方法、和基本要求,进一步掌握取证、执法工作中的注意事项,从而提高审理与审计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提升审计工作质量。(王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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