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健货币政策背景下银行信贷规模腾挪之术解析及审计方法
张明(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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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面对物价、房价持续上涨和通货膨胀预期增强的压力,为保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和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2011年我国将“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调整为“稳健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因此作为社会融资规模总量十之八九的商业银行贷款,必然成为今年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关注的领域。而能否成功控制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和增速则成为2011年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目标顺利实现的关键。
    笔者在今年的审计中发现,虽然年初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总体规模和增长速度都进行了严格控制,但在同业激烈竞争的重压和商业利益的驱使下,银行利用各种金融产品和会计核算手法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监管,向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的现象层出不穷,手段花样不断翻新。笔者认为有必要将审计中发现的此类现象进行归纳分析,揭示其中的共性和规律,并提出部分审计建议供大家参考和研究。
    一、通过对会计科目核算的调整,隐藏信贷规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监管和控制主要是商业银行的表内贷款,而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和非信贷类银行资产因其并不直接承担商业信用风险而不在统计范围之内。而实际上银行通过简单的会计核算调整即可将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或将信贷类资产转化为非信贷类资产。
    (一)将投向一般企业的贷款核算为“同业拆借”。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国家依法批复成立的、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一般企业法人,不吸收公众存款,也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2011年以来,各大商业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了大量的贷款用于其放贷业务。而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时,却发现部分商业银行以小额贷款公司具有发放贷款的资质为由,将发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放入“同业拆借”项目核算。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商业银行发放给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就无需纳入银行信贷总规模的统计,而小额贷款公司从企业性质上属于一般企业法人,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实际上是通过“打擦边球”的方式将这部分信贷规模挪出统计范围。
    (二)将部分国际业务移植到国内后将贷款转为“或有负债”。
        笔者在今年的审计中还发现一种新情况,即将“海外代付”业务移植到国内后,通过会计核算的调整将贷款转为“或有负债”处理,从而巧妙的将信贷额度隐藏起来。
    在银行国际业务中,如果是委托海外银行付款,一般称为“海外代付”业务。此前由于境内美元紧张和成本上升,美元的海外代付业务是银行业的一种常见操作。部分银行将该业务移植到国内后,称为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该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资金代付业务,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归还代付款本息。该业务的申请行在会计处理方面将其纳入“或有负债”进行表外管理,而对于融资行来说,有申请行的担保,一般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列入存放同业等科目。这样一笔融资发生后,在两家银行都没进入贷款科目核算,相当于贷款额度控制再度失效。因此笔者认为,虽然这种业务是参照了海外代付业务开展,但二者特点不一样,海外代付一般是基于融资优势和无本金交割远期套利,而国内银行间的融资成本区别不大,显然更多是出于规避额度控制考虑。
    二、利用银行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规避信贷规模
    (一)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后发放委托贷款。
    2011年上半年,在银行信贷额度被严格控制的情况下,“银信合作”理财产品获得爆发式增长,而这实际上是一种将银行的信贷规模通过信托公司发行理财产品的方式转移到表外的手法。随后银监会发文要求严格控制“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规模并要求银行限期将“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纳入表内管理。
    此路被堵后,急于拓展信贷规模的商业银行与部分“不务正业”的企业迅速走到一起玩起腾龙换鸟之术,将正常的银行贷款伪装成由银行代理的委托贷款,这样银行既获得了信贷规模、又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而企业也获得了高额的利差收入,双方各取所需,但架空的却是信贷规模控制的稳健货币政策。根据笔者在审计中的经历,将上述现象解析如下:A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因信贷额度受限银行难以放款,随后A企业找来关联企业B公司出面向银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银行设计一款理财产品并以此名义募集资金后将理财资金转移给B企业,B企业再以发放委托贷款的名义通过商业银行的委托将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发放给需要融资的A企业。该笔业务为银行与B企业进行的委托贷款合作,相当于用一家企业代替信托公司的角色,实际上与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并无区别。
    (二)企业将从大型商业银行获得的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转卖给信贷额度较为宽松地区的地方商业银行获得贴现资金。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监管和控制是全国性的,而信贷规模的紧张程度却存在地区差异,东部沿海或发达地区的信贷规模较为紧张而中西部地区的小型地方商业银行因为当地经济不够发达,所以信贷规模较为宽松。笔者在审计中发现商业银行通过转换授信品种的方式将贷款额度跨地区转移到落后地区的小型地方商业银行。当一家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不是直接向企业发放普通贷款而是向企业开出银行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随后商业银行再介绍开票企业持汇票或信用证到指定的小型地方商业银行进行承兑或信用证。商业银行开出承兑汇票或国内信用证只是表外业务,小型地方商业银行之所以愿意给企业承兑或付议也正是因为大型商业银行的信用保证。因此实际上是大型商业银行利用自己的信用为企业跨地区融资提供便利。
    三、总结归纳,提出审计建议
    笔者罗列的上述现象均是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比较典型的问题,虽然看似手段多样、名目繁多,但笔者在进行总结归纳后认为其中还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现稍加归纳总结,仅作大家以后在此类审计中作为参考。
    (一)审计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财务报表中得“或有负债”、“同业拆借”等灵活性大、定义模糊的科目。
    笔者将上述现象与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进行综合分析发现,商业银行用来腾挪或隐藏信贷规模的科目主要集中在“或有负债”、“同业拆借”等几项。一是因为近几年我国金融业发展迅速,金融创新领域不断拓宽,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在这种背景下,大量具有发放贷款、担保或者抵押等直接间接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或典当行层出不穷。这些机构具有部分银行功能,但又不属于银行,有的甚至不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因此在相关监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利用其似是而非的法人性质,将这些客户的贷款分类和会计核算科目在“银行贷款”和“同业拆借”中灵活调整,以达到腾挪或隐藏信贷规模的目的;二是在银行间合作不断加强的背景下,部分银行通过委托支付的方式将一家银行的信用风险和发放贷款行为通过银行自身的信用条件分开,人为的造成一笔贷款在两家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并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通过“或有负债”科目虚假的隔绝银行自身应该承担的信用风险,这种人为造成的模糊将其承担风险的贷款规模隐藏在“或有负债”科目中。
    (二)各种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发的新产品或新业务也是审计需要重点关注的方面。
    最近几年金融创新发展迅速,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笔者在审计中也发现,部分商业银行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金融创新的灵活性和监管延迟性将一些隐匿或规避信贷规模监管的行为披上金融创新的外衣,大行违规获利之道。上文中提到的“同业代付”就是典型的例子,一种新开发的金融产品往往在会计核算、业务分类和监管制度方面不尽完善,因此就给商业银行调整规模留下了操作空间。所以笔者认为,在审计应该重点关注那些业务发展迅猛、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的创新金融产品或者金融业务。
    (三)分析银行的业务报表数据,重点关注那些在季度末或年末等考核时点前后金额大幅度异常波动的业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贷规模的控制主要通过对存贷比、核心资本充足率等关键指标的考核实现,且上述指标的考核仍以时点数为主。这就给商业银行临时调整信贷规模以满足指标要求创造了机会。部分商业银行会在考核时点之时将部分表内业务通过一定的手段转移到表外,等考核时点一过再将表外业务调整回表内,虽然这中间会产生一定的交易成本,但因为现在信贷规模紧张,企业为了确保能获得融资也只能协助银行完成这些操作并承担一定的费用,这种行为既让银行规避了信贷规模的监管,又变相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对银行业务报表某一个时段的数据进行分析性复合,对业务量波动较大的科目予以重点关注。
    在本文中,笔者先罗列了部分在审计中遇到过的典型问题,随后对上述问题的潜在规律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和总结。希望笔者的这些心得体会和建议能够帮助大家在银行审计中更加擦亮眼睛,将银行的信贷腾挪之术充分揭示出来,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准确落实,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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