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审计的“五查五看”
李志敏(湖北省浠水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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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事业单位收入来源渠道较多,笔者在长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对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审计,归纳了五种方法,即“五查五看”。
    一是从查银行账户入手,看收入是否外流。近年来,一些单位为了自己的利益,私设“小金库”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正常发展。国家对“小金库”问题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办法, 其目的就是要确保资金在“笼子”内循环。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财政部门指定的零余额账户,另一个是单位基本账户。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是财政补助收入,它是通过零余额账户和财政直接支付反映预算收支活动情况的,由财政部门予以直接监督。除此之外的收入则是通过基本账户反映进行核算。笔者在对某机关单位审计时,发现该单位有一年的银行账户发生额变动异常,有几笔资金显然与该单位经济业务关联不大。进一步翻阅账证并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发现,虽然银行对账单与单位银行账余额是一致的,但银行对账单上发生的贷方金额比单位银行存款账上记录的借方金额大。由此该单位私设“小金库”的问题被查了出来。这件事告诉我们,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以下两点:一要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找出银行已达、单位未达账项,然后跟踪到开户银行进行延伸调查,获取银行入账的有关证明材料;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未入账的有关凭单,进而确认款项来源的性质,查明单位未达账的原因,审查其是否将收入转到账外,隐匿收入,私设“小金库”。二要细致核对现金日记账,对大额收付现金业务逐项审查,将收入以现金方式入账的业务分类汇总,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取得收入的有关凭单及证明材料。根据掌握的第一手资料,有针对性地选择几家付款单位进行外调或者利用通讯、函证等形式调查了解,将内查外调结果对比分析,查明收入不入账的金额和原因。
    二是从查合同、协议入手,看非预算收入是否全额核算。非预算收入已经越来越成为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一个重要收入补充来源。合同、协议是行政事业单位获取非预算收入的合法依据。笔者在对某县一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中,就是从查看合同、协议中发现隐瞒收入现象的。这个公司有一个门面,从账面上看也有出租房屋收入,但账面上反映的出租收入逐年减少,这种情况有点不正常。审计人员要求该单位的会计把出租房屋合同拿出来看一下,结果查出是这个单位隐瞒了收入,将进餐费用直接抵了房租收入。还有笔者在对某县公安局审计时,就住在该局开设的宾馆内。但在审计时,查遍了所有收入,也没有发现该局宾馆房屋租金这笔收入。审计人员要求该局提供房屋出租合同,该局说没有订合同,在再三追问下,最终查出该宾馆每年上交租金9万元的事实。这两件事例说明了一个问题:在审计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有时两个看似不相干的事物实则有其内在的联系。这就要求我们在进行这种类型的审计中,要把合同、协议中规定的价款、时间与账簿记录逐一核对。一是要审查合同价款与实际入账数额是否相符,若不符,要开展延伸调查,弄清形成差额的原因。二是要审查合同、协议完整性、全面性。在审计过程中凭实际经验和职业判断,索取其已签未提供的合同和协议,或根据线索顺藤摸瓜,从外围获取证明材料,进而查清未入账的全部收入。
    三是从查票据入手,看收入是否真实可信。对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开出收据更多地表现为收进资金,而发票报账更多地表现为付出资金,两者很容易分开。实际工作中,有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经办人员故意将其混为一谈,或者将收入和往来使用一种票据,造成账目混乱,给收入审计带来较大的难度。如某单位管理混乱,账目基本上无法核对,内控制度也不健全会计出纳由一个人兼任。查账时,发现收入多了,盘现金库,发现现金多了。在翻阅账证时,该单位的收入中有向其他单位收会议费和赞助费的,就从盘存收据着手。审计人员发现该单位有的收据作废了没有销号,用收据联做了收入,收入多做;有的收据记账联没有做账,属于隐瞒收入。经过对账,不仅查出了多做的收入,进而还查出虚报电话费等费用8000元。再如某县公安局收入没有明细账,没有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不能全额反映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其它收入的规模和标准,并且没有将这些收入的原始记账联粘贴在记账凭证内,造成收入情况不清,金额难以核对。审计人员采取先到该县财政局调查,看其他收入、规费及罚没收入情况,然后再进一步查清各年度、各单位的具体情况,结果发现该县公安局各股室开收据收款,把收到的款再通过银行缴入财政专户,银行再开出一张收据入账,一笔会计事项开出二张收据,财务人员完全失控,造成收入重记、漏记和滞留行为的发生。这两起案例告诉我们:审查、核对被审对象的票据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一定不能马虎。在实施审计过程中,一是查对发票领购与开具情况,同时要与账面收入相衔接,审查其收入是否全部入账,有无代开、虚开发票的现象。二是核对往来票据、收据的取得、印制与实际开具情况,审查其往来收付与收入是否严格区分,收入是否入账。三是结合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业务情况,审查收入与业务是否相吻合,这需要与账户审计、合同审查相结合,否则难以发现这些收入的真实情况。
    四是从查往来账项入手,看往来账户中是否隐藏着收入。笔者在对某单位负责人届中审计时,发现该单位有一年的“应付款”科目数额较大,进而查出该单位“银行存款”账户与“收入”账户不相配匹。通过对该单位主管部门的延伸审计,审计人员发现该局财务收取的会议费及培训费在“其他收入”账户中核算,而内设股室收取的各种费用在往来账户中核算。在往来账户中还发现县财政局超拨资金100多万元。这怎么可能发生呢?带着这个疑问,审计人员采用倒查的方法勾对每笔资金来源,发现该局账目在未交到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之前是请人代做的,做账人将县财政转入的一笔120万元的收入,记账时误记成12万元,少记收入108万元。实践证明,对那些故意逃避财政监督、用有意隐瞒收入的手法骗取财政补助的单位,以及那些既做不清账又不愿意查明原因的单位,一定要详查往来账户,在核对账账、账表相符的基础上,逐项核实明细账,弄清收入挂往来账及用往来账核算收支的情况。
    五是从查收发文记录入手,看专项资金是否被挪用和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尽管国家三令五申要求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实行专款专用。但实际上,有些行政事业单位仍然将专项资金用于弥补单位经费不足,造成专项资金不专。一种是截留下级单位专项资金。如笔者在对某局审计时,在查阅该单位的收文记录时发现,该局收到了上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的一份专款项目资金文件。文件载明该项目是由其所属二级单位实施,资金也应全额拨到二级单位,严禁主管部门截留挪用。但对该单位财务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发现该局将财政拨入的应拨给一个二级单位的专项资金,表面上拨给了这个二级单位,实则是在往来账户中反映局机关向该二级单位借款。在延伸审计二级单位时,发现单位账上反映的专项资金没有用完,而且余额与局机关借款相吻合。进一步核实,局机关确实开了借款收据,但二级单位没有做账,只是放在现金库内,最终挪用专项资金的问题被查出来的。还有一种是隐瞒其他收入。如笔者在审计某学校时,在查阅该学校收文登记簿时,发现有县教育局关于积极配合县保险公司做好学生安全保险的通知,以往对保险公司审计时,笔者了解到保险公司对学校协助保险费都要给学校付保险手续费。但在审查收入时没有发现学校收保险公司保险手续费、服装厂校服回扣等收入,这两笔收入在审计其他学校时都在账上有反映,而在查学校食堂账时发现付给了工会经费。审查该学校工会的账,发现学校将保险等回扣收入111483元转入到学校工会账内,在工会账上发放各种补助等。事实告诉我们,审计时要根据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拨款文件,逐项与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其他收入相核对,审查其是否将有关拨款及补助在法定账册内核算和管理。(李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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