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审理工作的三个关键控制点
陈金阳(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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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8年4月刘家义审计长在全国审计法制处长培训班讲话中首次提出“审理”概念以来,审理工作虽然经过3年多的摸索实践,日渐成熟,但总体来说,还属于一个新生事物。而作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简称两办规定)下发后施行仅几个月的经责审计,因其具有“审事议人”的特殊性以及与干部监督、考核、管理、任用的直接相关性,使得经责审计的审计报告较之其他常规审计的审计报告更加严肃、更加谨慎。经责审计审理工作,同样是一项“摸着石头过河”,新之又新的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审理工作,我们总结认为,审理人员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项目的审理过程中,应实事求是,合理谨慎,特别要关注与常规审理工作不同的三个关键控制点。

    一是严格把握时间范围。行政领导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以组织部门任免时间为准。对于审计发现的非任职期内的问题,审理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严格依据审计范围提出“不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反映”的审理意见。审计机关不应以“就差几天”、“结果发生在任期内”等种种借口,写入审计报告中。

    二是要合理区分责任主体。在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审计组往往会发现一些以企业为责任主体的问题。这些问题发生时间虽然在行政领导任期内,有些性质也很严重,但将这些问题的责任直接归咎于行政领导,或以“管理不善”等名义归咎于行政领导有悖于经责审计客观公正的初衷。在审理中,应区分责任主体,特别是要关注相关政府部门管理类的问题。对一些本属于企业等微观个体责任的问题应提出合理的审理意见。

    三是正确界定应承担的责任。审计报告中要按照两办规定第35条到第37条的规定,严格界定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在审计报告中,要依据政府会议纪要等审计证据,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区分决策主体和问题严重程度,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不能以审计人员主观好恶,追求审计报告丰满度等理由将领导责任定性为主管责任,甚至是直接责任。也不能怕“得罪人”,而将直接责任定性为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陈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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