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背景下金融审计应关注银行表外业务
张静(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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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1年7月7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分别上调0.25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相应调整,这是2011年年内第3次上调存贷款基准利率,第6次上调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大型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已达到21.5%的历史高位。这表明央行进一步加大宏观调控来收紧市场资金流动性。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发行了30亿元1年期央行票据,中标利率上升至3.584%。此外,央行还通过开展千亿级别的央票正回购回笼增加的到期资金量来收紧流动性。大幅度提高利率、频繁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多次大规模发行中央票据,央行一系列密集的货币政策一方面使用多种信贷工具回收市场资金,收缩了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银行的信贷规模得到控制,使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获得资金的供需矛盾变得异常突出。各家银行受利益驱使,借道规避监管信贷额度限制的银信合作、理财业务、票据业务、人民币同业代付等业务进行吸收存款、委托贷款,增加盈利点,由于不受表内控制,不容易受到监管,融资很可能流入一些宏观调控领域和高风险领域。因此,金融审计应关注为规避贷款额度限制及指标考核,银行竞速表外业务潜在的风险。
    一、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并发行,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产品。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大致可分为债券型、信托型、挂钩型及QDII型。
    在存款准备金率不断上调、资产业务受到制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加重视中间业务的开发和拓展,把中间业务的发展速度看作是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成效的风向标,从简单的存贷利差盈利模式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收入并重转变,最大限度地降低资本占用。而为应对银监会存贷比不得高于75%的监管要求,满足存款规模、缓解存贷比监管压力,各家银行大规模推出吸引社会闲散资金的短期理财产品,使得宏观调控政策实施以来,银行理财产品进入了高速增长期。由于实际的贷款需求旺盛,银行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曲线”满足某些客户的融资需求,将资金的需求和供给放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外匹配。表外融资属于银行中间业务,不会影响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成本收益及风险权重,也不占用贷款额度。因此,当商业银行被要求控制贷款节奏时,其会将企业的贷款需求转移到信贷类理财产品上,使得监管部门的贷款额度控制失效,大量的信贷类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市场。如审计调查发现,某商业银行发行的信贷类理财产品投向国家调控的房地产行业占比超过10%,还有一部分发放给钢铁行业的表内贷款额度转移至表外理财产品,对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产生一定抵消影响。审计应着眼于国家宏观政策,从发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及增速、流动性缺口、理财资金投向结构的合规性来分析规模化发行理财产品对当前国家宏观政策的落实产生的效果。
    二、银信合作及信托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规范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关于信托业务和银信理财业务,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和《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来对信托业及银信合作进行监管并引导其合理发展。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的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同时要求银信合作贷款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压缩,对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比例计提风险资本等多个指标考核。这一通知的出台,使得本来银信合作的理财产品,以规避监管绕开银信合作的模式被悄然开发。如,某信托公司为了推进银信业务合作模式的“创新”,同商业银行合作,要其代为推介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产品。
    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背景下,一些“两高一剩”、房地产、政府融资平台等国家不鼓励或清理融资的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条件越来严格,就会通过信托公司,用理财产品的形式进行融资,使宏观调控政策落实失效,如房地产商借道保障房信托融资来满足商业地产资金额度,或一些企业借道股权投资信托方式融资、绕过信托做信托收益权产品等规避监管部门考核的“创新”融资方式,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的利益输送问题,都需要重点关注。
    三、同业代付业务
    同业代付业务又称代理同业委托付款业务,是当一家银行的客户申请融资时,该行以自己的名义委托另一家同业为该客户提供融资,并在业务到期日由自己归还代付款项本息。同业代付业务的特点在于,对于申请行来说是表外业务,而对于融资行来说,有申请行的担保,一般不列入贷款会计科目核算,而是列入存放同业等科目。一笔融资发生,在两家银行都没进入贷款科目核算,相当于贷款额度控制失效。目前,同业间的借贷行为,无论同业拆借、同业存放、还是同业贷款,都不纳入监管部门的信贷规模范畴。同业代付业务的发展,同样是银行出于规避贷款额度限制的考虑,由于不受表内控制,不容易受到监管,融资很可能流向房地产、“两高一剩”等一些受宏观调控影响的行业,从而加剧了同业业务的政策性风险。因此,审计应重点关注。
    四、票据业务
    票据业务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等。银行承兑汇票是指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日前,银监会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票据业务监管的通知》,指出部分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违规办理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逃避信贷规模等问题。要求各家银行对2011年的票据业务展开逐笔自查票据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贴现资金流向的合规性及是否通过转贴现卖断并买入返售的方式来逃避信贷规模等。由此可见,银行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银行采取各种手段通过表外业务规避信贷额度是目前金融监管的盲点。
    银行的表外业务金融创新面临越来越复杂的市场环境,这需要商业银行在表外业务风险控制方面下功夫。但由于表外业务不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运作透明度不高,因此其风险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较难预测和评估。而且,由于表外业务风险是银行整体风险的一部分,随时可能转化为表内风险。因此,增加表外业务的透明度、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的关注、强化对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银行表外业务的审计也是目前宏观调控政策下金融审计应该关注的重点。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免疫系统,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作用。金融审计应该站在更高的高度,在宏观调控背景下为国家经济社会的健康运行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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