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国家审计权概念研究的进路
胡贵安(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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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审计权,我国学界常称之为审计监督权,尽管在政治学或经济学或法学上都有所提及,但对其作出明确定义的并不多见,目前的定义主要也是基于不同学科的进路,从“国家审计”的定义延伸而来,具体主要包括:
    一是基于法学视角的定义。如王姝蕾认为,国家审计监督权是经法律确认,向纳税人负责的,由法定机构和职业人员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一项国家权力(王姝蕾:“宪政视野中的国家审计监督权研究”,山西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台湾学者陈丽娟在《法学概论》认为“所谓审计权,系指稽核政府各机关财务收支的权限,又可分为综合的审计权与普通的审计权”(陈丽娟著:《法学概论》(增订三版),台北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6年版)。李季泽在《国家审计的法理》中认为,“国家审计首先是一种国家权力,这种权力就叫国家审计权”,而国家审计就是运用法律确认的审计权对国家管理和使用税费情况实行监督,对纳税人负责(参见李季泽著:《国家审计的法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二是基于政治学视角的定义。如有学者从权力的角度给“国家审计”下了定义,如钱宁认为,所谓国家审计,是国家运用政治权力,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的,由独立机构和专业人员审查国家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现公共财政效能、评价经济责任,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一种国家监督(参见钱宁:“论现代国家审计的定位”,http://www.zssj.gov.cn,2010年3月23日访问)。段长青认为,审计监督权是国家为保证审计机关及其人员履行职责而赋予审计机关的权力。审计监督权的重要内容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报告权、处理权、稽查权等(参见段长青:“审计监督权的探讨及借鉴”,载《中州审计》1996年第1期)。
    三是基于经济学视角的定义。如姜淑萍等认为,审计监督权是一种经济监督权,更可以说是一种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权(参见姜淑萍等:“试论审计监督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区别”,载《审计理论与实践》2001年第7期)。
    综上所述,作为“国家权力的衍生权力”(林海,2007),国家审计权属于公权力(Power)的一种。然而,由于国家审计权与国家审计密切相关,而国家审计的概念涉及对审计概念的理解,但审计概念又因审计动因的不同(据不完全统计,有关审计动因的观点多达16种之多:国家职能观、维护王权观、民主政治观、权力制衡观、财政监督观、宏观控制观、查账观、两权分离观、利益冲突观、筹资观、资金市场观、客观限制观、可信性观、管理者观、组织控制观、受托责任观。参见李金华主编:《中国审计体系研究》,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第21~51页),而差异较大。故而,笔者认为,采用以审计概念推导国家审计权概念的传统做法不够科学,应当另辟蹊径,可改从剖析国家审计权基本要素等方面的进路出发,来进一步厘定国家审计权的基本概念。
    从国家审计权基本要素的进路出发,国家审计权的概念可作这样的界定:国家审计权是法律授予特定机关或人员专属享有的,对管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效益性进行审查、评价并报告结果的一项公权力。这一定义至少表明:(1)国家审计权是公权力的一种;(2)国家审计权由法律授予特定机关或人员专属享有;(3)国家审计权的对象至少在原则上应包括管理、使用国家财政资金或公共资源的一切主体。(胡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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