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对推动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思考
邓永盛(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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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揭露各领域的违法违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对于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国家审计作为一个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能部门,是实现权力制衡的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关注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揭示和反映体制机制以及政策措施层面存在的问题,促进政策、制度的落实和完善,发挥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加大民生资金审计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深层次矛盾和潜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坚决查处各领域的违法违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对推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腐败的种类繁多,发生的领域不同,审计所具有的审计手段多为常规检查手段,很难被审计所发现,因此,审计反腐败有效,但也有限。那么,国家审计如何在现有基础上推动国家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和完善中发挥作用呢?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
    一、着力加强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对反腐工作的“侦察兵”作用
    一是当前我国部分领域如工程建设、重大投资,重大经济决策、土地征占、物资采购等领域,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近年来,国家也采取了专项治理等相应措施,如目前开展中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但作为一种常态化的经济监督形式,国家审计着力加强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审计力度,充分揭露在重点领域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无疑是更有效果、更能长久的一种方式。
    二是当前部分资金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如部分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银行信贷资金等,不同程度还存在管理混乱、未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问题。对此,从此类资金的源头开始,对接收、拨付、管理、使用、效果等方面加大审计力度,扼制住一些资金存在的层层截留、跑冒滴漏、挤占挪用、贪污腐败现象。
    三是部分具有行政审批权,项目决定权,资金管理权等相关权力部门,其腐败现象易发多发。一些权力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谋取私利,不仅败坏了公职人员形象、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公信力,也是滋生腐败和危害的源头,具有很大的危害性,加强对这些重点部门的审计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对反腐工作的“侦察兵”作用,是推动建立和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关键。
    二、结合自身优势,发挥审计在查处腐败案件的独特作用
    国家审计作为一种专业性的经济监督部门,视野宽,涉及面广,能充分运用常规审计各部门的资料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在常态化的监督检查过程中,掌握有力证据,从而有助于审计中发现各领域腐败案件线索,推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反腐虽不是国家审计单一的职能,但国家审计应坚持一手抓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揭露和查处,一手抓体制机制性问题的揭示和反映,对于在审计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查深查透,对于涉及的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对于具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责任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审计,敢于碰硬,绝不手软,才能真正发挥出审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的作用。
    三、针对廉政风险的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建议,完善制度机制,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
    审计实质上是国家依法用权力监督制约权力的行为,其本质是国家治理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内生的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织部分,只有发挥好审计“免疫系统”系统功能,发挥好审计的建设性作用。审计建议是根据查处的问题,存在的薄弱点,制度机制方面的漏洞等,在分析研究,进行操作性、科学性评价的基础上,有的放矢提出的,从而为党和政府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在政策制定、执行等方面真正落实审计建议,从源头上开展审计整改工作,从源头上防治腐败,不断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才能推动国家治理向良性方向的发展,切实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建立健全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报告审计制度,发挥审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中的积极作用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检查还处于被动查、查个案的情况,没有明确进行全面抽查;同时,检查部门限于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审计部门没在所列范围之内;其次,规定了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材料进行查阅,审计部门没在所列范围之内。
    而在一般审计事项,特别是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其重要的一个审计内容就是对个人的廉政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其评价,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审计反腐的职责,但又没有赋予一些反腐必备的利器,这无疑是将来还需要完善的地方。
    对此,笔者建议,结合当前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要求,以此为基础,建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报告审计制度,在常态化的审计过程中,对其领导干部的个人报告事项进行审计核查,相关审计结果通报反馈给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利用审计结果进行考核或追责。只有如此,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真实性才会有提高,人民群众对这个制度才会有信心,最重要的是对预防腐败才会起到更大的作用,对领导干部才会起到真正的保护作用。从而才能充分发挥审计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和完善中的积极作用。
    五、引导和规范各类审计参与到反腐败审计队伍中
    除了国家审计外,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都是审计队伍中重要的组织部分,如何引导和规范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也参与到反腐败审计中,是一个值得认真研究讨论的问题。比如按照国家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社会审计不对被审计单位负责,由政府审计机关授权委托社会审计对部分单位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和相关纪律要求,并对其审计结果进行复查和考核等,在引导和规范的基础上,可以一定程度缓解国家审计人力资源不足等现实问题,也能扩大反腐败审计的范围。(邓永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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