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材料复核审理的思考
薛培广(山东省武城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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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组组长确认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已经审核,并从总体上评价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和充分性的基础上,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要经过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复核、审计机构审理。其流程如图二所示。按照一般情况下的业务量,县级审计机关需要4-5个审计组,每个审计组需要至少3人,业务部门(复核)需要1-2人,审理机构需要2-3人,共需15-20人才能按照正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材料的复核、审理。
一、部分县级审计机关科室及人员现状
目前,由于人员与内设机构编制的限制,县级审计机关并不具备建立专门复核、审理机构的条件。如某县级审计机关实际分办公室、审计A股(组)、B股(组)、C股(组)、D股(组)、E股(组)和法制股(实际并无专职审理人员,仅为挂名机构)共7个股(组)室。人员具体分工情况如图一所示。


                                                       图一


二、县级审计机关成立复核组、审理组的思考。
按照部分县级审计机关所处状况,可以成立如下复核组和审理组。从各审计组抽取审计成员组成复核组,分别复核非自己审计组审计项目的材料,抽取各组主审组成审理组,分别审理非自己审计组审计项目的材料。并制定复核审理相关责任制度,增强复核组、审理组人员的责任性,使复核审理更加严格。复核组、审理组的成立如图三所示。



                                                  图二
三、成立上述复核组、审理组的优点和不足。
(一)优点。
一是能够提高审计人员的复核、审理材料的能力,对材料进行有效把握,从中提高审计水平。
二是能够增强审计人员对材料的收集、编写能力。自己审计的材料要经过复核组、审理组的严格审核,增加了审计人员对材料的要求,能够促进审计人员认真收集、编写材料。
三是增强材料的真实性,规范了审计档案的建立,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四是增强了审计的透明性。
五是有效运用了复核、审理制度。
(二)不足
一是增加了审计人员的工作量,使工作更加繁忙。
二是某种程度上不利于审计项目的保密。

                                                            图三

图一、图三中A1、B1、C1、D1、E1组成审理组,分别对E、A、B、C、D审计组的材料进行审理A1、B1、C1、D1、E1组成复核组,分别对E、A、B、C、D审计组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审理组在实际工作中对法制股负责。(薛培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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