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主要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中常见问题及对策
郭赢政(苏州工业园区胜浦镇人民政府审计办)
【发布时间:2011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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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代化社区事务管理日趋精细化,为保证社区集中精力实施管理及推进基层政府考核和完善干部任用机制,中央两办公厅下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从不同层次和角度提出了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具体要求。笔者在实施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实践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是审计中常见的:
    一是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机制,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社区一般都执行上级的财务管理制度,但在检查中仍然发现不少方面的内控制度未能有效执行,如货币资金存在坐收坐支现象,固定资产购销缺少授权审批程序,建设工程签订补充合同不规范,存在长期挂账未按期回收的债权,无预算发生费用报销入账;以及社区公建食堂未建立管理制度,部分公用物业的维修维护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
    二是经济责任审计仅仅在离任时进行审计。目前,大部分情况下是先离后审,即在已决定了被审计人升职或退休等情况下进行的审计。先离后审的审计方式存在发现问题滞后的情况,即使审计发现了问题,被审计人已离开原单位,有的已经造成了资产流失或者给集体带来了损失。如果被审计人升职时进行离任审计,有的审计人员就会认为,反正组织部门已经确定其升职了,如果过于认真还会得罪人。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没有了责任感,很难调动审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是集体决策程序未能制度化。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对于金额重大、重要性高、技术性强、影响范围广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或者联签制度,任何个人不得单独进行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对于重大的投资、重大的经济事项要求实施集体决策,在镇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关的规定,但是制度没有具体到社区需要集体决策的具体事务,也没有详细的需要那些社区管理机构的成员进行表决来实施集体决策。这就使审计人员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此类问题后无法准确界定被审计人的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
    四是债权管理风险意识差。目前,各社区,特别是村级合并成立的社区,账面上都存在不少应收账款,包含了大量的集体资产承包款、土地租赁款、对村民的借款,而由于社区由村级合并而来,长期复杂的外部环境,以及原有的村级粗放式的内部管理,这些应收账款的账龄有的短则三五年,有的长达上十年,基本上都没有计提坏账准备。高额的、长期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给社区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坏账风险,不但影响着社区的正常运行,也很容易造成集体资产损失。
    五是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专项资金没有专户存储、封闭运行,而是与行政账混用,从而挤占挪用专款弥补社区经费不足;将部分专项资金通过往来账户,通过层层转移改变资金用途,逃避监督。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而且容易滋生腐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效益的评价责任不明等,这些问题都将影响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针对以上五类问题,笔者认为社区经济责任审计应着重从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活动真实及合法性、重大投资的效益性、资产及负债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任期内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等六方面着手,实施审前重调研、审中重整改、审后科学评价的必要程序。
    一是实施详尽的前期调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
    目标及计划。前期调查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详尽的前期调查有助于确立审计工作目标,制定更切合实际的审计工作计划,使审计工作更科学合理。社区经济责任前期调查可以通过座谈会讲明审计依据、目标和要求,并要求被审计人及单位介绍机构设置、财务人员及其分工、主要业务及处理流程、资产负债情况、损益及集体资产管理情况、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内控和管理制度建设、被审计人报酬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情况。根据审计组人员分工及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体现社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重要环节需进行复核性分析测试,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二是审计过程中,依法实施审计,重点是对符合整改条件的相关问题要求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依照法律法规及审计准则规定对社区比如专项资金、集体资产投资及收益、预算执行情况等重点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对于审计过程中出现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在下达了审计决定以后,有关各方面应根据报告决定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被审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纠正和改进。具体包括财务管理方面的改进、资金合规合法使用方面的改进、集体资产管理方面的改进、对有缺陷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及改进等。审计部门应对真该情况进行后续跟踪,确保相关问题的整改效果。
    三是审计结束后,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被审计干部科学评价。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五章规定,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评价应依据法律法规、国家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是查清被审计人在任职期间与社区财政财务收支及工作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预算执行情况、招商引资情况、资产保值、负债增减公益投入、居民收入增长、以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情况,分清被审计人员对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集体资产投资效益差,相关指标未按计划完成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规问题应当负有的责任;查清被审计人员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的问题。审计评价采用的方法包括与同地区同规模社区的管理及业绩相比较进行评价的业绩比较法、通过对社区主要经济运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量化分析的量化指标法、主客观因素分析法、责任区分法及其他方法。其中在采用业绩比较法及量化指标法时可参考考核部门肌组织部门在任期内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考评资料进行评价。在评价中应注意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既要反映被审计人员的问题,又要反映与其履职相关的业绩,避免反映单位问题多、领导个人问题少,领导个人成绩多、承担责任少的片面评价,评价中尽量避免相互矛盾。(郭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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