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4S店涉税审计的关注点
王海燕(江苏省常熟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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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汽车业的快速发展,私人用车的逐年增加,也给汽车维修行业带来发展的机遇,汽车4S店遍布各地、生意兴隆,取得了相当可观的经济效益,但是4S店的税负及税收贡献如何,很少有人问津。因此,今年我们在税收审计中,有针对性地对4S店的行业特征进行了分析,部分汽车4S店在税务处理上经常出现税法适用错误、利用经营行为的隐蔽性偷逃税款等情况和问题进行梳理,整理归纳了4S店涉税审计的几个关注点。
    一、卖车送饰品埋下偷逃税的“漏洞”。几乎所有的汽车4S店都有一个不成文的规矩:在顾客买车时随车赠送一些装饰用品,比如防爆膜、真皮座套、地胶板、防盗报警器等,车子的档次越高,赠品价值也越高。审计发现,某汽车4S店一年的赠品支出达100多万元。遗憾的是,不少汽车4S店在使用了这一促销手段后,并没有对赠品支出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埋下了税务处罚隐患。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进行税务处理,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金。但实际上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在对赠品进行账务处理时,仅将其结转入主营业务成本或计入销售费用,未对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金进行计提,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二、厂家返利制造偷逃税的“黑洞”。汽车4S店售价与进价差距不大,扣除必要的成本后,几乎没有什么赚头。那汽车4S店靠什么赢利?其实4S店等的是年底厂家给的返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缴纳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来说,汽车生产厂家为了鼓励汽车4S店多卖汽车,都会将返利与汽车4S店的销售额挂上钩。因此,汽车4S店收取厂家返利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必须按规定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转出,缴纳增值税。
    此外,由于返利多在次年进行,因此,不少4S店的年终返利体现在第二年的收入中,而且企业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因,应属当年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取,均应作为当年的收入,也就是说,应该在汇算清缴时对此进行调整。笔者在税收延伸审计中就发现,某知名品牌4S店因未对次年收到的返利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100多万元。
    三、维修保养成为偷逃税的“渠道”。在汽车4S店的销售收入中,虽然维修保养服务收入往往只占总收入的20%,但这20%的收入提供了汽车4S店60%的利润。审计可以通过抽查内部作业通知单及材料领用单、结算单等基础资料,结合相关收款记录,发现未开具发票的维修保养收入、汽车装饰美容收入等。由于汽车4S店面对的消费群体中,8成以上是私家车用户,在零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业务中只要消费者不主动索要正式发票,汽车4S店一般不主动开具正式发票。因此,维修保养、装饰美容业务已成为汽车4S店税务问题高发区。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向客户提供的汽车维修保养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就劳务收入缴纳增值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汽车4S店在销售行为完成之前为顾客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须就其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汽车4S店提供的装饰美容服务发生在汽车销售行为完成之后,则视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就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汽车4S店需就提供汽车装饰美容服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
    四、代办贷款、保险及担保服务变为偷逃税的“套餐”。目前,国内相当一部分汽车4S店都与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合作,向客户提供汽车按揭服务业务和其他代办服务业务,购车人在4S店购车可以获得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当然,购车人必须向汽车4S店交纳一笔不菲的服务费用。根据规定,4S店应该就这些代办服务收入纳税,但实际上很多汽车4S店对于代办服务收入采取不开发票,不入账的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相关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由于大多数汽车4S店都是在汽车销售中提供贷款、保险、上牌等“一条龙”服务,因此汽车4S店须就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王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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