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重点
陈丙欣(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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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业作为一种古老的行业,迄今已有1700多年的历史。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融资渠道多样化的需求,典当业被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调剂资金余缺、促进市场流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了市场经济格局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尽管我国典当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由于历史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原因,当前典当行业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典当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监管薄弱,制度建设滞后,制约了典当业务的拓展
    自1987年典当业在我国恢复以来,典当业务量大幅提升、业务范围不断拓展、典当余额规模不断扩大,其主管部门也历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商务部,但相关的制度建设仍远远滞后于实际典当业务发展的需求。1993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管理的通知》,首次对典当业及典当行的法律地位做出正式规定。1996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了《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重申典当业是金融业,中国典当业的金融法律地位得到了最高规格的确立。2000年6月,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将原由人民银行监管的典当行业作为一类特殊的工商企业,交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统一归口管理。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成为当前典当行业管理最高行政规章。由于管理部门的变更、法规制度建设的滞后和监管的薄弱,导致典当业的管理目前仍处于边缘状态,在实际典当业务操作中,部分典当业务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依约定俗成的习惯和做法在运作,导致典当行操作各行其是,比较混乱,同时也制约了典当业务的拓展。
    (二)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部分典当行存在非法集资和高息揽储现象。
    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典当行不得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不得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虽然允许典当业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但对其从商业银行贷款的额度进行了限制,从实际情况看,商业银行出于风险规避的需要,普遍将典当业作为高风险行业,提高授信门槛,使大多数典当行无法获得贷款。而部分典当行由于自有资金不足,便通过违规吸收存款、高息揽储、非法集资等手段筹集资金,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
       (三)部分典当行无资质非法经营,影响正规典当业业务发展。
        《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行的进入门槛进行了限制,要求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由于门槛较高加上市场管理监管不足,一些未经批准的典当行在各地城区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非法典当行从事典当活动,不仅对正规典当行的经营构成威胁,而且对典当行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也造成不利影响。一些寄卖行、旧货商店明着搞寄卖,暗地里经营典当,严重扰乱了典当市场,破坏了典当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合法典当行的正常经营。
    二、典当业审计应关注的重点
    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应关注典当业发展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通过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典当业调剂资金余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社会服务的功能。
    结合目前典当业发展中存在问题和以往的审计经验,笔者认为典当业审计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典当行业收费。典当行业收费主要包括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两部分,其中综合费率主要包括手续费率、评估费率、鉴定费率等,《典当管理办法》中对综合费率的上限进行了限制,当金利率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但在实际的典当业务中,部分典当行利用当户急需获取资金的心理,大幅提高相关费率。审计时应抽查相关业务记录,复核相关费率,关注有无收取综合费率和当金利率明显过高的业务。
    (二)典当行资金来源及使用。典当业属于资金密集型服务业,对资金的需求量大,审计时应重点关注典当行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具体来说,首先应关注注册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其次应关注是否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地方取得资金,有无非法集资和高息揽储,有无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再次应关注典当行资金的使用,有无将资金用于放高利贷或典当业以外的经营,有无违反现金管理办法大额使用现金等。
    (三)典当行的经营业务。《典当管理办法》中规定,当户可以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并对典当行从事财产权利和房地产抵押的金额及单笔业务的典当余额上限进行了限制。在实际的业务办理过程中,出于盈利的考虑,典当行往往存在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办理典当业务的冲动。在审计过程中,首先应关注典当物品是否属于规定范围之内,有无将不允许典当的物品进行了典当;其次应关注有无超限额办理典当业务,人为增加企业运行风险,有无为规避监管,将一笔典当业务分拆为几笔进行。(陈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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