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审计公告法律制度的双向权力制约性
胡贵安(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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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现代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和反腐败制度设计中,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审计结果公告权,具备双向权力监督的特征,它既加强了对除己之外的其他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又强化了对审计监督权自身运行的监督与制约。
    【关键词】 审计公告 法律制度 权力制约

    所谓审计公告法律制度,是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内容及结果,采用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截至目前,审计署以“防治非典专项资金”审计结果公告为起点,共陆续公布了几十个涉及“三农”、“教育”、“救灾”等事关国计民生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全社会范围内刮起多场名副其实的“审计风暴”。然而,笔者认为,在整个国家公权力监督制衡体系中,审计结果公告的制度设计,在对被审计单位形成了要求整改和追究责任的强大社会舆论监督的同时,具备双向权力制约特征。
    一、权力监督制衡的前提——行政公开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走向现代化过程中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必然要求行政公开,把行政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行政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我国正在逐步实现由权力无限政府向权力有限政府的转变,这种转变客观上要求政府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中走出来,实行透明政治。长期以来,政府利用其地位的特殊性,表现出对社会的信息资源尤其是公共行政信息资源的垄断,阻碍了公民主动收集获取公共行政信息,使公民实际上成了政府公共行政信息的被动接受者而非主动参与者。作为接受人民委托来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政府,应该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建立政府与公民之间互动的信息交流,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公共行政的信息需求,为公民积极参与国家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为了消除腐败,增加行政工作透明度,保证行政权的行使始终处在法律监督之下,近年来世界许多国家制定了《政务公开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多部法律, 要求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开其除机密以外的所有信息。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我国在公开行政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一大批涉及保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法律的颁布实施应是行政公开的最好典范。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所述:“(透明)宣传正是纠正社会和工业弊端的良好方法, 据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电灯是最好的警察。”
    无疑,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推行,有力地遏制了经济犯罪的蔓延,促进了防腐廉政工作的开展,维护了财经秩序的稳定。然而,国家审计在加大公告力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效应的同时,所面临的审计风险也与日俱增,全国审计机关被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案件有逐渐增多的趋势,加强审计自身建设,完善审计质量体系也是迫在眉睫。
    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的双向权力制约性
    政府审计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政府审计,是在法律框架下对政府及公营事业运转的成果和效益进行检查和评价的一项专门性活动。审计公开是行政公开的组部分,而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则是审计公开的主要形式。审计署制定的《审计署2008至2012 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审计结果公告的重要内容。”
    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实现我国反腐败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确保我国反腐败效果的重要途径。我国的反腐败机制,是由一系列具有民主、公开、监督等基本属性的反腐败制度构成,国家审计公告制度俨然已成为反腐败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在增加公民知情权和促进行政公开的同时,可以使得公众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及审计结果、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等内容,有助于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对被审计单位开展监督,并运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行政甚至司法力量,促使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挖出“硕鼠”“蛀虫”,从而发挥审计在遏制违纪犯罪中的震慑作用。另一方面,实施审计公告制度,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强化了公众对审计执法行为的监督,从而铲除审计系统滋生腐败的环境与土壤。这正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说的“无形监督”的应有之意。“为什么讲是无形的监督呢,因为我们要受到三个方面的监督:第一,被审计单位要监督你,你把人家的问题公布子众了,有没有讲得不适当的,或者不符合事实的地方,被审计单位会时时监督;第二,社会上大家都在评议,你这个公告的质量怎么样,你该发现的问题,发现了没有,你问题处理得到位不到位,有些问题是不是分析得很透彻,社会各界也都会来议论,这是舆论监督;第三,审计队伍内部也会互相监督,大家会进行比较。所以我觉得审计公告制度本身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来说,更多的是一种鞭策,一种监督,一种促进,也是一种压力。”
    三、结论
    作为公权力一种的审计结果公告权,在现代权力监督制衡机制和反腐败制度设计中,具备双向权力监督的特征:它既加强了对除己之外的其他公权力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又强化了对审计监督权自身运行的监督与制约。因此,其理应成为监督并防止公共权力滥用不可或缺的力量,成为实现遏制腐败与国家法治化治理的重要手段。(胡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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