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采购审计
崔海滨(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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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政府部门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化,我国政府采购在拓宽范围、扩大规模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审计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工具,它是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强化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
    一、对政府采购行业实施全面审计的意义
    我国从1995年启动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先后经历了试点研究,深入探索和框架建立、全面实施三个阶段,由最初的货物类商品逐年调整,扩展到工程、服务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各个领域,呈现出全面、细化的特征。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由1998年31亿元扩大到2009年的7413.2亿元,增长239倍,占全口径财政支出比例由0.049%。其中,2000年至2007年的7年间,就节约财政性资金2121.46亿元,节支效果明显。
    虽然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发展成果显著,但由于起步晚,仍存在政府采购制度设计不完善,预算编制缺乏预见性,约束力不够,政府采购行为不规范、效率低、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以及政府采购政策在促进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扶持中小企业、支持民族工业和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等方面效果不明显等情况。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就需要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加强政府采购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政府采购审计的涵义和目的
    (一)政府采购审计涵义。
    所谓政府采购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所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审计主体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对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及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计内容为政府采购行为及相关活动。按照审计内容不同,可分为政府采购预算审计、政府采购行为审计、政府采购程序审计、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审计、政府采购机构效益审计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目标。
    审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管理机构所实施的政府采购行为及相关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揭露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研究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强化监督、完善管理、规范权力运行的建议。
    三、政府采购审计对象和内容
    (一)政府采购审计对象。
    政府采购审计的对象是指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和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二)政府采购审计内容。
    1.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查。
    政府采购预算是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起点,它对于政府采购行为具有约束作用。财政部门依据政府采购预算,按照采购目录和采购具体需求情况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它应包括采购项目数量、规模和品种等基本情况,采购时间,采购预算,资金来源等内容,是政府采购预算的具体实施方案。
    政府采购预算审计应包括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两项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是审查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范围是否正确、完整,编制、批复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采购活动是否按照人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重点要审查有无任意追加或追减采购预算现象以及预算的追加或追减是否遵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合理性审查主要是审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是否充分有效,是否存在超过采购人实际需要,重复采购、擅自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标准的情况;审查采购预算细化程度,是否存在采购预算不明确无法形成有效约束,粗放的预算不利于提高财政资金合理科学使用的现象。
    2.政府采购参与人资格审查。
    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参与人员和机构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对集中采购机构资格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审查和评审专家资格审查。是否存在允许不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问题,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的集中采购机构接收委托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是否存在使用不符合条件的评审专家影响采购结果的问题。
    3.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查。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方式应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每种方式都有其适用原则,必须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方式的审查是指,审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确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正确,有无违规调整采购方式规避公开竞争等问题,重点关注应适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更改为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况。
    4.政府采购行为审查。
    主要包括对政府采购程序审查和招标投标结果审查,通过审查发现影响政府采购行为合法性的程序性问题和影响政府采购结果公平的违法行为。政府采购程序的审查是指,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计划的委托、采购信息的发布、投标环节、评标谈判环节、确定中标单位和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环节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招投标结果的审查是对影响招投标结果公正性的行为和活动进行审查。
    5.政府采购合同的审查。
    对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履行情况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时间和形式订立政府采购合同情况,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报有关部门备案;是否超出招投标范围订立合同或未经正规程序随意变更合同标的行为,是否存在未严格履行合同行为,恶意串通虚假验收等问题。
    6.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效益的审查。
        按照《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规定,对集中采购机构规模和日常业务情况、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情况、从业人员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集中采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次数、金额和信息发布等进行定量考核,对采购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进行定性考评,从而对集中采购机构受委托实施政府采购的效益做出评价。
    四、政府采购审计方式和方法
    政府采购审计涉及面广、被审计对象多,而采购本身专业性强、政策把握难,因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全面审计或局部审计。按照审计时间划分,政府采购审计一般应以事后审计为主。政府采购审计方法一般应采用以下几种:
    (一)审阅法。
    审阅法是指通过对被查单位有关书面资料进行仔细观察和阅读来取得查账证据的一种查账技术方法。根据有关法规、政策理论、方法等查账标准或依据对书面资料进行审阅,借以鉴别资料本身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正确、合法、合理及有效。审阅资料一般包括政府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招投标资料、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资料、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财务账簿及凭证等等。
    (二)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对书面资料的记录与实物,进行相互勾对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稽查技术方法。在政府采购审计过程中,对同一采购项目不同被审计对象所提供的资料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查找问题线索。核对内容一般包括采购项目信息、招标要求,投标信息、成交与合同信息,履约验收信息等,在核对履约验收信息时应结合盘点法或函证法使用。
    (三)分析法。
    分析法,是指通过对事物原因或结果的周密分析,发现问题线索或推导出结论的一种审计技术方法。政府采购行业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在采购过程中形成了完整、详尽的政府采购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应充分利用这一特点,设定风险点和风险值,运用计算机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审计筛选分析,发现问题线索,延伸调查得出审计结论。
    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对政府采购行为实施审计监督,是促进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更是审计发挥经济运行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途径。(崔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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