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鉴定助力审计查证
董立强(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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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学鉴定是具有法定鉴定权限的部门依法对委托人报送资料、物品等作出科学、权威的鉴别认定。科学鉴定所获取的审计证据,可靠性和权威性较高,在查处涉及刑事案件的问题中,显得尤其重要。特别是随着建设性审计的深入,审计人员涉及到更多的新领域,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收集关键的审计证据,外部科学鉴定也会逐渐增多。本文以案例介绍的方式,向审计人员展示废催化剂鉴定的全过程和应注意事项,以期能够对其审计工作有所帮助。
    一、追根溯源,以审计需要为出发点
    2010年,在对甲公司审计中,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部分氧化X生产没有X矿消耗。究其原因,该公司接受了乙公司的委托,从废催化剂(含镍危险废物,国家禁止进口)提炼氧化X;通过跟踪物流,又发现这些废催化剂由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某从国外以“镍精矿”名义进口。审计人员初步判断丙某伪造品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催化剂,涉嫌走私废物罪。由于“镍精矿”不属于法定检测品种,商检部门没有对其进行检测,致使审计人员无法获取直接、权威的证据,海关缉私部门也难以立案。因此,为判定“镍精矿”的真实“身份”进而追究丙某的刑事责任,就必须由一个权威部门作出科学鉴定,以明确这些“镍精矿”就是危险废物。
    二、按图索骥,依法开展科学鉴定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的通知》(环发〔2008〕18号)的规定,审计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环科院固体所)对样品进行鉴定,具体程序如下:一是抽样。审计人员与甲公司质检人员共同从镍渣堆的不同地方抽取了样品(全程进行了录像),并做好抽样记录,由甲公司盖章确认。二是送样。以审计单位为鉴定委托人,出具委托鉴定函,支付鉴定费;审计人员将样品分成两份,一份送检,一份留存,在甲公司质检人员的陪同下,将送检样品交至环科院固体所鉴定,并办好交接手续。三是鉴定。环科院固体所在向审计人员了解有关情况的基础上,采取灼烧、电镜观察、浸出等实验方法,对样品进行了鉴定。四是报告。审计人员积极与环科院固体所进行沟通,建议其在符合事实和法定程序的基础上,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该样品是否为危险废物、国家是否禁止进口等关键信息。
    三、真相大白,“镍精矿”就是废催化剂
    鉴定人员按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规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浸出实验,对浸出液中的金属元素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中附录B的方法进行分析,结果表明样品中重金属As的浸出浓度高于该标准中的限制,具体见下表:
    浸出液中重金属浓度分析结果
            单位:mg/L
    元素 Be铍 Cr铬 Ni镍 Cu铜 As砷 Se硒 Cd镉 Ba氯 Hg汞
    含量 <0.001 0.035 0.003 0.052 6.529 0.413 0.011 0.006 0.017
    限值 0.02 15 5 100 5 1 1 100 0.1
    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HW46类为含镍废物,明确包括废物代码为900—037—46的“报废的镍催化剂”。通过鉴定,该样品属于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名录HW46类含镍废物进行管理。同时,按照《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名录》规定,该样品属于目前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至此,该案终于真相大白,丙某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采取伪造品名的方式,以“镍精矿”的名义,走私大量国家禁止进口的废催化剂,再委托甲公司提炼加工,获取高纯度的镍渣以牟取巨额利益,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
    四、总结经验,科学鉴定应注意的事项
    从上述废催化剂鉴定案例中可以看出,以外部科学鉴定的结果作为关键审计证据,审计人员要紧扣“四性”。一是权威性。鉴定机关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由其作出的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定效力,本案中环科院固体所就是国家指定的鉴定机构。二是合规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委托、取样、送检等一系列鉴定程序,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合理。三是经济性。鉴定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本案中两名审计人员用了一周时间,支付鉴定费1万元。因此,在鉴定之前,审计人员要进行科学分析,只有当外部科学鉴定结果是作出审计结论不可或缺的证据时,才能实施。四是实用性。鉴定部门有时出于谨慎性考虑,出具的鉴定结论不能完全满足审计要求,这就需要审计人员与鉴定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本案中,环科院固体所开始时将样品鉴定为“固体废物”,这不能体现出危害性。经审计人员与其进行充分沟通,在确保事实准确的基础上,修改为“危险废物”,从而满足了审计定性的要求。(董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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