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审理工作中常见问题的几点思考
程姝静(审计署驻长沙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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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计项目审理工作中,笔者发现,有些常见问题会在不同审计业务领域各种类型的审计报告中反复出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本文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归类汇总和原因分析,提出几点解决的建议,希望以此引起审计人员对这些问题的注意和思考,并在今后的审计工作中加以避免。
    一、审理工作中的常见问题
    一是审计发现的问题事实不清楚,查证不深不透。主要表现在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描述含糊不清,要素不全。有的仅反映了问题的表面现象,未揭示问题的本质。有的仅揭示了违法问题的现状、手段和过程,而对于违法行为的动机,产生问题的原因,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等均未涉及,如某弄虚作假骗取扩内需项目资金的问题,报告详细的描述了各部门联合弄虚作假的手段和过程,而对于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和后果却只字未谈。
    二是审计发现的问题定性不准确,有偏轻或偏重的现象。具体表现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底稿中审计事项性质界定不正确,法规引用不恰当,如将某种已从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中剔除的收费项目定性为未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问题,又如报告中审计问题标题的定性与所列具体审计案例不相符。
    三是审计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恰当。具体表现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审计问题的责任主体不是被审计对象或者超出审计范围。如在对某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报告中罗列了责任主体为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的审计问题等。又如将被审计单位非并表单位的问题统计在被审计单位违规问题范围内。
    四是审计证据不够充分,不恰当。主要表现在:忽略对基本情况、审计评价、分析性复核、重要性水平等审计底稿获取审计证据;对有的违法违规问题没有获取直接相关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力度较弱,不具有说服力,如定性某单位套取中央补助资金,仅采用地方纪检部门的处理文件作为审计证据,没有复印该单位的套取资金的财务资料。
    二、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通过对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与审计项目工作的需求不适应。
    部分审计人员不能及时更新业务知识,专业水平落后于业务工作发展的需求,从而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违规问题查不深,查不透,对其事实表述和责任主体说不清,拿不准,影响了审计项目的质量。  
    二是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与审计项目质量要求不匹配。部分审计人员认为审计报告中反映的某些问题,虽然定性不妥或者并未查实,但是只要在复核、审理和审核等多道后续质量把关程序中被否定了,没有正式确认和上报,不进行审计公告,没有出具审计决定,就不会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风险。近年来,随着审计事业的飞速发展,审计项目叠加现象时有发生,考核的压力和身心俱疲的状态,使得少数审计人员产生既想多出成绩又不愿投入过多精力的想法,认为发现了问题就可以交差了。有时由于审计任务繁重,时间紧迫,某些问题即使发现了也无法彻查到底,但为规避这些问题以后可能曝光而产生的审计风险,只能暂时反映初步的审计成果。
    三是部分审计人员缺乏对待考核制度的正确心态。有的审计人员迫于考核压力,主观上求好心切,一心扩大审计成果,罔顾审计事实,不客观公正对待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盲目定性;也有的审计人员唯考核论英雄,重心扑在大案要案等考核重点上,对于普通的违规问题不予重视,导致普通违规问题的审计质量欠缺。
    四是审计环境日益复杂,而审计手段有所限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审计所面临的各种经济事项的复杂程度日益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违法违规问题手法更加隐蔽,呈现出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政府审计作为普通的经济监督机构,在面临这些新情况时,审计手段受到的限制尤为明显。
    三、几点对策
    一是端正态度,加强学习。审计人员应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真正视审计项目质量为生命线。出现质量问题是审计项目的一道硬伤,1%的错误会毁掉100%的努力,即使再大的成 果,再高的荣誉也无法弥补。盲目拔高定性,乱扣帽子,将导致面临诉讼或行政复议等审计风险,直接损害审计形象。
    加强对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审计质量法规制度的学习,明确审计质量各项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审计事项查证的各要素了如指掌,实行规范化审计,注重遵守审计程序。审计是一门经验学科,政府审计几乎涉及经济领域的各行各业。审计人员应加强对不同类型的审计项目的学习,有目的的积累经验,有针对性的予以总结,提高审计业务水平,才能应对不断更新、复杂多变的各个领域的审计项目。
   新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严格的规定,无论是经验丰富的老审计人员还是刚从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新手,都应该潜心学习,牢固掌握新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审计证据的取证以及审计程序等方面的新规定。
    二是明确责任级次,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国家审计准则对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界定有明确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没有造成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审计质量问题,并没有按照审计人员、审计组、审计部门、审理部门等不同的级次明确和落实责任,这也造成了审计人员降低了审计问题质量标准的把握尺度。
    对于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审计人员对于违反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相关规定的行为,分故意或者过失等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可分为审计组成员的查证责任,审计组组长和部门负责人的审核责任以及审理人员的审理责任。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不同层次的审计项目质量问题按不同级次落实责任追究机制。
    三是加强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力度。审计实施方案是实施审计的龙头,是审计质量控制的关键。只有审计实施方案可行且具有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才具有生命力。在充分的调查了解的前提下,紧贴工作方案,并且实时客观的进行调整,科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制定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和具体操作步骤实施审计,确保审计现场项目质量。
    四是落实一、二级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质量监督作用。新国家审计准则对一、二级复核制度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完整负责,对审计证据的充分、适当负责;业务处室对审计报告等文书的质量负责。但是在具体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组组长往往偏重问题定性、案件线索进展、审计成果发掘等方面,很少翻阅审计工作底稿,更不要说核对审计证据了。审计质量关键在对审计现场质量的控制,也就是一、二级复核。唯有把一、二级复核制度落到实处,审计组组长或业务部门负责人确实履行好审计质量监督的职责,在审计现场对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及时复核,查漏补缺,这是提升整个审计项目质量水平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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