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全国首部新农合条例出台看审计重点的变迁
胡贵安(江苏省南京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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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3月24日通过了全国第一部新农合地方法规《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江苏在全国率先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正式确保新农合制度的规范化、法制化运行。尤需关注的是,《条例》尽管明确全省审计部门应当建立新农合基金审计制度,强化审计监督,督促审计查证问题的整改和纠正。然而,对于审计机关如何根据最新的立法精神与主要内容,适时调整新农合审计的重点及思路,《条例》并没有明确。因此,本文拟在梳理《条例》主要内容及亮点的基础上,结合正在开展的新农合审计实践,分析应当关注的重点所在。
    《条例》扩大新农合参享人员种类,审计应当重点关注新农合政策的实际覆盖面
    《条例》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原则,除了原有的“农村居民(含农村中小学生)以户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外,增加了三种类型人员:一是农村居民因就学等原因户口迁出本地,现又回到原籍居住,未参加或者停止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参加原户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农村合作医疗;二是在新农合上一个缴费期至下一个缴费期之间出生的新生儿、退役的士兵,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三是农村居民停止参加其它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证明,可以参加当年度的新农合。
    鉴于此,在新农合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重点检查新农合制度是否尽可能多地将农民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惠及百万农民,并为三类基本医保制度的衔接“不重不漏”提供了政策依据。
    《条例》将新农合保障水平与农民收入挂钩,审计应当重点关注最低筹资额、个人缴费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条例》为新农合参享标准的制定建立一个“参照系”,即新农合筹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并应高于国家最低筹资标准,其中个人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筹资标准的20%。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本地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对重大疾病、特殊病种还将提高最高支付限额。
    对此,在新农合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重点检查最低筹资额、个人缴费比例、最高支付限额是否符合《条例》确立标准要求,地方政府有无减少新农合筹资比例、增加农民筹资负担等违规问题,确保新农合基金总量随农民收入而增长,保障水平也由此“水涨船高”。
    《条例》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使用、提取风险基金等做了强制性规定,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基金及风险基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
    《条例》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强调“不得用于参加人医药费用补偿以外的任何支出,不得用于任何形式的投资”。此外,作为立法的一大突破,《条例》对新农合基金提取风险基金做了详细规定,即新农合基金提取的风险基金累计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新农合基金当年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0%,累计结余应当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20%。
    鉴于此,在新农合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重点检查基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关注风险基金提取比例、结余状况及其抗风险能力,在保证基金的用好、用放心、真正用到农民身上的基础上,提高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条例》对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介入新农合业务采取有条件的准入,审计应当重点关注商保机构管理费提取的合法性与业务办理程序的合规性
    尽管商业保险公司在参与新农合业务中,会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无形会增大新农合管理成本,但保险公司在精算技术、网络服务、风险管理等保险业务方面也具有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比拟的优势,《条例》对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介入新农合业务采取有条件的准入,即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
    鉴于此,在新农合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应当重点检查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的安排渠道,有无挤占新农合基金。检查新农合经办机构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监管情况,审查保险公司业务程序的有效性,审核把关的严谨性,报销范围和标准的合规性,报销的及时性等,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胡贵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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