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中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思考
高振国(河南省禹州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2日】
字号:【大】 【中】 【小】
     
    随着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内外的种种要求,审计署在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规定:“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报告制度”。国家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公共资金和国有资产,国家审计的经费来源于公共资金,因此国家审计是一种受社会公众之托的审计,审计机关有责任以适当的方式将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将有助于加强审计成果综合分析和利用,促进审计研究
    一、审计公告制度的概念
    审计公告制度是审计机关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内容、结果、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审计处理意见。审计公告制度的实行,可以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使审计执法环境得到改善,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从以往我国审计机关公布的希望工程基金、国外捐赠资金等审计结果来看,社会反应是良好的。
    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对外公告的内容应是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包括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告的对象应包括社会公众和人大等特殊机构;对外公告的手段要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合法的载体,并且在对外公告时遵循保密性原则。因此,国家审计公告制度可以理解为国家审计机关在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将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审计活动、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处罚意见及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涉及到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安全法规定不能公开的除外)等审计事项向社会公众和特定对象公开的一种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表明审计结果将从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主要领导)之间的小范围见面,扩大到政府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广泛公开。审计公告制度一方面能够把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运用社会监督的力量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管理,另一方面,对自身工作质量也提出了挑战。 
    当审计公告形成习惯的时候,国家审计具有了外部审计的特性和要求。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各级审计机关要有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国家审计准则得到严格遵守。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和审计机关内部管理水平二者共同决定了审计发现问题的概率。公告发现问题的概率受到职业道德水平和相关法律责任两因素的影响。
    二、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具有重大的巨大意义
    (一)可以提高审计的透明度,增强审计的权威性。以往的审计结果透明度较差存在的问题比较多,审计权威得不到体现。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可以促使审计机关要严格办案,接受社会的监督,也可以增强审计权威性。
    (二)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促进被审单位严格管理,公布审计结果可以引起被审单位领导和职工的高度重视,
    (三)可以加强信息交流,促进综合治理。造成违规的原因有很多,有必要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注意,总结教训,加强管理。
    (四)可以增强对政府的信任,提高全民法制意识,从而坚定改革开放的信心,坚定社会主义信念。
    三、坚持审计公告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公告的审计结果要真实客观。要求审计相关主体必须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同时在法律范围内如实向社会公告。只有这样,公告的审计结果才能避免审计风险,才能发挥审计结果公告的积极作用。
    (二)重要性原则。审计结果是否公告要依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来确定,要有所侧重。所谓重要性第一是指审计事项与公众的关联程度,第二是指审计结果公告以后的预期社会效果。与公众关联程度高并且预期社会效果较好的则属重要审计事项,可进行审计公告,反之,可不予公告。
    (三)风险性原则。要对审计公告的审计风险和社会风险进行合理预测,以判断审计公告可能产生的正负面效应,从而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告。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主要是因审计业务存在问题而造成的风险,比如审计情况不真实,定性不准确,评价不客观和报告用语不妥当等引起的风险。审计机关应力求规避审计结果公告的审计风险,审计结果公告的社会风险是指审计公告后因社会原因而产生的风险,比如引起社会稳定问题等。审计结果公告前要充分论证分析公告后可能产生的社会风险,如果预期社会风险较大,则可考虑暂缓公告或不公告。 
    推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成为国际通行做法,也成为审计先进性的标志性特征。在我国,实行审计公告制度已有良好开端,但仍存在较大的差距,目前情况下全社会特别是政府层面应进一步提高认识,以不断完善审计公告制度,推动审计成果转化,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四、我国审计公告制度仍然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约束不强。审计公告属于政务公开,以及公民知情权的要求。许多发达国家都是通过相关法律得以确立,美国《情报自由法》要求行政机关依职权或依申请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在法定范围内,任何公民无论其目的如何,均享有得到政府信息的权利,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信息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法律在我国还是空白。在《审计法》中对公布审计结果使用了“可以”而非“必须”来表达,公开的责任成为任意性的自由裁量。同时,审计公告还会受到国家保密制度的限制,使得许多领域的公开变得不可能。
    (二)审计公告透明度不高。审计公告的范围依然存在着缺陷。虽然相关法律规定审计公告的对象包括上级政府、审计机关、人大常委会和社会公众,但是在实际中向社会公众公告的少之又少,审计公告的内容大多没涉及实质性问题,这与社会公众知情权的宪法精神相距甚远。
    五、有效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建议
    (一)实行审计项目公告计划制度。需要公告结果的审计项目应在编制年度审计计划中确定,并对公告计划实行阶段性控制。编制审计结果公告计划前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因素、审计机关自身的力量以及其他特殊因素等。遇审计计划调整等因素,审计结果公告计划应作出及时调整。
    (二)科学选择审计结果公告项目。在公告项目的选择上,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把好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论证关。对计划公告结果的项目,一定要组织专门论证和审查,同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意见,反复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二是尽量选择现有审计人员熟悉的行业和掌握相关资料相对充分的行业作为公告的目标,要充分发挥审计机关人才和技术优势,把其作为选择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一个条件。
     (三)全面提高审计公告的项目审计质量。当务之急是要强化措施,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一是建立组织控制体系。要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委员会,制定审计结果公告项目的长远和近期质量目标,制定审计质量标准;二是建立制度控制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标准,审计结果公告质量责任,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检查、考评制度;三是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信息反馈控制体系。要建立审计结果公告信息的反馈制度,采用审计回访、审计项目抽查、审计结果公告考评等方法,定期收集、分析审计结果公告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找出产生的原因和关键控制点,及时反馈给决策者,以便采取措施,加强审计结果公告项目质量控制。
    (四)密切关注审计公告的社会影响。审计结果公告后,我们要通过各种渠道及时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告的反映,了解民意,反馈民情,集中民智,不断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
    审计公告对审计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是审计程序规范化和审计质量有保障的重要体现。我们相信:国家审计程序会更加规范,审计质量会更有保障,审计报告向社会公告的社会和技术条件也会更加成熟。总之,我国审计公告制度的推行还任重而道远。(高振国)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