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审计问题底稿须被审单位签字存在的弊端
曾信平(中国农业银行审计局武汉分局)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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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问题底稿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结果,是编写审计报告的基础。当前,有的内部审计机构出于审计质量控制和规避审计风险的需要,明确规定,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人员要将审计问题底稿交由被审单位签字,且这一作法还被制度化。审计实践证明,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的作法存在诸多弊端,已成为制约内部审计工作的桎梏。
    一、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存在的弊端及危害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流程中设置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的环节,这种过于强调审计质量控制、消极规避审计风险的流程设计不适应现代内部审计发展的要求。
    (一)独立性受到挑战,审计的职能作用被削弱。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按照有的内部审计机构现有的审计流程设计,现场审计结束前,审计人员要将审计发现问题形成的问题底稿交由被审单位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如某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质量控制指引》明确规定,审计结果“应以审计工作底稿或确认书的形式交由被审计单位签字”,并要求被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果签署明确意见,上述流程设计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构成挑战。被审单位负责人一般对审计发现问题承担直接或领导责任,有的甚至就是违规问题的决策者,为了减轻或逃避责任,被审单位利用签字机会,展开情感“公关”,反复讨价还价,“你不让步,我就不签字”。为了完成审计流程规定的控制环节,有的审计人员不得不一退再退,加之审计人员本身就是系统内一员,与被审单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双方的博弈中始终处于守势。最后不得已妥协,即不同程度地满足被审单位要求,导致审计结果被打折扣,其后果是审计的职能作用被削弱。
    (二)违规问题得不到全面揭露,审计风险几率增加。由于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在被审单位“要求”下,审计发现的问题被人为删除或改变的可能增加。违规问题被审计发现后,在被审单位签字环节,被人为地被删除,或者改变对原问题的描述,大事化小,审计结果实质上成为双方互相妥协的产物,极易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得不到全面揭露,审计风险几率增加。同时,由于审计问题底稿均有被审单位签字,有的审计人员放松了对审计证据的收集,使审计证据的收集达不到规定的标准,直接影响审计工作质量。
    (三)怕过“签字关”,影响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被审单位负责人谁也不愿意本单位的违规问题被上报至上级主管单位,“护短”是人之常情。因现场审计必须完成审计问题底稿、或问题清单由被审单位签字的审计流程,审计人员普遍存在既怕过签字关,又担心审计发现问题错报漏报被追责,为此,有的审计人员为规避自身责任,往往私下留存被删除或改变问题的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以备后患。审计人员忙碌收获的审计成果,经过一场签字战,被打折扣,其内心感受可想而知,并直接影响审计人员工作积极性。
    (四)控制风险能力弱化,助长被审单位违规。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的审计流程,可能直接导致内部审计防控风险能力弱化,使违规行为不能被全面揭露、风险得不到充分化解、管理缺陷不能被堵塞。同时,少数被审单位心存侥幸,他们寄希望于“签字关”,展开多种招数,实施情感公关,来“控制”单位经营风险,而不把气力花在加强管理、强化内控上,其结果是助长被审单位违规,更有甚者,长期违规而不被揭露,最终酿成大案,形成重大损失。
    二、对策与建议
    为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被充分揭示,必须改变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的审计流程。
    (一)创新审计理念,改进审计技术。一是要从转变审计理念入手。转变原有审计思维,加强内部审计独立性,全面推进内部审计转型,积极引入“四大审计理念”,即:以风险为导向的审计理念、追求价值最大化的审计理念、规范化和制度化的审计理念、全面质量控制的审计理念,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作用。二是要持续优化审计程序、审计流程,改进审计技术和方法,充分运用各种审计工具,改进和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为审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使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职责范围内能不受制约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能全面、及时得到反映。
    (二)改变硬性规定,重新设计审计流程。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的规定是狭隘的审计理念下的产物,是出于对内部审计机构自身能力不自信、担心审计复议、担心被审单位对审计结果不满而设计的自缚手脚的程序。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均没有关于审计问题底稿须由被审单位签字的规定,国外内审、国内社会审计更是摒弃这一作法。由于这一作法没有科学理论依据,必须重新设计审计流程,并取消将审计问题底稿、或问题清单由被审单位签字纳入审计质量控制环节的规定。笔者认为,是否要求被审单位在审计问题底稿签字,一般不应作制度性规定,也不宜提倡,如因特殊原因,确有必要被审单位在审计问题底稿签字的,应由审计人员现场自己决定。
    (三)充分收集审计证据,加强审计质量控制。一是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质,充分收集和完善审计证据。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审计人员从业水平,确保审计发现问题的准确性。现场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利用各种手段,充分收集审计证据,确保审计证据的全面性。二是规范审计结果的反馈渠道。取消在审计现场将审计问题底稿与被审单位交换意见、讨价还价的作法,改为审计汇总后,通过正常渠道反馈给被审单位,并责成其限期回复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被审单位意见,对正当意见应予以采纳,对审计认定有误的问题,应重新确认,这也是国家审计、社会审计通常的作法。三是实施全面审计质量控制,规避审计风险。加强审计督导、分级复核制和审计质量考核制,将审计人员收入与审计工作质量挂钩并认真考核。(曾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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