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如何提升审计人员法律素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际
陈伟伟(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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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3月10日,一个普通的法律名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一种不平凡的姿态走进国人视野,吴邦国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庄严宣布,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一重大法律事件应引起审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审计人员应以此为契机,结合“素质提升年”活动,不断加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学习。
    一、学习我国法律体系对提升审计人员法律素质的重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虽然仅仅是一个法律事件,但它与审计人员却是紧密相关。学习我国法律体系既能有效提升审计人员法律素质,又将有效推动审计人员依法行政。
    (一)学习我国法律体系是“素质提升年”的内在要求。
    “素质提升年”要求全体审计人员要以“审计大练兵、全面提素质”为主题,全面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包括法律素质。在以往的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更多的关注于审计行业和被审单位所在行业所使用的具体性法律法规,较少从宏观层面上关注我国的法律体系。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法律体系尚未完全形成;另一方面是由于具体性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习惯于应用具体性的法律法规,使审计人员放松了对宏观层面上的法律体系的学习与把握。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素质提升年”的提出,为审计人员提升自身法律素质提供了双重契机。
    (二)学习我国法律体系将有效推动审计人员依法行政。
    自我国依法行政领域三大指导性文件(1999年《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2008年《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颁布实施以来,政府行为日趋合法化、规范化、人性化,依法行政成为政府施政、审计人员执法的基本准则。但从近年来发生的诸多案例看,许多执法人员是在依“法”的情况下不依法行政的。如,上海的“钓鱼执法”依的是已经出台的具体性“法”,表面看来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法律精神”,而“法律精神”(包括依法行政精神)更多地体现于法律体系的整体之中。因此,熟知审计行业和被审单位所在行业的法律法规,对于开展审计工作固然非常重要,但通过学习法律体系来领会“法律精神”更为重要。2011年3月29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弘扬法治精神。这也为审计人员学习法律指明了方向。
    二、审计人员加强学习的几个切入点
    我国法律体系丰富而庞大,审计人员工作繁忙,无法学习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所有内容,这就需要把握好“度”,选准学习的切入点,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我国法律体系的总体概况。
    我国法律体系,全称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众所周知,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同时也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目标,因为要实现这一治国基本方略首先要有法可依,而有法可依首先要形成法律体系。从目标完成情况看,1997年十五大提出后,九届、十届、十一届连续三届全国人大均努力加快立法、尽快形成体系;2003年九届全国人大五年任期结束时,李鹏委员长宣布我国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8年十届全国人大五年任期结束时,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法律体系形成。中国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就形成了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用几百年才形成的法律体系,立法任务之重世所罕见,克服困难之多前所未有,成绩确实来之不易。
    (二)熟悉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
    我国法律体系之所以称之为体系,说明它并不是杂乱无章的,而是由不同法律部门组成的合理有序的一个整体。任何人包括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内都不可能对任一法条烂熟于心,审计人员没有必要详细地了解某一部门中的某一部法律的某一条,而需要对我国法律体系的整体框架熟记于心,具体工作时如遇到所需之法,能在法律体系中找准该法位置,而后可以通过查询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来寻找具体法条。具体来讲,审计人员需要熟悉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刑法、社会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能够明确其涵义,对其涵盖的主要法律能够信手拈来,在审计寻求法律支撑时能够准确定位。
    (三)掌握我国法律体系的层级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有等级分明的层级体系,包括居于最高地位的母法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及部分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制定的经济法规等。
    一方面,审计人员需要全面掌握有哪些层级及有无法律效力。如,后法优于先法、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等。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一方面,审计人员需要准确掌握各层级法规规范之间的效力大小,因为各层级法规规范之间还有一定的效力高低规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层级的法律规范对同一事项规定有冲突时,就需要用效力高低规则来认定最终适用哪级法律规范。如,当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立法法规定,应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就应适应地方性法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天下之法,不难于立法,也不难于学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学习的最终目的是应用,审计人员应结合实际工作需要,边审计边学,边学边体会边应用,不断增加法律知识储备,不断提升法律素养,以有效促进审计工作的开展。(陈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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