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异同
许典安(湖北省竹溪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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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审计的重要精神,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审计署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出台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于2011年1月14日在全国审计机关执行。这是审计机关法治建设上的又一件大事,为完善审计法律制度,促进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对于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更加健康发展,促进完善投融资体制,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笔者通过学习新旧政府投资审计规定和办法,结合学习体会,现将新旧办法不同点归纳整理,与投资审计同行交流不对之处请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一、审计范围进一步明确
    《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而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二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新规定纳入政府投资审计的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政府全部投资的项目,还包括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确定标准是: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也是审计范围。
    在审计类别上不仅包括对国家投资和以国家投资为的建设项目审计还包括审计调查,审计调查不仅仅是审计机关组织实施的对建设单位的项目实施情况审计调查,还包括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上述修改内容实现了与《审计法》 及《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效衔接,增强了操作性。
    二、审计重点进一步突出
    一是审计项目计划确定进一步突出重点,有效缓解了审计矛盾。
    新《政府投资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
    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审计机关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确定的基本原则及实施跟踪审计的基本对象。
    新规定为当前各级审计机关合理安排审计力量突出审计重点指明了方向。
    近几年来,在各级审计机关的高度重视和强力推进下,通过全国投资审计人员的共同努力,投资审计工作越来越得到了社会的关注和政府的高度认可,投资审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发展形式;另一方面,政府交办的投资审计工作任务越越来多,要求越越高,许多地方政府要求国家审计机关对重大建设项目要实现全程跟踪。各级审计机关投资审计工作普遍面临着工作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新规定为各级审计机关明确了方面,有效解决了审计机关面临的工作难题,为促进投资审计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是审计内容的重点进一步明确
    新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各级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应将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环境保护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确定为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在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应当更加注重检查和评价政府投资项目的绩效,不断探索政府重点投资项目的绩效审计之路。                                    
       在上述重点内容的基础上,明确了各级审计机关在建设项目审计中针对不同项目分别还应关注的审计重点。即: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等。
    三、审计程序进一步规范和明确
    新规定按新颁步的《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投资审计工作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实现了与法律法规的衔接。
    新规定在原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政府投资审计结果必须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接受上级机关的业务指导的规定;审计质量七级复核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环节的责任,为责任追究划分了界线;新规定明确审计结果依法实行公告制度,使审计结果对外公告形成一种制度,常态化,不再是原办法中规定的依法公告(原办法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新规定明确了针对投资审计容易出现廉政风险的环节,除应当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外,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实现了从教育向教育和监督并重的转变等等。
    此外取消了原办法中对审计调查及延伸审计中发现的需要做出处理处罚的违纪违规问题,补发审计通知书及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等与新《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的内容,实现与审计法及审计实施条例相符。 (许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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