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质量控制认识上的几个误区
王涛 阮燕平(湖北省红安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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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全面推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频布以来,基层审计机关在细化审计质量控制实施办法、全面推行、跟踪检查审计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审计质量得到很大提高,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基层审计人员仍在审计质量控制方面存在认识上的一些误区:
    一、审计质量是复核法规部门的事!
    审计质量是复核法规部门的事吗?!首先,审计质量管理是一种全面质量管理,所谓全面质量管理强调“全面”,即四个特点,其中三个特点是:1、具有全面性,控制质量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2、是全过程的质量管理;3、是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所以说审计质量控制既包括对审计全过程的控制,从计划、实施到最终表达意见,签发审计报告的全部工作,也包括审计组织内部的各项管理,如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管理,审计人员的聘用培训。审计质量是所有人参与的、涉及计划实施各个阶段的管理,而不仅仅是复核法规部门或其他某一个部门的管理。其次,不管是老的《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还是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法的精神都是一样的,强调“全面质量管理”理念。如在《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并没有说复核即审计质量控制,在该《办法》中提法是如“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而实际复核仅仅是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中一个环节、一个组成部分。第三,复核法规部门的职责也没有这样明确。如《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审查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二)提出审理意见;(三)审计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与《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从不同角度看,即复核部门仅仅是在审计报告阶段进行审理。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八十五条还明确了复核部门的责任,即“审计机关审理机构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一)审理意见不正确的:(二)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作出的修改不正确的;(三)审理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要问题的”,并没有对所有的审计失败承担责任。
    二、审计审理就是在办公室进行复核!
    这个命题就是本质上“如何履行审理职责?”的问题,在办公室,“两耳不闻窗外事”就是履行审计审理职责吗?!非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审理机构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如果在仅仅办公室,试问怎样重点关注审计实施过程,又如何能知道“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
    由此可知审计审理不仅仅在办公室,更在审计全过程、在现场。专职复核人员提前参与审计项目的复核,变事后复核为现场复核,改变“平面式复核”为“立体式复核”,变“程序性复核”为“实质性审理”,变被动在办公室坐等审计组上门报送项目、只对一堆“死料”进行静态复核,为主动深入审计一线对随审计程序走的“活化物”进行动态复核。在复核手段上,充分借助计算机技术和AO软件,积极探索网络化复核的新模式;在复核方式上,改变审、核、检分离现状,实行“捆绑式复核”和审计项目全程质量跟踪制;变“结果复核”为“过程复核”,变“随意复核”为“科学复核”,变“要我复核”为“我要复核”。
    三、审计复核,不要什么业务知识!复核部门是非业务部门,就是“打杂部门”!
    在基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审理部门是“打杂部门”,是弱势部门,打字的、文秘、不懂业务的都安排到复核部门。这种现象本质上是对审理部门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一种错误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应当针对下列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三)审计人力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审计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实施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业绩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制度,确保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适应的职业胜任能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中可以看到既然审理人员是质量控制环节一个链条,那么审理人员必然要符合对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审理部门决不是容纳打杂人员的部门。
    试想一下,一个没有任何实务经验的审理人员,如何判明截留收入与私设“小金库”的区别,当某审计人员“化大为小”将私设“小金库”定性为截留收入,一位没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理人员也许只能“依葫芦画瓢”依法规定性为截留收入。
    毋庸讳言,专业审理人员知识结构确有不尽人意的地方。目前,基层审理干部普遍存在“单一型”、“一般型”的人才,而“复合型”、“拔尖型”的人才相对较少。既精通审计法律法规、又精通财务核算方法,既会审计纸质账务、又会审计电算账簿的审计人员不多的情况。目前,在基层审理人员绝大部分是财务出身,很少有工程、计算机方面的专家,当涉及工程、计算机这方面的业务时,审理往往是一笔带过。这跟基层审计机关普遍存在审计是“硬任务”,教育培训是“软指标”的现象不无关系,一些业务骨干长期奔波在一线服务于“硬任务”,没有时间培训,结果是需要培训的不能培训,总在培训的不能从事具体审计业务。第二,培训的各项激励约束机制在目前的审计教育培训工作中并没有真正得以落实。审计干部自我学习、自我提高的内动力不足,如部分干部一天到晚工作生活忙忙碌碌,加班加点,没有时间“充电”;再如一些审计干部认为当前所处岗位对知识、技能的要求不高,工作只求过得去,再说干得好与一般、差的也没有什么区别,工资都一样,干得好也不会因此得到提拔,甚至还会由于干得好要多做事等等。(王涛 阮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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