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可操作性与创新性
武一(审计署驻郑州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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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相比之前《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规定》可操作性更强。本文主要对《规定》的可操作性和创新性进行简要的论述。
    一、《规定》的可操作性
    (一) 合理高效的组织协调机制
    《规定》提出了建立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及其下设办公室,确定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组织结构,明确了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权利范围和相关职责。
    明确的条文具有很强的可执行性。由于联席会议包括了纪检、组织、审计、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这些部门的联动保证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方便了具体审计工作中不同部门的相互协调。《规定》建立了一个非常好的组织协调机制。
    (二)成熟的主客观条件
    随着形势的发展,《规定》的实施现在具有较为充分的主客观条件。
    主观上,从1999年两个《暂行规定》出台至今已经11年。在这个时间段内(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国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共计41万多人,其中有151名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查出由领导干部直接责任造成的违规违纪和损失浪费问题金额684亿多元,向各级党政领导提交各类报告和信息40多万篇。经过长期的工作,审计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计经验,培养了一批具有丰富经验的审计人员,探索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审计方法。在审计技术层面已较为成熟,《规定》实施所需要的主观条件已经具备。
     客观上,随着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发展的建立和谐社会的需求,迫切需要相应的审计署发挥“免疫系统”的作用。刘家义审计长曾说过“2006年修正的审计法,仅对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和内容作了原则性规定,亟须出台专门的规定加以贯彻落实。” 《审计法》的相关条文是法律依据,中央的相关精神是理论指导,民众的支持和理解是坚强后盾,《规则》施行的客观条件已经完备。
    二、《规定》的创新性
    (一)审计对象的扩大
       两个《暂行规定》确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2005年,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扩大到了地厅级。在此前的经济责任审计中,虽然也包括省部级党政领导及大型国企负责人,但只是作为试点进行,并未实现常态化和制度化。现在,《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对审计对象范围进行了扩展,涵盖了从乡镇级到省部级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规定》的颁布施行为今后对于省部级党政干部审计提供了依据。“如果说《规定》最大的突破,毫无疑问,是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化”,审计长刘家义如是说。
    (二)责任确定更加明确
    两个《暂行规定》中对于党政干部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够明确,对于责任份额划分不够清晰,对于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的界限区分不够精确。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往往会因为条文的模糊性以及不完备性给审计人员造成一定的困扰。而在此次出台的《规定》里,把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详细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于不同性质责任的界定也非常明确。《规定》确定了一套客观的责任指标体系及划分责任的标准。这套客观的评价体系和标准使审计工作人员在以后的审计工作有理可依,有据可查,因此更加具有科学性。
    (三)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审计结果能否得到有效运用,直接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作用的发挥。刘家义审计长说:“经济责任审计并不局限于发现和查出问题,还要客观公正地作出评价,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在1998年至2010年10月,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金额20多亿元,各级党委和干部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参考审计结果,对4%的给予了免职、降职、降级、撤职和其他处分或责任追究,在审计中发现的有效作为、高效履行职责干部有6%得到了提升。
    《规定》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保证了审计结果的有效性和延续性。
    《规定》的发展方向将使审计结果更加公开化,审计结果对于党政干部任职的影响标准将会更加量化。
    《规定》是两个《暂行规定》和此前一系列相关条例的延伸和升华,适应了新形势,满足了新需要。
    《规定》有利的推动了中央反腐倡廉精神的贯彻和实施,同时对党建工作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规定》在审计对象,组织协调机制,审计模式上推陈出新,对于新形势下发挥好审计工作“免疫系统”的作用意义重大。(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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