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着重关注的质量控制关键点小析
陈喆(审计署驻长春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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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署成立20余年来,始终高度重视审计质量控制,制定了一系列规章为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涵盖了实施方案编制、现场审计管理、审计文书及证据复核、业务会审定等审计项目全过程,已经形成了一套操作性很强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2010年9月,审计署第8号令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此次审计准则的修订颁布,是在总结以往若干准则的执行情况并适应审计工作长远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审计行为的统领性文件,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标准,修订不但凝结了审计人20年辛勤耕耘的宝贵经验,而且为审计事业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实施审计是审计项目的核心,审计组围绕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及重点,具体开展各项审计事项的核查工作。充分合理的取得审计证据、真实完整记录审计过程两个重要环节,涉及审计准则条款37条,涵盖了实施审计过程中的主要环节,绝大部分为约束性条款,且可操作性较强,为审计项目审理提供有力的理论依据,足以反映出审计准则约束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的明确用意,审理人员可从以下三个关键控制点入手防范审计风险。
    一、利用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前移审理关口
    以审计信息化管理全面普及为基础,利用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可以将审理关口前移,有效提高审计管理水平,确保质量规避风险。审计组应在审计项目实施阶段按时报送AO审计数据包,内容应包括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实施方案、审计底稿、审计证据、被审单位相关数据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初稿等,相关资料要进行关联。
    审理人员对各审计组报送AO审计数据包的各项内容进行综合分析复核,一方面使审理人员从项目开始实施就了解项目总体情况、进展及动向,提前介入审计项目,打破以往审计项目结束后再审理的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可及时向审计组通报AO审计数据包检查情况,与审计组成员共同研究,便于在审计过程中及时调整审计思路及方向,将审理与审计全过程有机融合。必要时可进一步提高AO审计数据包的报送频次,随着审计不断深入,审理人员既是项目的参与者又是监督者,有效地避免了审理人员不太熟悉审计项目就开展审理的局限性,切实履行项目审理职责规避审计风险。
    二、结合AO审计数据包复核定期开展现场审理
    审理人员在复核AO审计数据包的同时,已经完成了认知熟悉审计项目的过程,在此基础上,应依据审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针对审计项目的不同阶段定期开展现场审理,能够有效控制和降低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的风险。审理人员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根据AO审计数据包中的资料确定实施方案中各审计事项的进展情况,查阅审计组已取得的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是否为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获取,是否具备适当性和充分性,能否为审计结论提供有效支撑,充分证明审计事项的结论;尚在实施过程中的审计事项,是否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实施的过程,是否与AO审计数据包中的相关表述一致,已取得的审计证据能否支持审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等。
    在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后,审计实施过程中AO审计数据包的报送频次至少不少于3次,开展现场审理应不少于2次,才能确保审理人员及时准确掌握审计项目进度,有效降低项目结束后审理的工作强度,避免审计现场结束后再补充证据的被动做法,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就可以不断完善取证,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审计风险的作用。
    三、采纳被审单位反馈意见环节的关键控制点
    审计组采纳被审单位反馈意见过程中,审理人员首先应对被被审单位反馈意见作出合理的职业判断,通过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衡量被审单位反馈意见是否具有一定的道理,能否驳斥审计报告中的问题定性,是否存在审计组掌握的情况不全面、不客观、不充分造成审计结论不正确。审计组在采纳过程中应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并作出有理有据的评价及处理处罚意见。审理人员应关注审计组是否存在被审单位对问题没有提出实质性质疑,或反馈意见对问题定性构成否定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审计组仍采纳其意见不反映该问题的情况。审理人员应要求审计组给出合理解释,并提交审计业务会审定,规避审计风险确保审计质量。(陈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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