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审计整改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肖胜国(湖北省阳新县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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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整改是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依法作出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后,被审计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要求和建议,及时落实审计决定,纠正违纪违规问题,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管理水平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过程。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工作的目的和动力之一,它不仅仅是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也是审计工作的一部分,如要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审计机关不仅要在审计质量和审计水平方面下功夫,也要在审计整改工作方面下功夫。再好的审计结果,比如说一份好的审计报告指出了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建议,甚至分析了原因或划清了责任等,但如果对审计整改缺乏监督,造成审计整改不了了之,审计成效就会大打折扣,还将产生不良效果,影响审计机关权威和公信力。虽然各级审计机关近几年来通过审计,不仅查出了大量的违法违规问题,而且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整改,纠正错误,改进工作,健全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审计整改工作,尤其是县级审计整改工作在重视程度、工作措施,整改效果等方面有待进一步加强。
    一、审计整改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领导重视程度还不够高。虽然县政府就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发过文件,召开过会议,但就如何着眼于制度建设,构建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研究不够。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审计跟踪检查的整改工作格局还没有建立起来,一时还未改变审计机关“单独作战”的局面;有时由于一些地方利益或“人情”关系,对审计机关查出的问题要求彻底整改的态度不坚决,甚至过于迁就,使问题不了了之,影响了审计意见的落实,降低了审计整改的权威性。
       ㈡审计整改力度不平衡。从地方政府来看,各地重视抓审计整改工作也存在着不平衡,如审计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但一些地方仍未依法做到这一点,只是由审计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从对待不同审计机关进行的审计项目的整改情况看,对审计署或上级审计机关所实施项目的审计整改,一些地方领导要重视些,各有关部门也要抓得紧些,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只对国家审计署或上级审计机关明确下文要求跟踪回访的项目进行了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因此项目审计的层级越低,审计整改的力度越小;在同级安排审计项目中,因为“同级审”的财政预算执行审计项目每年例行要向人大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又有人大和政府牵头督办,所以财政审计的整改力度也要大些,而其余一些财务收支审计项目整改力度要小些,审计整改的效果也就离要求要低一些;从整改的措施和效果看,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处理执行中,上缴财拨,加强内控管理,建章立制等方面力度大些,而对减少财拨款,追究个人经济责任,移送司法、纪检部门处理等方面力度要小一些。
       ㈢被审计单位执行不积极,整改不到位。被审计单位抓落实不够,存在被动执行和敷衍了事的心态,主要表现:一是进行“选择性整改”,主观上有意识地对审计整改意见打折扣,对其有利的部分,比如加强内控管理的建议往往被接受,而对涉及部门利益的如追回挪用款项,违规收费,纠正以前年度发生的问题等,被审计单位的态度就变得消极,整改不到位;二是“以罚款代整改”,把审计部门的罚款当成了目的,以为审计处罚到位了,其他审计整改问题可蒙混过关;三是“以解释说明代替整改”,过多强调客观原因,仅作一些外围的改善,做一些表面文章,未触及问题的实质,甚至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四是“新官不理旧帐”,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前任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现任领导以无法整改予以搪塞,推脱。
       ㈣审计机关工作不够主动和创新。审计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重要职能部门,在审计整改工作中是最重要的主角,作为最基层的县级审计机关,尽管近年来审计整改工作不断受到重视,但由于受到一些条件限制,还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审计整改工作要求。主要表现在:一些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思想轻视,重审计轻整改仍是普通存在的问题,审计回访率和资金整改比例非常低,即使进行审计回访也只是蜻蜓点水,敷衍了事;方法简单,存在一审了之,一罚了之的现象;畏难情绪,即使意识到审计整改的意义,也因为审计整改的难度太大而望而却步;沟通不够,对审计整改的可行性和操作性研究不够,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与被审计单位的领导和财会人员沟通和交流,取得理解,重视和支持,审计整改工作不能顺利进行;协调不够,对牵涉到审计部门以外的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很好协调,审计整改中只从自己职责和能力范围内提出解决对策,甚至于因为“人情”关系帮被审对象通融,因此制定的整改措施难以奏效;原则性不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涉及到领导或高层,就避重就轻,制定整改措施时降低标准,造成审计整改工作流于形式;案件线索的移送力度不够,对案件线索的移送意识不强,对审计查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地移送到有关部门,特别是大要案线索的移送,怕得罪人,缺乏移送的勇气。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㈠认识不统一。从被审单位来说,主要表现为部分单位和领导个人财经法纪意识较为淡薄,认为审计查出的问题是普通存在的,存在“你审你的,我犯我的”想法误区,甚至认为审计机关吹毛求疵,存在“法不责众”的想法,不愿意积极主动地进行整改;在审计机关内部,领导认识不到位,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的思想,一些基层审计人员片面认为审计整改就是收缴违纪违规资金,也有同志认为审计是分内职责,问题查出来了就体现出自己的水平,而整改是额外负担,是被审计单位的事情;从有关职能部门来看,个别部门全局意识不够,协助的积极性不高,履行职责不到位,甚至有时候默认一些不规范,不合理的做法,从而助长了被审计对象拒绝或拖延整改的不良风气。
       ㈡体制有障碍。当前审计整改工作效果受到一定影响,从行政管理体制原因来分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近年审计查出的问题来看,许多与当前的财政体制法规不完善有关的,如预算编制缺乏科学性、精细化,同时人大审核预算缺乏有效措施和手段,预算监督作用发挥不够;尤其在县级一些被审计单位由于财政供给不足,为维持正常运转,必须通过挪用专项资金,改变资金用途,违规提取工作经费,乱收费,拉赞助等违纪违规的手段来获取资金。而这些被审单位的违纪违规资金已经使用,无法追回或归还原资金渠道,若强行追回则要遇到相当大的阻力,最终导致无法整改。另一方面,在现行行政体制下,从审计机关审计整改权限的局限性来看,审计机关本身并没有直接整改追踪强制权,虽然对查出的问题有处理处罚及建议权,但因为没有行政管辖和命令权,审计整改建议对审计整改对象并没有直接的行政强制力,其相对权威性和强制性必然不足。
    ㈢机制不完善。一是未建立一套完善和规范的高层次的审计整改法律依据和具体操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未建立起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审计跟踪检查的整改监督工作新模式,审计整改的强制力无法彰显;二是审计整改工作往往由审计机关一家实施,受审计手段和职能限制,审计整改工作常常受阻,尤其是宏观性问题整改超越单纯审计权限,整改成效不够明显;三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整改主体不明确,县级审计机关审计整改工作基本上是由一线审计人员抽时间进行回访,由于人少事多,力量薄弱,挤出时间监督审计整改,可想而知,整改工作质量难以保证;四是没有建立一套好的整改问责机制,政府领导对审计报告批示的需要整改的事项,往往是“一批了之”,是否落实整改,无人问津,政府进行督查,只是例行抄报有关部门,使审计整改流于形式。
    ㈣质量待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后一阶段审计整改工作的进行,影响审计项目整改的成效。从县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来分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审计目标没有大视野。审计时难以跳出只盯着违纪违规的小圈子,为审计而审计,缺乏服务宏观、服务决策、服务民生的大视野,导致审计报告事项鸡毛蒜皮,普遍性问题多,或停留在账目审计的角度,缺乏分析和站在宏观角度为领导决策的建议;二是审计意见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项目质量不达标导致审计报告没有揭示出被审计单位的主要问题,而是避重就轻,蜻蜓点水,或者审计报告虽然揭示了被审计单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但是未对发现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审计建议就事论事,未抓住问题的实质,提出的整改意见“模板化”,缺乏可操作性,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当前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几点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结合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要切实抓好审计整改工作,当前应建立健全“五个机制”、做到“三个到位”。
    要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效率和效果,目前关键是要着眼于制度建设,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具体应建立健全“五个机制”:
    ㈠建立健全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应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报送;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查处的审计项目,应向县纪委、县审计局报送;其它项目全部向县审计局报送审计整改情况。报送内容包括: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措施及审计建议采纳情况;对有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和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以及下一步整改措施等。二是审计机关每年应向县政府综合报告全年审计整改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建议。三是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或审议意见,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并依法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专题报告。
    ㈡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联动机制。一是相关部门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审计机关应及时将需要协助执行或者移送处理的事情,提请财政、税务、发改、金融,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助执行或查处。财政部门应及时扣缴和清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税务部门应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机关提请应当补缴的税款;发改局应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审计机关提请处理的有关项目审批;金融机构应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采取的保证贷款资金安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要依法配合执行审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审计决定;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要及时受理。有关部门应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二是建立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应由县政府领导牵头,纪检、监察、检察、反贪、税务、工商、公安、法院、财政、建设、国资、环保等相关部门参加,定期研究审计整改工作。一方面充分整合执法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优势,弥补审计权限的局限;同时借助于各行业主管部门特有的管理手段,推进审计整改。
    ㈢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机制。一是审计机关跟踪检查。审计机关应行使法定职权,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进行检查,以促使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提请政府联合督查。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跟踪检查落实的情况,应不定期向县政府报告,以争取政府领导支持;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未执行审计决定的项目,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单位等,提请政府组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联合督查;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查出的问题,由政府召集专门整改会议,由政府督查部门纳入政府督查范围。三是争取人大加强监督,建立人大对审计整改质询制度,对重大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事项的落实情况纳入人大对领导干部质询的范围,对不落实审计决定,不采纳审计建议的被审计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接受人大的质询,讲明情况,作出交代,接受人大权力机关的监督。
    ㈣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级主管部门还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组织、人事部门和其他有人事任免权,奖惩考核权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整改不力,敷衍了事,拒不整改或屡查屡犯的单位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审计机关要坚持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充分利用和转化整改成果,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在综合目标考核、单位评优、文明单位申报及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等事项中,审计部门要提出否决意见。
    ㈤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公告机制。审计机关将审计整改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或向社会公告,以结果公开促进审计整改。具体形式有:一是在被审计单位公布审计整改情况;二是在政务或审计网站上发布审计整改信息;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并对那些拒不整改和屡查屡犯的部门或单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
    当然,审计机关作为是履行审计整改重要职责的职能部门,在要求加强和改进审计整改工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形势下,更要自加压力,力求高标准、严要求。具体做到“三个到位”:
    ㈠切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的地位,深化认识到位。温家宝总理在听取审计署工作汇报时曾指出,审计工作最重要的目的,就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改进工作,特别是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建设,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职能的本职要求,是提高审计质量成果和体现服务理念的重要途径,因此,审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在加强审计整改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既要当好报告者,又要当好监督者、裁判员。
    ㈡大力营造良好的审计整改工作氛围,加强宣传到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等一批新近出台的审计法律法规和文件;注意研究解决审计执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多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人大、政协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联系与沟通,及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加强审计整改,努力为审计整改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㈢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落实措施到位。一是审计机关要依法审计,敢于碰硬,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树立审计权威。二是着力提高审计建议的质量。要求审计人员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务必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要求审计建议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正确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的实际效果;认真执行国家审计准则,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三是认真开展审计回访和后续审计。在审计项目完成后一定的时限内,审计机关指定的部门要派出专门人员,负责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整改情况。必要时针对审计建议适时开展后续审计,进行认真检查分析,确保整改到位。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采取连续审计措施。还可以尝试建立整改验收制度,每年在审计项目计划中适当安排一些相应整改验收项目,在审计决定后的某个时间点,审计机关或相关部门可以对要求整改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最后根据审计决定和实际整改情况出具整改验收报告,对整改情况出具意见及建议,然后相关部门可以根据该意见对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四是加大考核力度。在审计机关内部,要建立“一人双档”制度,明确在审计业务程序上增加“监督整改”环节,将审计项目整改情况归档;将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纳入到百分量化考核的指标体系,对针对性、操作性不强的审计建议,实行扣分处理;对跟踪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追究相关科室责任。(肖胜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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