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环保资金审计的内容与方法
高玉(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0日】
字号:【大】 【中】 【小】
    
    近年来,我国资源超用滥用、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从大连近海域的原油泄漏污染事件到紫金矿业的溃坝事件等,我国的生态环境正在不断的遭受重创,这些层出不穷的资源环境问题业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十一五”以来,我国政府提出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发展目标,将发展的科学和可持续性作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而这个目标的完成不仅需要资源环境保护关系主体如财政、环境、卫生、水保等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管和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有效配合,也需要具有独立于上述主体之外的审计部门的监督和评价。通过开展资源环境审计,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有效揭露环境保护项目及资金、资源的开采及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可以督促相关部门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因此,全面、深入地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既是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必要手段,更是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在我国的资源环境审计中,对环保资金的审计仍然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因主要有:
    一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资金进行审计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我国环保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业主自筹,其中政府投资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而企业投资和业主自筹中也有相当一部分来源于国有企业。因此,环保资金的相当大部分都在审计机关的审计范围内。
    二是我国的环保资金中政府投资部分主要由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安排的环保资金为主,其中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的下拨渠道通常为中央到省,再到市、县,这样的下拨方式极易造成各级财政逐层滞留资金,更有甚者挪用环保专项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等。
    三是环保资金具有管理部门多、金额大、来源及使用分散的特点,加之一些单位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缺乏严格、全面、有效的监督,出现了资金被侵吞挪用的情况。因此,确保环保资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有效就成为了资源环境审计的首要任务。
    针对上述可能出现的问题,对环保资金的审计应从资金的来源、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逐一审查,确保环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1.环保资金的来源。环保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企业投资和业主自筹,其中的政府投资又分为中央环保专项资金和地方预算安排的环保资金。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由财政部直接安排,而地方预算安排的环保资金来源主要为地方征收的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两费”)。因此,对资金来源的审计应以“两费”征收为关注重点之一。如环保部门是否欠收、少收“两费”,有无混淆收费项目,收费是否及时上缴财政,是否设专户管理和利息收入是否纳入上缴范围,有无坐支收费等;财政部门是否将“两费”收入按规定列入预算范围,进而足额安排环保资金投入等。
    2.环保资金的管理。对政府环保资金管理的审计,重点审查各级财政部门的资金管理和有关用款单位的资金核算。一是环保资金具有逐层下拨的特点,应加强对各级财政部门的审查力度,审查是否按照规定对环保资金进行专账管理,是否严格执行环保资金使用审批制度和用款程序,是否按规定和项目安排分配资金,是否按时下拨资金从而避免资金的滞留,是否存在挪用专款用于平衡地方财力等;二是对用款单位的资金核算和资金管理,重点审查、评价相关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对资金的核算管理是否真实、合规,是否存在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分等违法违纪行为。
    3.环保资金的使用。在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审查用款单位是否设立健全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资金的使用是否涉嫌违法违纪,是否真正做到了专款专用,资金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虚报多报支出、核算不实、违规套取资金等问题。(高玉)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