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现状探析
李环(审计署驻沈阳特派办)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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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完善,审计署作为国务院的重要组成部门,其职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政府审计信息的公开一直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现,同时也是促进中国民主建设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对推进审计政务公开,促进依法审计,提高审计监督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审计监督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具有重大意义。审计署高度重视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联系,使公众能够及时从审计部门了解到与政府责任有关的审计信息并作出反应。但是经对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目前在推进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现状分析
    (一)取得的成效。
    2002年审计署发布并实施了《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揭开了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序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后,审计署按照中央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断拓展公开的内容、创新公开的方式,关注舆情民意,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和新闻发布制度,积极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逐步增强。
    1.坚持和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将审计结论性文件反映的内容通过合法有效的载体向社会公开。审计署通过编发《审计结果公告》,及时向社会披露审计结果。《审计结果公告》中的审计项目涉及财政预算执行、政府投资、专项资金、救灾款物等,内容包括审计查出的问题、处理情况及审计建议、整改情况等。《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明确指出要“探索建立特定审计事项阶段性审计情况公告、重大案件查处结果公告制度”,从而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效地提高了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有利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让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审计结果,更好地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有利于政府部门行为的公开化,减少权力部门搞暗箱操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与此同时,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有利于扩大审计的影响,增强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对提高整体审计工作质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2.积极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务公开。
    随着计算机及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正在成长为第四媒体,审计署机关积极建设审计署门户网站,多次扩充改版,充实内容,并专设了“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使得公众可以在方便的时间、地点,运用信息化便捷的途径通过专栏检索查阅审计署公开的政府信息。
    3.积极促进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
    近年来,审计署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署领导和新闻发言人接受媒体采访等多种形式,积极向社会发布审计信息。同时通过在中国政府网上与网民对话及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华网等中央主要媒体刊(播)发审计稿件等多种形式开展与公众的互动,增强政府审计工作的透明度。通过审计监督与社会舆论监督的有效结合,政府审计工作逐渐成为了媒体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从而使得审计效果和社会影响无形中被放大,这样既可以起到警示、教育,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又可以对全社会进行法纪教育,使社会公众看到党和国家查处违法、渎职和腐败的坚强决心和果断行动,从而增强公众信心,使得审计工作更有力度,审计监督更有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
    由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以及受我国审计体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在推进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1.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
    审计结果公告的目的不仅在于披露,更在于防范重复发生。审计结果被公告后,社会公众将会更加关注审计结果的落实整改情况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如果对审计公告披露问题的处理不能尽如人意,审计结果公告就会逐渐失去公众的关注和信任,审计的权威性也将遭到质疑。从目前的一些结果来看,仍有部分被揭露出有严重违法和腐败问题的单位缺乏问责机制,相关责任人根本没有承担任何的责任,有的不但没有被处理,甚至照样升迁。同时,有些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也不令人满意,有些问题屡查屡犯,受到了有关部门或公众的质疑。可见,我国审计结果公告的后续处理问题亟待进一步落实解决。
    2.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各级审计机关的信息公开程度不一致。
    目前审计署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相互之间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相互配合、相互衔接不够,对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缺少总体规划。审计署为推行审计信息公开制度,颁布了大量相关法规并推行了一系列的举措,但是我国地方审计机关的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还处于起步阶段,地方审计机关对审计信息公开工作跟进并不及时。受各方面因素制约,地方审计机关公开审计信息的程度还很低,缺乏透明性。有的地方审计机关虽然制度完备,但是在具体操作层面上还要进一步贯彻落实,与审计署相比,其审计信息公开积极性不高,公开力度还有待加强。
    3.公众参与度不够,审计信息公开的反馈机制有待改进。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公众参与度不够,这种单纯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审计信息发布,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要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赋予公众一定的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民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审计信息。社会公众作为不同层面的信息用户会对信息的社会效益进行反馈。但政府审计信息反馈机制在我国目前的信息公开机制中属于薄弱环节。在现有的关于审计信息公开的准则与规范中没有任何关于审计信息反馈机制的规定和指引,相关部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没有充分重视和开发利用信息反馈资源。反馈机制的弱化也使得审计机关无法利用这条通道与公众进行沟通,不利于审计信息本身的优化和信息传递机制的改进。
    二、进一步推进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建议
    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机制的构建与运行还处于起步阶段,各环节自身的建设以及诸环节之间的协调配合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尤其是执行机制的构建与优化对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机制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具体来说,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在信息社会,传统的以权力行使为特征的管理制度正在逐步向信息交换与服务制度演化,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审计机关要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问题予以高度的关注,并设立高层次的协调机构来统一协调理顺相关政策,否则,很难应对信息化、全球化与民主化的挑战。各级审计机关应从制度上规范审计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与此同时,还要不断提高审计人员自身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在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审计人员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增强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通过扎实的工作推进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二)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增强审计信息公开透明度。
    当前信息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得信息和实现社会多种功能的主要载体,已成为各国实现政府建设现代化的重要手段。社会发展的不断信息化,也为加快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提供了有效的条件与设施保障,有利于更快地建立有序、良性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运作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可以通过积极建设门户网站等方式,运用先进的现代信息和通讯技术,借助网络的信息流动性和传递快捷性,保证审计信息公开的公用性与透明度。同时,通过网络进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还可以极大地降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成本,因此,除了使用传统渠道公开信息外,审计机关还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的优势,全方位、多途径地实现审计信息的公开。除此之外,还应继续建设审计系统网络工程,以便于各级审计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为公众提供更便捷的服务,保障公众随时随地可以获取到公开的审计信息。
    (三)加强整改落实,建立信息公开后的监督和反馈机制。
    审计机关在披露审计结果时要充分考虑审计信息公开的效果和社会影响,不能让制度流于形式,既要积极推行信息公开制度,还要注重是否能达到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审计信息公开的目的并不是简单的把审计结果予以公布,最终目的是为了督促被审计单位纠正审计发现的问题。所以审计机关在公开审计信息中不但要公布审计结果,还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公布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以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整改落实审计建议,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同时为了更好发挥审计信息公开的效能,更大程度提升审计信息公开的社会影响力,使审计工作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建立审计结果公告后的信息反馈机制十分重要。一方面,要建立社会公众评议和建议的反映渠道,设置专门媒介,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另一方面,要及时处理信息反馈结果,使社会监督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四)逐步建立协调机制,大力推进地方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公开。
    我国的中央审计机关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具有上下级的业务领导关系,各项工作都应建立协调机制,相互配合。在审计信息公开过程中,应该注重整合中央和地方审计信息,逐步建立审计署与特派办、地方审计机关之间的信息公开联动和协调机制,权威、快捷、有序的发布审计信息。同时我国现行审计体制决定了地方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方面还要受地方政府领导,因此,要加大地方审计信息公开力度,就要增强地方政府积极性,为地方审计机关逐步创造条件,制定审计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把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作为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职责、发挥审计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从而促进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发展,最终实现“阳光审计”的宏伟目标。(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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