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审工作的思考
汪延河(湖北省赤壁市审计局)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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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现状
    近十年来,随意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转型需要,地方县(市)“国退民进”改革改制步伐加快,大部份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或实施破产,变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不再成为审计机关审计对象。随着这些非公制经济组织快速发展,对内部审计工作有一定需求,由于相关规定不够明确,非公经济组织在内审计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业务指导方面缺乏必要指导,迫切需要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与监督。另一方面,少数单位又担心与审计机关接触或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监督,间接成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对财务会计工作带来一些潜在压力。基层县(市)由于地域条件、资源等因素制约,可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审或财务服务渠道较少,使其内审工作处于欲发展无处可找进退两难处境。
    二.设置内审计机构法律法规依据问题
    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内审机构设立及人员配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作了一些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审计法》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只是规定了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其工作接受审计机关业务指导和监督,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审工作未作要求。2003年,国家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该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从中可以看出,《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对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也可以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置内部审计人员。解决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问题,但是却没有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事项。
    三.建议与思考
    (一)健全和完善内审法规制度。根据内审工作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修订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有关法律法规与制度,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审业务指导监督、审计成果运用等事项,解决内部审计指导法规不完整问题。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参照国际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与要求,出台适合不同所制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具体操作规程与办法,指导内审工作实践,规范审计行为。明确职责分工,审计机关直接对属于审计对象内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审工作指导与监督应由内审协会直接承担,消除工作顾虑。
    (三)发挥内审协会职能作用,解决“缺位”与“越位”问题。审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基层县(市)应设立内审协会,认真履行审计法赋予指导监督内审工作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内审业务指导监督工作。要主动吸收非公有制经济内审机构加入协会,帮助其配备内审人员,制度完善内审操作办法,指导实际工作,促进提高内审工作质量与水平。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内部审计工作重业务指导,注重处理好指导与监督关系,切实维护非公有制组织合法权益,解决和理顺审计机关直接指导监督非公经济内审计问题。(汪延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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